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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法律家长主义视角下强制戴头盔的正当性 2023-10-30
作者:明律

你是否有过被帽子叔叔罚抄交通规则的经历?夕阳下路边凉棚里是否有你笔耕不辍的身影?在认识到并接受自己的错误之外,你是否在内心深处会存在疑问?没有戴头盔就上路,显然无法与占道、逆行、超速等情形进行同等评价,亦不会危及他人的安全,仅仅是自己对潜在风险的一种自认,为什么要求强制戴头盔呢?本篇文章将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之一:蒋某某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案件为蓝本,基于法律家长主义视角下对电动自行车行人未佩戴头盔进行处罚是否具有正当性进行探讨。

 

一、案情介绍

 

2021年3月,张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越同向前方蒋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右转弯发生两车相撞,致使车辆损坏、蒋某某颅脑及其他部位受伤,蒋某某经送医治疗无效于当日死亡。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蒋某某的继承人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110万余元。

 

二、裁判要旨

 

小型轿车驾驶员张某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但考虑到蒋某某存在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且经鉴定蒋某某系颅脑损伤导致死亡,其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与脑部损伤扩大具有因果关系,故在认定赔偿责任时应相应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酌定减轻小型轿车驾驶员张某10%的赔偿责任。

 

三、问题探讨

 

首先,法律家长主义作为一项古老的理论来源于西方,意思是指“以父亲的身份或者按照父亲该有的作风行事,抑或对待他人就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给予最大限度的关心与呵护。近几年法律家长主义重新被学者提及,主要出现刑法中的自我损害行为、被害人承诺进行讨论。法律家长主义相对应的是中立的自由主义,中立的自由主义反对法律家长主义,主张国家应该在公民个体的自治实践面前保持中立,国家阻止个体自我损害的行为能够保护个人利益,这种做法仍然损害了个体的自我决定权或尊严。

 

其次,关于电动自行车行人未佩戴头盔的处罚见于各省的自治条例,大都是小额罚款,例如《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执法过程中关于处罚的落实却出现了诸多困境,究其根本在于行人是否有权利自主决定佩戴头盔。但不免我们在现实中常看到交警在执法过程中由于电动自行车行人的抗拒往往出现执法困难,若仅仅是以倡导的方式进行规制,往往起不到应有的安全防范作用,也不能产生降低悲剧频发的效果。

 

再次,结合本案,未佩戴头盔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法院已经给出答案。因此笔者认为在当下的司法实务中,谈论未佩戴头盔的正当性意义不大,但作为学术研讨可以继续论证,究其根本法律家长主义属于政治道德范畴,国家对未佩戴安全头盔进行规制属于公权力,公民是否可以放弃属于自治范畴——私权利,当公权力和私权利产生冲突的时候,应当考虑两者规制行为的本质属性。显而易见,未佩戴头盔这一行为属于公共秩序的维护的范畴,笔者也是基于此认为对此行为应当加以管制,支持正当性。但是针对本案法院指出对于即使佩戴安全头盔也无法减轻损害后果或者损害与未佩戴安全头盔无关的,可不考虑该情节。因此在司法的过程中要加强裁判书的论证,在执法的过程中应当注重比例原则、合理原则等,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执法理念指引下,应当谨防权力滥用的滋生,杜绝目的性罚款、“偷袭执法”现象的出现,使行政相对人能否接受、能够理解。

 

最后,据健康报了解到“我国摩托车保有量近1亿辆,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超过3亿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已成为人们出行、快递配送的重要交通工具,而在交通事故中,骑行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因颅脑损伤导致死亡的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80%以上”。由此可以看出,头盔对于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来说是遇到危险后的最后一道防线。佩戴头盔产生的危险性明显大于未佩戴头盔,这是国家对公民个体自我损害行为的保护,笔者针对这一国家保护是否具有正当性是持肯定态度的,理由是虽然公民个人具有选择自由,但是正如查尔斯·泰勒所指出的,自我是存在于道德空间之中,“不仅与他的道德和精神事务的立场有关而且也与确定的社群有某种联系。”每个人都具有社会性,都有义务维护社会秩序。

 

 

四、法条检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3.《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具体实施的时间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4.《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