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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优思益”——假进口保健品翻车事件 2026-04-15
作者:昌曼

2026年4月1日,“澳洲优思益”(Youthit)被央视曝光实为国产贴牌产品,其宣称的澳大利亚生产地址实为墨尔本一家汽车维修厂。产品溯源信息显示其国内代工厂名为仙乐健康科技(安徽)有限公司,并未取得保健食品“蓝帽子”认证,却长期以“澳洲进口”“精准营养”为卖点进行宣传,优思益保健品翻车事件涉及到虚假宣传、产地造假和无资质营销等多种违法行为。

 

一、优思益保健品翻车事件时间线

  • (一)品牌运营发展

2016年4月,广州雅拉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简称“雅拉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8000万元,实控人黄驰持有99.375%股份,该公司开始运营“澳洲优思益”品牌,宣称“2010年创立于澳大利亚墨尔本”;2023年5月雅拉源公司开始与杭州索象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启动品牌包装;2024年优思益产品在天猫、抖音等平台迅速走红,成为叶黄素品类销量冠军,全系列累计销量超400万瓶,年销售额约3.1亿元,与辉同行直播间成为重要销售渠道,销售额高达1000万-2500万元。

 

  • (二)优思益翻车事件起因及官方调查进展

2026年4月1日,央视新闻报道揭露“澳洲优思益”实为国产,其宣称“澳洲原装进口”,实为安徽仙乐健康等国内工厂代工,产品属于普通食品(无蓝帽子),却虚假宣传保健功效。

 

随着央视曝光,国务院食安办、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立即组织涉事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海关开展调查,优思益产品抖音、天猫海外旗舰店暂停营业,淘宝、小红书等平台也无法检索到相关产品。4月2日,国务院食安办、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约谈抖音、淘宝天猫、小红书3家平台企业。

 

  • (三)涉事方回应

品牌方优思益4月1日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声明称:

1.已下架全部相关商品并暂停所有对外销售渠道,同时配合省、市、区各级市场监管局、海关、公安、税务等部门的联合调查;

2.承认报道中提及的澳大利亚墨尔本地址(丁格利湖路1-5单元28号)系品牌持有人注册地址而非生产工厂,该地址曾作为办公场所使用,但因业务调整已经停止使用并转租给汽修厂,新办公地址正在办理注册更新手续;4月3日,品牌方优思益再次声明称,索象公司违规泄露商业数据、未经许可使用公司案例作为成果传播,并已向索象递交律师函启动起诉程序。
 


 

代工厂仙乐健康于4月7日发文称,公司仅按合同约定组织生产并完成出口交付,不参与澳洲客户的产品销售、宣传及推广环节,亦未对相关行为作出任何授权。

带货明星及平台作出回应,多位代言明星代言明星发布致歉声明,启动先行赔付机制,4月2日,头部直播与辉同行发布声明称,已启动全面复盘核查,并承诺为直播间购买者先行垫付全额退款。

 

 

二、优思益翻车事件涉及的主要违法行为

  • (一)虚假宣传

根据《广告法》第28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优思益虚构海外产地与品牌背景,根据央视调查以及营销公司杭州索象公开承认“品牌故事是编的”,通过虚构海外研发背景、伪造品牌历史等手段误导消费者;且优思益通过购买虚假国际奖项(费用约2-3万元)、雇佣外籍人士冒充专家等方式,制造“国际权威认证”假象。

 

 

  • (二)产地造假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5条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优思益宣称“澳洲原装进口”,但央视调查证实其标注的澳大利亚墨尔本地址实为汽车维修站,产品操作方式为国内生产、香港贴标、保税仓发货。

 

  • (三)无资质销售保健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75条规定“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优思益产品全系列无保健食品“蓝帽子”标识(中国保健食品的专有批准文号),却在宣传中大肆宣称“护眼、抗衰老、补铁”等保健功能。优思益利用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模式,将国产产品伪装成“个人自用物品”进口,规避国内保健食品注册备案要求。

 

  • (四)平台审核失责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17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信息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抖音、天猫、小红书等平台作为食品销售方,未对优思益产品进行严格审核,特别是对其声称的“进口身份”和“保健功能”缺乏核实。且直播带货平台未对主播宣传内容进行有效监管,导致主播在直播间使用“养护”“改善”等话术暗示产品功效,规避直接宣称疗效但实际构成误导。

 

 

三、各主体法律责任分析

  • (一)经营者责任

1.民事责任:构成消费欺诈,需对消费者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若产品被认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还将承担“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退一赔三”《食品安全法》第148条:“退一赔十”)

2.行政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相关法律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情节严重者可吊销营业执照。

3.刑事责任:若经相关部门查实其行为情节严重,可能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相关责任人需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222条“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销售金额达到法定标准的行为。)

 

  • (二)平台责任

电商平台应履行法定审核义务,根据《电子商务法》以及《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平台对入驻商家的资质、产品来源及宣传内容负有审核与监管责任,平台未能有效核验优思益的“进口”资质和宣传真实性,放任其长期进行虚假营销,属于监管缺位。如果平台明知或者应知商家违法而未采取必要措施,需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 (三)代言明星及主播责任

根据《广告法》以及《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明星及主播作为广告代言人或直播间运营者,对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审核义务,其未能核实产品的真实产地和“蓝帽子”资质,属于审核失察。依据《广告法》第56条规定,若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代言人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消费者维权路径

 

 

(1)固定证据:保留订单截图、支付记录、物流信息等交易凭证;以及产品页面截图、直播视频、广告文案等虚假宣传内容;

(2)协商:通过购买途径的不同选择协商主体,坚持“退一赔三”标准;

(3)投诉以及诉讼:拨打12315电话或者平台官网申请投诉;当协商、投诉均无法解决问题时,消费者可向商家所在地或收货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