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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案例】这种兼职要不得,涉嫌诈骗 2022-09-02
作者:杨云
 
 
 
案件要旨:
 
为他人犯罪提供银行卡、收款码甚至线下取款等行为,根据参与的犯罪时间、在犯罪过程中的发挥作用以及与他人犯罪意思的联络等事实情况的不同,恐涉及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因此在找兼职时也要慎重,不要贪图小利,误入歧途,成为他人犯罪的帮凶,自毁前程。
 
 
案情简介:
 
今年2月犯罪嫌疑人甲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犯罪嫌疑人乙等利用别人的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还介绍犯罪嫌疑人丙(本案当事人)将一张工商银行交给乙等人使用。该卡共收到电信网络诈骗金额五万余元。丙是出于缺钱想兼职赚钱,后丙因涉嫌诈骗罪被移送审查起诉,如果定罪,丙将面临牢狱之灾,丙即委托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徐向明、郑胜东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法相关法律: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件争议:
 
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结束后,以丙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66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徐向明、郑胜东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调阅案卷、听取犯罪嫌疑人陈述,了解到犯罪嫌疑人丙虽然对乙等人的违法行为有一定程度的认知,但对乙等人实施犯罪的具体内容、过程等并不明确知道,也没人向其提及。两位律师经过有效的沟通及进行专业分析,认为本案存在以下争议:
 
一、丙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二、丙的行为如果不构成诈骗罪,其行为是否违法。
 
 
律师意见:
 
一、丙不构成诈骗罪。
 
通过卷宗可以看出,首先,丙本身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施诈骗犯罪行为。其次,同案犯甲把丙介绍给实际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的人提供银行卡时,不仅不知道乙等人在网上通过下载APP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丙更不知道乙等人的诈骗犯罪活动,不存在诈骗犯罪活动的共意。
 
 
二、丙的行为若构成犯罪,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通过受害人的证言以及讯问笔录可以看出,丙的行为客观上符合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规定中的支付结算情形。丙的行为有意或无意之中构成这一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中下游一环,帮助罪犯将违法所得进行转移和支付结算。
 
 
三、若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本案以不起诉决定结案为宜。
 
1、通过丙的银行卡诈骗的金额为5万余元,没有达到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达到的“情节严重”的程度,需要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
 
2、丙此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获利仅1100元,没有达到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达到的“情节严重”,需要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事发后,已将该违法所得退赃,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3、丙在本案中存在自首、从犯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案件结果:
 
徐向明、郑胜东律师在经过专业分析后,从以上多方面论证,向检察院提交了丙不构成诈骗罪、对其不起诉为宜的法律意见书,检察院最终认为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12条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丙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赔的减轻、从轻情节,决定对丙不起诉。
 
 
案号:建检刑不诉(2022)143号
 
 
承办律师:徐向明

 
1999年开始执业,现为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3年来,徐向明律师主要从事民事、刑事方面的诉讼活动,对婚姻财产分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及刑事辩护的诉讼有多年的诉讼心得,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担任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承办律师​:郑胜东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全日制法律硕士,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浙江省委员会委员、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员。在处理刑事案件、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民间借贷、经济纠纷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