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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湖北襄阳等地精神病医院骗保事件! 2026-02-27
作者:昌曼

近日,湖北襄阳市专项工作联合调查专班通报,“对于媒体我市存在精神病院违规收治患者、涉嫌套取医保资金等问题后,我市高度重视,立即成立工作专班,在全市开展起底式排查调查,一旦核实相关问题将依法从严从速处理。”该事件暴露了医保基金在封闭诊疗场景下的监管盲区,以一种极其尖锐的方式挑战着公共管理的底线。

 

 

 

一、骗保事件介绍及暴露的监管漏洞

2025年12月,新京报记者先后在襄阳走访并联系了十多家精神病医院,不少医院明确向记者承诺住院免受医药费,家属只需缴纳一定数额的生活费或者门槛费。还有医院表示,不仅不需要病人支付任何医药费,连住院期间的生活费也可以不用缴纳,唯一的条件就是希望病人能够住久一点。

 

甚至有多家精神病医院的医护人员,明示可以造假,将没有病的正常人,收进精神病医院免费住院。不仅如此,医院里的许多护工、保安也成了“精神病人”。有相关人员向记者透露,他们并没有患精神病,住院只是为了配合医院套取医保资金。

 

记者调查发现,在精神病院的病人住院期间,虚构了大量诊疗项目套取医保资金,2026年2月3日,新京报以《【诱人】的精神病院》为题,揭露襄阳、宜昌多家精神病医院骗取医保基金,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2月6日,中国经济网报道《襄阳、宜昌两地精神病医院骗保调查:假诊断、假治疗、假出院》为题,揭露湖北襄阳、宜昌多家医院涉嫌将无精神疾病人员收治入院,虚构诊疗项目以套取医保基金。

 

襄阳市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告知媒体记者,目前相关部门正在核查此次事件事实,对于违规骗保的问题,查实后会依法依规从重处理,后续将发布官方通报。

 

襄阳精神病院骗保事件的曝光,揭露了三大核心漏洞:其一信息闭塞、诊疗行为难以量化:精神病院采取的治疗方式为封闭式管理,这无疑切断了与社会外界的联系,精神疾病诊断依赖医生主观判断,虚构病情、伪造病历套保行为隐蔽性强;其二特殊付费机制易诱发道德风险:医院精神科普遍采用按床日付费模式,住院天数与收益直接挂钩,部分患者滞留超过159天(远超国家标准≤56天),医保支付占比高达73.44%,根据襄阳市政府2026年1月公布的政策,重性精神病属于门诊特殊疾病,职工医保报销比例高达80%-90%,居民医保也可以享受60%-80%的报销比例;其三封闭管理削弱外部监管:患者认知受限,且通讯方式被医院切断(如强制没收手机等通讯设备),患者无法向外界寻求帮助或申诉,监管依赖于人工抽查,但医院通过“假出院”、转移病人等方式规避检查。

 

 

 

二、从法律视角拆解该事件涉及的相关问题

1

涉嫌诈骗罪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进而成立诈骗罪。根据该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即成立诈骗罪。医院通过虚构“精神病人”这一前提事实,伪造住院、诊疗等后续环节,使医保经办机构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基于虚假的“医疗服务合同”支付医保基金,这一行为模式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进而取得财产”的构成要件。(《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

 

2

伪造病历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伪造或者篡改病历不仅违反医疗行业的基本规范,还可能触犯法律,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其一行政责任,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季候及其医务人员伪造、篡改、隐匿或毁灭病历资料的,将面临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且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对“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暂停医药服务直至解除协议、吊销执业资格等处罚;其二刑事责任,对于伪造或篡改病历的行为,需根据其行为的目的判断涉及的不同罪名,如为了掩盖医疗事故或逃避法律责任而伪造病历,可能涉嫌伪证罪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若伪造病历是为了骗取保险金,则可能涉嫌保险诈骗罪。

 

3

殴打精神病患者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报道显示,医院存在强制拘禁与虐待患者的行为,对于不配合医院的患者护工对其扇耳光、脚踹、用水管抽打,甚至因“顶嘴医护人员”将患者捆绑长达3天。其一该行为构成严重的民事侵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身体权,医护人员对患者实施的暴力甚至虐待行为,明显对他人构成侵权,患者可据此要求医院及施暴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乃至精神损害赔偿金;其二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若针对特定患者的偶发性、暴力性殴打,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则构成该罪;其三可能涉嫌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根据《刑法》第260条规定,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人、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精神病患者属于需特殊看护的群体,医护人员对其负有法定的看护职责,长期的打骂行为属于情节恶劣,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身心健康。

 

精神障碍者本应是医疗资源倾斜、予以补偿性扶持的弱者,当保护弱者制度成为榨取“弱者”的手段,无疑是对人类文明底线的最大挑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