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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榴莲退款千里追讨,演出服用完集体退货——法律从来不保护“会钻空子”的人 2026-05-11
作者:丰言丰语

如果你花190元在网上买了一个冷冻榴莲,收货后说“坏了”,申请“仅退款”——平台秒退,钱和榴莲都归了你。这样的事情,你是不是觉得“赚到了”?

 

如果你家孩子学校要办艺术节,花几十上百元买一套演出服,孩子穿完登上舞台,回头家长集体卡着“七天”时间节点申请退货退款,衣服毫发无损地退回——你是不是也觉得“挺划算的”?

 

这些“省钱妙招”在不少人的网购经验里或许并不陌生。然而,2026年连续爆出的两起新闻,给出了完全不同的结局——

 

 

榴莲退款案:河南濮阳的商家程先生为了一份190元的榴莲订单,两次驱车往返1600公里,从濮阳赶到山东德州,在买家住处附近的垃圾桶里翻找证据,随后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最终,买家袁某某因虚构事实骗取退款,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演出服退货案:浙江湖州一网店店主反映,陕西商洛丹凤县某中学在举办校园体育文化艺术节期间,一个班级的学生使用演出服后,疑似卡着“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时间节点集体申请退货——售出20套,已有11套提交申请。退货理由五花八门:“尺寸与描述不符”“天气原因活动取消”“质量问题”……然而,店主在社交平台上找到了学生们彩排和正式表演的视频。当商家联系到家长时,有家长先说“演出换衣服了”,待商家亮出视频证据后又改口称衣服“起球”有质量问题,最后甩下一句“有事找平台”便挂断电话。退回的衣服袖口和裤腿上有多处污渍,部分衣物出现起球、破损,严重影响二次销售。最终,在丹凤县教体局介入后,涉事家长取消退货申请,全额支付了服装款项。

 

190元榴莲引出行政拘留,11套演出服逼出教体局介入——这两个看似“小题大做”的故事,实际上触到了同一个法律命题:“仅退款”和“七天无理由退货”本是保护消费者的制度设计,怎么就成了某些人空手套白狼的“通行证”?

 

“仅退款”和“七天无理由”:好规则不是这样用的

 

 

先说清楚,这两个规则的本意都很好。

 

“仅退款”是近年来电商平台推出的一种售后机制,意思是消费者无需退回商品就可以直接获得退款,主要适用于生鲜食品等保质期短、退货运输成本高的品类。“七天无理由退货”则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明确规定,核心在于让网购消费者有机会在收货后“查验”商品,降低远程购物的决策风险。

 

但是,规则再好,也架不住有人动歪心思。

 

榴莲案中,买家袁某某虚构“商品发霉”的事实,骗取平台全额退款,商品却拒不退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真实的消费需求和善意的维权行为,而不是编造借口骗取财物的把戏。袁某某的行为已经不再属于消费者维权的范畴,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警方依法对其行政拘留,于法有据。

 

演出服案中,家长的退货理由同样站不住脚。“七天无理由退货”绝不等于无条件退货。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规定,退货商品需保持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而退回的演出服有明显使用痕迹、多处污渍甚至破损,这显然不符合退货条件。家长先是谎称“活动取消”,被拆穿后又改口说“质量问题”,这一连串操作已经明显逾越了正当维权的边界。

 

“用完就退”不是个案,而是一种正在蔓延的“规则套利”

 

更令人忧虑的是,演出服“用完就退”的现象并非孤例。

 

近年来,类似的事件接连发生:2023年,有媒体曝光某幼儿园在六一儿童节过后将演出服装全部退货;2025年,山东曹县一商家反映湖南常德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购买50件演出服,在运动会使用后“集体”退货约40件,衣服穿得特别脏,根本无法再次销售;同年,沈阳一职业技术学校60多名学生集体网购衣服参加完运动会后,以“质量问题”为名退货退款,店主称服装链接因此被封三个月,损失约8000元。

 

这已经形成了一种令人不安的“潜规则”——部分消费者把电商平台当成了“免费衣橱”。在个别消费者眼里,“买来试”被理解成了“用完退”。而演出服之所以成为“重灾区”,原因很现实:款式特殊、日常穿不了、单价却不低,部分家长觉得“花冤枉钱”不值得,于是打起了“用完即退”的算盘。

 

但是,“浪费”不是“钻空子”的理由。 部分家长的逻辑是这样:学校要求买的衣服平时穿不了,只能用一次,太浪费了——所以退货止损合情合理。这个逻辑的问题在于,它把个人的消费决策成本转嫁给了商家。如果所有人都这么干,商家要么涨价,要么关门,最终买单的还是所有消费者。更何况,这个逻辑在孩子面前展示出来,就是在教孩子:只要找到理由,占了便宜也没关系。

 

法律怎么说:权利有边界,诚信是底线

 

从法律角度审视这两类行为,结论是清晰的。

 

演出服“用完就退”的行为本质上属于恶意退货,是对网购“后悔权”的滥用,损害了商家利益,商家完全有权拒绝。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松涛也明确指出,消费者使用商品后再以不实理由退货,其行为已逾越正当使用消费者权利的边界,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对自身权利的滥用,构成对商家合法权益的侵害。

 

更进一步看,榴莲案中袁某某被行政拘留的处理,释放了一个明确的信号:虚构事实骗取退款,不是“薅羊毛”,而是违法行为。 如果行为情节更严重、涉案金额更大,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面临刑事追诉。

 

教体局为什么介入了?——学校不该是“甩手掌柜”

 

演出服退货案中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最终是丹凤县教体局出面介入,才促使家长取消了退货申请。

 

为什么教育部门要管“退货”的事?丹凤县教体局给出的答案是:目前正计划制定关于学校活动演出服装的规范要求,相关工作已安排推进。也就是说,教育部门意识到,防止恶意退货不能光靠商家维权,还得从源头上规范校园活动的服装采购方式。

 

这其实是整个事件中被忽视的一环。如果学校能提前引导家长通过租赁、循环使用等方式解决演出服装问题,而不是让家长各自网购后再动“退货”的歪脑筋,纠纷或许根本不会发生。涉事学校最初回应称“服装订购是家长自发行为,并非学校或老师统一订购,且班级较多,学校没办法插手”——这番推脱之词,被媒体批评为“甩锅”。好在教体局的介入让事情回到了正轨:目前所有家长已确认收货,全额支付了服装费用。

 

平台不能“隐身”:新规来了,平台有责任

 

在榴莲案中,商家为了190元驱车千里维权;在演出服案中,买家轻点“申请退款”,款项即刻原路返回,商家若想拒绝则需层层举证。这种严重不对等的维权成本,反映的是平台在纠纷处理中的角色失衡。

 

好在,制度层面已经开始纠偏。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交易平台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平台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承担退款不退货等售后责任,损害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 。这意味着平台不能再为了讨好用户而一味让商家“买单”。

 

规则从“纸面”落地“地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用最简单的话说,平台该负起三个责任:一是建好预警机制,把异常退货行为识别出来、挡在外面;二是有公正的人工复审渠道,让商家有地方说理,不用跑上千里去翻垃圾桶;三是普及规则,让更多消费者明白“七天无理由”不等于“用完就退”。

 

结语:每一次“钻空子”,都在给孩子上一堂什么课?

 

 

演出服案中,最让人如鲠在喉的一个细节是:家长谎称活动取消被拆穿后,又改口说衣服有质量问题,最后甩下一句“有事找平台”。整个过程,孩子就在旁边看着——台上的光鲜是真实的,退场后的谎言也是真实的。

 

正如网友评论的那样: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孩子前脚穿着这套服装在校园舞台上展现风采,后脚就看到父母编造理由将服装退回,他们会学到什么?规则可以被利用,谎言可以瞒天过海——这种潜移默化的“言传身教”,远比一套演出服的款项更让人担忧。

 

从榴莲案到演出服案,法律释放的信号已经足够清晰:无论是“仅退款”还是“七天无理由退货”,都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正当权利——但权利的轨道名叫“诚信”。一旦偏离这条轨道,就不是在维权,而是在玩火。表演终有落幕之时,诚信教育却不能“退场”。购物车不是“零元购”的工具箱,诚信,始终是网络交易最基本的通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