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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动态】走进浙大,宣讲劳动法 2021-04-15


         2021年4月14日,在环境优美、学术氛围浓厚的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旭山律师应邀作题为《大学生就业劳动权益保护宣讲》的讲座。



 

         讲座结合当前大学生就业的实际情况及客观存在的问题,以三方(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协议签订应注意的事项、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救济途径和办法、维权案例讲解四个部分为主题逐渐展开。




          “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协议(后简称‘三方协议’)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呢?”王旭山律师明确指出,一般而言,三方协议可以作为准劳动合同,但其本质属于民事合同的性质,而毕业生在实习期间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当且仅当其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时,可以认定为工伤。为了进一步说明工伤认定的影响,王律师又对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在赔偿标准、鉴定伤残等级标准、救济途径等三个方面的差异作了补充说明。

       三方协议一般包含关于工资、保险、福利等约定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两方面的内容,王旭山律师强调,尽管劳动合同法不允许约定违约金(三种情况例外),但作为民事合同性质的三方协议,违约金约定即有效,因此,同学们在签订时应当慎重考虑。

        随后,王旭山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解释说明了劳动合同中试用期、工作地点、工作待遇和加班工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竞业限制条款、保密条款、违约条款等条款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并在总结时说:“针对劳动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能够具体明确约定的,劳动者应当和用人单位明确约定,如果因为某些原因无法具体约定的,则应当保留好实际工作情况的证据,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时”,王旭山律师说,“劳动者主要可以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三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监察方便快捷,但是难以处理争议较大的劳动案件,而法院则拥有强制执行力,能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但缺点是时间成本较大。因此,王旭山律师认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及时、便利、快捷和追求合法利益最大化两大原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了使讲解更加清楚明了、有理有据,王旭山律师还通过庞某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杭州某药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案、张某怀孕被违法解除案、戴某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权益如何最大化、张某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案等五个案例,解释说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解除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

       最后,王旭山律师耐心地回答了老师、同学的几个问题,为了更好地鼓励同学们在日常生活中积极主动学习法律知识,王律师还向在座的同学们赠送了30本其与律所主任陈松涛律师编写的《浙江省劳动争议处理》一书。




 

          就业,是同学们初始踏入社会的敲门砖;入职,是向社会输入新鲜的血液,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同时也是每个自然人生存的经济基础。通过讲座,让同学们意识到法律无时无刻都在我们身边,并善于运用法律保护自己,为大学生们的就业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