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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案例】故意杀人,一审无期,二审改判11年! 2024-05-10
作者:潘园园律师

 

【案情简介】

 

本案共有三名被告人,被告人1与被害人因打工相识多年,后结怨;被告人2因打工认识被害人,无矛盾。被告人3与被害人系情人关系,后矛盾激化。某年年底过年前后的一天,三家人在被告人2家一起吃饭喝酒,被害人醉酒后被扶回其自己的租房后遭遇拳击、绳子勒脖、捂口鼻,致当场死亡,尸体被沉塘。多年后尸体被发现已白骨化,经鉴定首先考虑被害人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一审法院认定三被告人合谋将被害人灌醉后杀害并沉尸后潜逃。判决被告人1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2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3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判决三被告人附带民事赔偿。

 

一审判决后三位被告人均提起上诉。潘园园律师受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被告人2的二审辩护人。

 

 

 【辩护思路】

 

接受指派后,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并反复查阅、精细比对了案件的全部材料,发现被告人2的不利证据主要是同案犯等人的指证,且指证涉及作案、沉尸、潜逃等环节。辩护人认为一审对被告人2的犯罪事实认定不清,尚有诸多疑点,证据方面也矛盾重重。辩护人在设计辩护思路时网罗的辩护节点比较多,意在把被告人2从一审认定的犯意中剥离出来的同时进一步夯实对被告人2有利的认定。在辩护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分析:

 

 

犯罪动机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2没有犯罪动机。他不是仇杀、利杀、也不是情杀,不存在预谋犯罪的基础。案发当晚也未与被害人发生过冲突,因此也不存在激情犯罪的可能。认为一审法院并未充分重视被告人2没有杀人动机本身在查清案件事实方面的重大意义。鉴于此,第一步便是提请二审法院基于被告人2无犯罪动机,就本案认定事实存疑之处,做出对其有利的解释。

 

 

犯罪预谋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1、被告人3关于商议的供述(地点、次数、内容、参与人)极不稳定,矛盾之处可凸显被告人2并未实质参与商议,结合两次庭审情况还原商议真相。辩护人为此制作了被告人1、被告人3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讯问、提审、庭审期间的每一次商议的图表共10份,并提炼出观点和疑点,以直观呈现供述的不稳定及矛盾,力争能够排除一审法院认定的被告人2参与了杀人预谋,并将该份整理资料提交合议庭供审判参考,提请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2并未参与预谋杀害被害人。

 

 

地理位置与时间的巧妙运用

 

提出了案发村子的住所分布对本案的影响(涉及三位被告人的住所分布、行程时间)。从而给出了被告人2涉案的合理化解释。具体解释了:为什么会在被告人2家吃饭;为什么杀人后被告人3住在被告人2家;被告人2中途不在场的时间对被告人2故意杀人罪认定的影响。

 

 

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1、犯罪预备方面,提出:买酒人不是被告人2;与同案犯关于商议的证言相呼应:协商灌醉后杀害时被告人2不在场;

 

2、证言中的按腿行为与死亡的因果关系:按腿行为不属于死因鉴定里机械性窒息死亡的行为方式,且存在中途不在场证言,结合地理位置来回步行时间若证言为真则时间足够窒息死亡的不可逆性死亡的发生。

 

3、关于同案被告人供述指认及翻供指认被告人2杀人的辩护:被告人1、被告人3供述中亦出现过被告人2“没有动手只是在旁边看”、“没看清”、“不知道”等的证言,然而后面又反复翻供指认被告人2参与杀人,前后供述不一致、不稳定、自相矛盾且相互矛盾,可信度低,不足以证明被告人2参与杀人。被告1上诉称一审庭审因受被告人2威胁做了不实表述,在二审中翻供称被告人2参与实施杀人无事实依据,不属于翻供的正当理由。

 

 

其他

 

辩护人还提出了:关于尸体处理和潜逃外出务工的疑点、关于提到监控问题时不能排除的合理解释、关于被告人2与被害人认识的时间非常短(才1个月左右)、关于被告人2在证人证言中被提及的印象所反应出来的性格并不会暴虐或偏激等等。

 

 

【二审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被告人2的无期徒刑量刑部分,改判为有期徒刑11年。

 

最后,用辩护人辩护词里的最后一段话结束本文:

 “辩护人并不愿意看到放纵犯罪,但也不愿意看到无辜者蒙冤。在事实存疑的情况下,辩护人主张用证据说话。尽管案件确实错综复杂,尽管(被告人2)的零口供令执法者愤怒,但是如果他真的没有杀人呢?本案认定(被告人2)实施杀人行为的基础事实确属证据不足、无法查明。建议对(被告人2)做疑罪从无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