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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AI生成的内容是否应受著作权保护? 2023-12-04
作者:昌曼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图片(AI绘画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此案引发了AI生成内容与著作权之间关系的热议。著作权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而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本质上仍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法院同时强调,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与保护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原告应该显著标注其使用的人工智能技术或者模型。法院认为案涉作品图片具有智力成果要件和独创性要件,可以被称为著作权中的作品,而原告是作者,享有著作权。因为该案中的AI并没有形成自主意识,把AI当成使用工具,认定使用者为作者,享有著作权。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在社交平台发布声明赔礼道歉,并在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

 

 

一、以案释法

(一)AI写作享有著作权: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腾讯胜诉

 

据了解,Dreamwriter是腾讯公司自主研发的一套基于数据和算法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2018年8月20日,由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完成的《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的财经报道文章,在腾讯证券网站上首次发表,并在文章末尾标明“本文由腾讯机器Dreamwriter自动撰写。”被告上海盈讯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腾讯开发的自动化编写程序生成的财务报告复制到该公司的网站。腾讯向深圳南山法院指控被告未经授权拷贝了它的AI程序Dreamwriter生成的文章。

 

2020年1月深圳市南山法院裁定,利用AI技术生成的文章受版权保护。法院裁决被告侵犯了腾讯的版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庭命令被告向腾讯赔偿1500元的经济损失。

 

(二)(2018)京0491民初239号——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主张涉案文章《菲林|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电影卷·北京篇》的标题下明显标注了“原创:菲林律师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中国第一家只专注影视娱乐行业的律师事务所”等字样,系具有独创性的法人作品,原告为涉案文章的作者。被告认为涉案文章不具有独创性,是由威科先行库生成的,具体理由为:涉案文章与威科先行自动生成的大数据报告1、2在内容分布和分析模式等方面相同或者类似;威科先行库的内容是一直会更新的,故涉案文章在某些地方与大数据报告1、2会存在一些不相同的情况;涉案文章系来自于威科先行库,不是原告经过独立自主创作获得的,图形亦非原告所绘制。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具备独创性并不能充分证明其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文字作品,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创作文字作品的作者应该为自然人。虽然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工智能生成的此类型成果在内容、表达上逐渐接近于自然人创作,但目前不宜突破法律规定的民法主体基本规范。因此,涉案分析报告不能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虽然分析报告不能认定为作品,但并不意味着可以被随意使用。

 

 

二、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转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三、问题探讨

(一)AI不能直接获得生成作品的著作权

首先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AI不具有自主意识,不具有主体资格。其次在私法体系中,人是法律主体的元概念,权利主体始于人,并派生出权利能力,权利主体与权利客体是相互对应并不能混淆,AI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AI,违反了私法的基本体系,并有悖于人之本体的价值论和实践论。

 

(二)AI形成作品的判断标准

依据我国著作权能否被认定为受法律保护的作品,首先需要判断AI生成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创作过程有一定的自主性,非通过复制或者抄袭他人作品;其次在实践中,需要判断表达是否为独立创作、能否在外观表现上与已有作品区分、并且享有最低程度的创造性上进行判断。

 

综上,AI(人工智能)作为第四次工业革命的重要力量,法律的意义应当为其保驾护航,维护社会秩序稳定。随着AI技术的发展和普及,越来越多的问题暴露在大众视野中,比如数据泄露、隐私侵犯等,不要认为AI机器不具有著作权就随意使用它的创作成果,因为这种行为很有可能已经侵犯了其背后开发者、终端用户的著作权。因此,在发展AI技术的同时,更需要思考如何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权,以及作品的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