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歌手李荣浩就《李白》被翻唱一事公开喊话单依纯,迅速引爆热搜!其在社交平台发布长文,公开控诉歌手单依纯在3月28日、29日的深圳演唱会上,未经授权翻唱其代表作《李白》。
根据李荣浩晒出的邮件证据,单依纯方此前确曾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及李荣浩的版权公司申请授权,但李荣浩方已经通过邮件“明确、客气的婉拒”。然而单依纯团队在深圳“纯妹妹2.0”演唱会上,未获李荣浩方授权演唱歌曲《李白》。

一、“改编”和“翻唱”的法律标准
(一)改编的法律边界
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以及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等财产权。其中,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这两项权利性质不同,前者属于可许可或转让的财产性权利,后者则与作者人格紧密相连,具有更强的人身专属性。
“改编”≠“魔改”,即使著作权人许可他人行使改编权,也不意味着被许可方可以不受限制地任意改动作品。许可使用合同需遵循《著作权法》第26条规定,明确约定权利种类、范围、期间等内容。且根据《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履行义务,包括避免对作品进行实质性损害的义务。因此“授权”改编,仅仅是允许在约定范围内进行再创作,而非授予了可以歪曲、篡改原作品核心表达或精神内涵的无限权利,被授权人在行使改编权时,负有尊重作品完整性、不损害原作者声誉的默示义务。
(二)“翻唱”的法律标准
翻唱歌曲的法律标准关键在于:商业性翻唱(强调其营利性和公开性特征)必须获得词曲作者的明确授权,未经授权的翻唱无论是否盈利均构成侵权,且“改编”不能成为抗辩理由。
翻唱在法律上的定义是指将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重新演绎,在不改变原作品词曲核心表达的情况下,仅对演唱风格、伴奏编曲、节奏等进行细微调整,没有新增独创性内容。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第38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翻唱属于典型的公开表演行为,必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否则即构成侵权。
翻唱必须获得双重授权,一首完整的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通常分属于不同权利人,二者权利相互独立。商业性翻唱必须同时获得词作者和曲作者的明确授权,单方授权无效,在《李白》歌曲侵权事件中,李荣浩身兼词曲作者,其拒绝授权即具有完全法律效力。
歌曲为改编版本不影响侵权成立,在法律上的“改编”是指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如果仅是更换伴奏乐器、改变演唱节奏或简单念白,而未在旋律、和弦框架或歌词上产生具有独创性的新表达,则属于表演而非改编。改编则是指对作品进行实质性改动,形成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如大幅改写歌词、重构核心旋律、彻底颠覆曲风等,改编行为需要同时获得词曲作者的表演权和改编权授权。无论是翻唱还是改编必须事先获得词曲作者的明确授权,若词曲分属不同权利人,需同时获得词作者和曲作者的双重授权,单方授权无效,即即便是歌曲改编版本翻唱是否侵权,不取决于改编程度,而取决于是否获得原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
二、未经授权“翻唱”行为在法律上的定性
未经授权的翻唱行为在法律上定性判断关键在于是否获得著作权人许可,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
司法实务中构成侵权的主要情形包括,其一存在“公开表演与网络传播”行为:是指在演唱会、酒吧、商业活动等场合进行现场翻唱,侵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或者将翻唱作品上传至短视频平台、音乐APP等网络空间,使公众可在其选定时间获取,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二具有“商业营利目的”:无论是否直接收费,只要存在营利性质即构成侵权,包括直播打赏、平台流量分成、广告收入等间接获利行为。
不构成侵权的例外情形包括,其一“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 是指在私人场合(如家庭、个人练习)进行翻唱,未向公众传播,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其二“符合法定条件的免费表演”: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未向公众收取费用;2.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3.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三“作品已进入公共领域”:是指词曲作者去世超过50年的作品,可自由翻唱,但仍需标注原作者信息。
三、未经授权“翻唱”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责任主体
未经授权翻唱他人歌曲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演出组织者和表演者,其一、演出组织者是首要、法定的责任主体,负有全面的版权审核和申请授权义务:根据《著作权法》第38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判断的关键在于是否实际参与演出的策划、报批、内容安排、票务组织等全流程工作,而非仅看宣传物料上的称谓;其二、表演者需承担直接及连带责任:艺人作为表演者,是直接实施表演行为的侵权行为人,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若艺人明知或应知无授权仍强行表演,即在法律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能因此免除法律责任;其三、其他责任主体:主要包括直播平台与短视频平台(若平台明知或应知用户上传的翻唱内容侵权而未及时下架,可能承担帮助侵权责任),以及背景音乐提供方(如商家使用未授权音乐作为背景音乐,商家是主要责任主体,但提供音乐服务的第三方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53条规定“侵权人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其一、民事责任:侵权人应立即停止演唱涉案歌曲,全面下架相关演出视频、回放及网络传播内容,如侵权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权利人可要求侵权方在官方平台、主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其二、赔偿责任的计算方式:主要包括权利人实际损失(如因侵权行为导致原作品授权收入减少、市场价值受损等)、侵权人违法所得(包括演唱会票房分成、广告收益、直播打赏等通过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经济收益);其三、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对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可适用惩罚性赔偿,数额为上述标准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唯有增强每一位从业者的著作权意识,才能让每一份原创作品都能得到应有的尊重,真正激发行业的原创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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