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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文苑】数字商行为中有关人工智能法律问题探讨 2023-11-09
作者:明律

 

近日读到范健教授《商行为论》一书略有感悟,在书中范健教授创造性的将商行为分为营业及其附属商行为、金融商行为与数字商行为,事实上在互联网时代,探究何为数字商行为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数字商行为是指利用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实施的,以提供数字产品或服务与数字化产品或服务为标的的商行为。数字商行为在现实中如何进行规制成为各个部门法面临的重要难题,例如,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问题,本文就以上两个问题结合司法实践案例展开讨论。

 

一、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2022年11月,美国人工智能研究机构OpenAI发布了第三世代的自然回归语言模型ChatGPT(Generative Pre-trained Transformer),Chat GPT极高的复刻了人类的思维和学习能力,ChatGPT的生成物与作品高度一致,针对人工智能的生成物是否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成为一大难题,法学界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属于作品形成不同意见。人工智能的生成物是否属于作品,主要从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问题和生成物是否具备作品形式进行探讨。

 

(一)人工智能是否属于作者。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主要指两种情形,第一是指创作作品的自然人;第二是指视为作者的情形,也就是在法人作品的规定中。关于第一种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显然与人工智能在主体上存在不适用的情形。关于第二种可以将人工智能的开发者视为作者,类推适用法人作者的情形,但是法人作品是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作品的作者,人工智能产生的生成物属于使用人的意志,而非法人意志,因此也无法适用。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属于作品。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这一点可以通过【(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进行分析,2018年8月,腾讯公司在其网站上首次发表了标题为《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 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的财经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同日,盈讯科技在其运营网站发布了相同文章。腾讯公司认为,涉案文章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其所有,盈讯科技的行为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双方就此争议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最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判决被告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著作权,酌定赔偿原告合理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500元。由此可见法院承认人工智能生成物属于作品的范畴,法院的主要观点是该软件由原告团队开发,其开发过程倾注着原告团队的智力成果。那么判断一篇文章是否构成文字作品,在不考虑作者这一要素的时候,关键在于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有独创性,因此笔者认为在考虑人工智能是否属于著作权的时候可以着重考虑独创性因素。针对使用人倾注了一定的智力成果,键入指令而生成作品的情形,此时是可以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物属于作品,相反如果仅仅只是单纯的文字指令进而产生的作品,事实上是不具有作品的要件。

 

二、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问题

 

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责任问题也成为人工智能领域的难解之题,据报道通用汽车(GM)旗下自动驾驶子公司Cruise的一辆无人驾驶汽车,在旧金山市区街道上,将以为女行人撞击和碾压,其中Cruise的无人驾驶出租车还将这名行人拖行了6米多的距离,导致其全身各处受伤严重。这是自2018年Uber无人车撞死过街行人之后,美国最为严重的一起无人车交通事故。那么针对无人驾驶汽车的责任应当如何承担展开讨论:自动驾驶汽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L3及其以下,自动驾驶技术仅为辅助,人类—机械合作模式;另一类是L4与L5,属于无人控制,统称无人驾驶。关于人类机械合作模式的侵权责任认定,由于使用人能够控制汽车,因此道交法也往往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注意义务、法律责任为规制重点,这一点并不难理解。但是针对第二种无人驾驶的情形,显然《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的认定已经不能适用,因为当汽车达到完全自动状态时,这时无需驾驶员参与,汽车完全自主自动驾驶,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不存在侵权责任的主体,如果认定无人驾驶汽车承担侵权责任存在不合理的情形。

 

因此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下,难以有效界定无人驾驶汽车的责任承担,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汽车制造商和汽车使用人对于汽车的控制程度进行判定责任的考量范围,例如,《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规定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罚;发生交通事故且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负有责任的,该车辆的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智能网联汽车质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智能网联汽车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我国的无人驾驶汽车法律责任认定,倾向于使驾驶人或者车辆负责人承担责任,但是这一规定是否不利于无人驾驶汽车行业的发展有待商榷。

 

数字商行为存在多元化、专业化的特征,数字商行为在当下主要的表现就是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本文仅就人工智能展开讨论,伴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必然面临更多的法律问题,如何对其进行有效覆盖和适用,是法律人应当一直反思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