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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民法典解读(五):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2020-06-18

作者:胡奎
 
如果说民事权利能力这个概念比较抽象的话,那么民事行为能力就更具体一些了。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那么每个自然人是否能够以自己的能力实际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呢?这就是民事行为能力。毫无疑问,每个人的情况是有差别的。
 
以年龄为标准划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典》沿用了《民法总则》的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起始年龄为十周岁。《民法总则》(草案)曾将其起始年龄规定为六周岁,刚好与我国大多数小学生的入学年龄保持一致,当时我还在想,草案起草者的思路还是比较明确的。
 
但在2017年《民法总则》(草案)付诸表决的前夜,据说被改成了八周岁。原因是不能一下子变化太大,担心大家接受不了。其实我觉得六周岁挺好的,要相信现在小学生的智力。根据《民法总则》和《民法典》的规定,不满八周岁的小学生不能独立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这与现实有点不符。作为小学生,法律确认其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比如说买个作业本或者棒棒糖,有何不可?如果买了,难道还要宣告无效吗?
 
第二,根据《民法总则》和《民法典》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法律行为均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没有例外。甚至连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能独立实施。
 
这里要注意了,《民法总则》和《民法典》虽然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并没有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人对此有异议,认为“法无禁止即可为”。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将这两个内容放在一起进行规定,就是要通过强烈地对比,告诉大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话,那么立法者为什么不在立法时也明确地在法条中表达出来呢?显然,这不能解读为立法者的一时疏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通意见》)第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能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在王利明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和沈德咏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两书中认为,《民通意见》第六条仍可继续适用,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仍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实这种说法有其局限性。
 
我们知道,《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后,相关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均被废止。很显然,《民通意见》也不再适用。现实生活中,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行为到底有效还是无效”,并不好给出一个准确的答案。如果一概无效,那么未满八周岁的小朋友到小卖部买零食、乘坐公交车等行为估计都会遇到阻碍,以前“帮妈妈打酱油”的事情也许真的一去不复返了。当然,生活中很多事,实行“民不告官不究”。但是,如果司法实践中真正遇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时,无疑给法官出了一道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