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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意定监护制度”为自主养老提供新选择! 2026-04-01
作者:昌曼

2026年1月1日,上海市政府发布了《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该文件的核心是保障老年人自身在丧失行为能力后的监护需求。

 

2026年1月29日,《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经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银发经济”时代意定监护等一系列民主政策仍待持续实践落地并优化完善。

一、“意定监护制度”的核心法律依据及定义

 

 

  • (一)法律定义及特征

“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其意识清醒、能够真实表达意愿时,通过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预先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当该成年人未来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这位预先确定的监护人依照协议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制度。

 

“意定监护”制度具有如下几个法律特征:其一、主体的特定性:设立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意味着必须在心智健全、能够完全理解协议内容和后果时进行设立;其二、意思的自主性:这是意定监护最核心的法律特征,即充分尊重个人的自我决定权,允许当事人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最信任的人或者组织来管理自己未来的事务,而非由法律强制规定;其三、形式的法定性:法律明确规定,设立意定监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是无效的;其四、效力的优先性:意定监护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监护,一旦有效的意定监护协议生效(即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将由协议指定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而不再适用《民法典》中关于配偶、父母、子女等法定监护人的顺位规定;其五、生效的附条件性:意定监护协议并非在签署后立即生效,而是在未来的、不确定的时间点生效,即设立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人才开始履行监护职责,在此之前,设立人可以随时变更或者撤销协议。

 

  •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33条明确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该条款确立了意定监护制度的基本框架,将其适用范围从老年人扩大至所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赋予了成年人预先自主安排未来监护事宜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明确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其是社会法领域的特别立法,是对《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出了针对性补充,引导司法和行政向高龄、失能等弱势老年群体倾斜,形成了“一般法+特别法”的共治格局。

 

二、“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的区别

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是两种核心的监护制度,其在设立方式、适用原则和法律效力上存在根本区别,简而言之,意定监护是“我选择谁来管我”,是掌握在自己手中的权利;而法定监护是“法律规定谁来管我”,是法律给予的兜底保障。

 

 

三、“意定监护制度”下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利边界

在意定监护制度下,监护人的角色并非“全权代理人”或者“财产继承人”,其职责和权利有着严格的法律界定,核心原则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和“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 (一)监护人的核心法律职责

意定监护生效后(即被监护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包含三个方面:

其一、人身监护:主要围绕被监护人生活照料(如负责被监护人的衣食住行等)、医疗决策(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有权为被监护人选择医院、决定治疗方案、签署手术同意书等医疗文件)、权益保护(保护被监护人的姓名权、肖像权等人身权利不受侵害);

其二、财产监护:主要围绕被监护人财产管理(即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如保管银行卡、支付生活及医疗费用、偿还债务等),监护人需严格审慎处置,除为了被监护人利益,否则不得擅自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其三、代理民事活动,主要是法律行为代理(代理被监护人实施签订合同、参与诉讼等民事法律行为),以及维权代理(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或者仲裁)。

 

  • (二)监护人的权利边界

意定监护制度下监护人的权力并非无限,而须严格遵守法律“红线”:

1.监护人≠财产继承人:监护与继承是两个独立的法律概念,意定监护人不当然享有被监护人的财产继承权;

2.监护人≠赡养义务人:意定监护人的职责与子女的法定赡养义务不同,监护人无需对老年人提供经济供养;

3.监护人≠滥用被监护人财产:监护人不得因个人利益侵占、挪用或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其财产管理行为必须透明,并完全服务于被监护人的利益;

4.监护人≠全权代理被监护人身份关系:监护人无权代理被监护人进行结婚、离婚、收养、设立遗嘱等涉及人身专属性的重大决定;

 

 

“意定监护制度”是《民法典》赋予成年人的一项“未雨绸缪”的权利,它允许你在清醒时为自己选定未来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