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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案例】职场新人艰难讨薪 援助律师倾力维权 2023-03-31
作者:李媛媛律师
 
 
本案关键词
 
劳动争议 二倍工资 经济补偿金 变更仲裁请求 反申请 终局裁决 撤销仲裁裁决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刚迈出大学校园的A通过网络应聘入职B公司前台岗位,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和转正后工资均为4600元。入职后,B公司一直未与A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经多次协商未果,A于2022年5月向公司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未曾想,B公司随后便向A发送了《关于A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告知书》,意图让A知难而退主动撤回仲裁申请。束手无策之下,A通过申请法律援助找到了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委托李媛媛律师为其代理该案。该案经历了劳动仲裁和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两个阶段。
 
代理思路
 
代理律师通过分析证据材料,找到该案的关键难点问题有:1、A与B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社保缴纳证明,没有工资证明,欲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相关证据不够充分;2、工资标准的确定只有A单方陈述的“与公司负责人口头约定过”,没有任何书面、录音录像或聊天记录等材料佐证。这些问题对于A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补缴5个月社保的诉请,显得证据不充分,维权难度较大。另外,因当事人前期自行提交劳动仲裁委的仲裁申请不够规范和周全,本着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人合法权益的宗旨,代理律师认真梳理材料后,向当事人提出在原有三项仲裁请求的基础上增加支付离职当月出勤日的劳动报酬和整个工作期间未足额支付的劳动报酬两项仲裁请求(两项加起来比原来的仲裁请求将多争取1万多元)的法律建议,以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在与当事人A说明案情并征得其同意后,代理律师果断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了内容更完善,说理更充分,法律逻辑更严谨的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
 
案件一波三折
 
在离既定开庭日期前二日,突然收到对方B公司提出反申请的材料,要求返还公司垫付的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归还、删除加密文件并赔偿损失。代理律师立即向劳动仲裁委提出对方反申请已超出其答辩期应另案处理的异议,如果合并审理请求延期开庭,争取合理充分的答辩期。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准备反申请答辩状期间,又收到公司反申请补充证据材料以及本申请的证据材料。代理律师与A反复沟通,摸清情况,厘清思路,一遍遍修改完善答辩意见、质证材料和代理意见等。
 
甚至在经过激烈的仲裁庭审,劳动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后,B公司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代理律师认真仔细准备了答辩状、质证意见和代理意见等,为开庭做好充分、周全准备。
 
案件结果
 
劳动仲裁委采纳了律师代理意见,作出终局裁决,支持A方全部仲裁请求,驳回B公司方全部反申请请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B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经过代理律师的不懈努力,该案最终取得全面胜诉,为当事人A挽回经济损失3.8万余元,并免除9万余元赔偿。
 
办案小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未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但实践中用人单位方提出反申请,甚至在劳动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后又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况并不多见。本案过程虽然曲折艰难,但经过代理律师的努力,结果令人欣慰,劳动仲裁委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都支持了劳动者的诉请。
 
 
该案件反映出目前劳动争议案件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1、用人单位存在诸如故意不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给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等不讲诚信、逃避义务的行为;2、劳动者法律意识薄弱,加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不敢跟公司抗争。律师在此提醒每一位劳动者,入职时要督促用人单位跟自己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要有意识地保存好应聘记录、入职通知、考勤记录、工资凭证(包括工资条、银行流水等)、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以及与公司负责人(或人事主管、工作群组)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材料。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要尽量做到规范用工,否则可能会得不偿失,在规范用工管理时,如涉及商业秘密的建议明确范围和期限,并签订保密协议等。
 
 
案号: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2)1703号 
 
(2022)浙01民特260号
 
办案律师:李媛媛
 
 
 
相关法条
 
一、关于确认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三、关于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四、关于补缴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