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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金晨被曝肇事逃逸?”事件最新进展! 2026-02-06
作者:昌曼

近日,一名网友发消息称,2025年3月16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驾驶员为演员金晨,事故发生后,金晨让自己的助理顶包,她本人在第一时间逃离事故现场,同时她隐瞒真实情况,涉嫌骗保。

 

该消息一经媒体发布,顿时引来不少网友的激烈讨论与评价,根据该名网友披露的消息,此起交通事故涉及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月29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相关媒体记者:关于网络流传的“金晨被曝肇事逃逸”事件,经过核实,该理赔报案发生后,按照保险理赔流程进行现场查勘服务,过程中客户放弃索赔,公司依照程序对理赔报案予以撤销。

 

2026年1月30日,浙江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发布了“金晨被曝肇事逃逸”事件的警情通报。2025年3月16日中午11时许,金某(金晨)、徐某青、刘某祎三人结伴在绍兴市柯桥古镇游玩、购物,其期间未就餐。15时07分,金某持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沪F牌照黑色越野车,途径柯桥湖塘街道一路段时,为避让路上窜行犬只发生单车事故,造成车内3人轻微受伤,及驾驶车辆、道路路牌、村居围墙受损。事故发生后,金某因脸部受伤急于就诊,在刘某祎的陪同下打车离开,直接前往上海一医院检查住院,由徐某青留在现场报警处置。交警调查中,徐某青谎称自己系驾驶员,民警经初查判断为单车事故,未发现异常情况,遂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处理。经调查,徐某青事后未向保险公司实际理赔,不存在骗保事实。涉及交通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其他有关问题还在进一步核查中,就当时交警执法情况,已由上级公安机关开展复核。

 

公安机关表示将依法秉公处理,请广大网民不传谣、勿信谣。

 
 

一、 “逃逸行为”法律责任拆解

  • (一)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承担刑事责任的核心在于罪行相适应,需达到刑法规定的立案标准。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中(1)伤亡结果情形是指: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2)财产损失情形是指: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3)特殊违章情形: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需要注意的是,该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事故后果持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心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另外当事人明知发生事故,但自认无责而离开现场,经警方通知后无理由不到案;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等情况也可被认定为“肇事逃逸”。

 

根据交警部门调查的结果显示,此次交通事故为单车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无人员重伤或者死亡,未达到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不构成刑事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 (二)是否承担行政责任?

尽管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需要接受行政处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规定作出处罚。且该类违法系交通违法,行政机关的追责时效适用二年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4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顶包行为”法律责任拆解

根据警方调查,事故发生后,金晨因脸部受伤急于就医,由助理徐某青留下报警并谎称自己是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顶包行为构成违法,顶包者和肇事者都将面临行政处罚、刑事追究以及保险权益丧失等法律后果。

 

  • (一)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当交通事故本身构成犯罪(如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犯罪)时,顶包行为可能升级为刑事犯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顶包者明知对方犯罪仍为其提供虚假证明包庇,则涉嫌构成包庇罪,根据《刑法》第310条规定,包庇罪一般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指使者意图逃避法律追究,则涉嫌构成妨害作证罪,根据《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指使他人作伪证等方法妨害作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起事故中,如上文所述,金晨逃逸并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则顶包行为不构成包庇罪。

 

  • (二)是否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1条规定,顶包者提供虚假证言、伪造证据,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5至10日拘留,并处200至500元罚款。需要注意的是,即使顶包行为被警方识破,只要实施了伪造现场、虚假陈述等行为,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此次交通事故中,徐某青作为乘车人,明知驾驶员可能涉嫌交通违法的情形下,仍提供虚假证明进行顶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法律没有“例外”,守法才是“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