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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用人单位能否对享有户口待遇的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2018-11-13
用人单位能否对享有户口待遇的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作者:徐宏宇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阅读提示:近年来,由于高校扩招,面临就业的人员不断增加。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吸引优秀的人才,往往会对劳动者承诺解决户口,并以此为条件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但劳动者有时在服务期未满时即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用人单位此时会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后才能办理离职手续,双方矛盾由此产生。由于户口的稀缺性,此类纠纷在北京、上海两地较为常见。那么用人单位能否对享有户口这类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呢?

 

案例一[1]:

        2015年9月,非京籍毕业生田某与东华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落户协议》,《落户协议》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东华原公司为田某办理进京落户手续,田某按照东华原公司的安排从事相关工作,协议约定服务年限为5年,自2015年9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与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致。《落户协议》还约定,若田某在东华原公司服务(工作)未满五年提前离职,则田某于离职时向东华原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10万元/年×田某在东华原公司应服务的剩余年限(5-田某已服务年限),不满一年的按月折算。公司按照约定为田某办理了落户手续,田某取得北京市集体户口。2017年2月,田某向公司提出离职,公司要求田某支付违约金未果,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驳回公司仲裁请求。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故驳回东华原公司诉讼请求。

 

 

案例二[2]:

        2015年8月,非京籍毕业生梁某与北京某中学签订《聘用合同》及补充条款,合同约定,学校聘用梁某为物理老师(事业编),合同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学校为梁某办理北京户口。合同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本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由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一方承担的违约金额为伍万元加未履行合同年限乘壹万元,同时追缴人才引进费贰拾万元。2016年8月梁某自行离职。学校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梁某支付违约金310000元,仲裁委支持了学校请求,裁决梁某按《聘用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310000元。梁某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处梁某支付学校违约金11万,人才引进费20万。

 

 

律师说法:


        上述两则案例事实基本一致,但裁判结果为何大相径庭呢?在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中,对劳动者应承担违约金的情形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依据上述规定,可见我国法律对于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只限于两种情形,一是关于违反培训协议中服务期的约定;二是关于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因此用人单位以办理户口作为招聘条件,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提前离职劳动者应给付户口违约金的约定,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给付违约金的情形不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这种违约金的约定是无效的。所以案例一中法院判决劳动者无须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
 

        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这就意味着《劳动合同法》中的违约金限制规定并不当然适用于事业单位与在编职工签订的聘用合同。国务院在其发布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中明确规定:“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因此双方如在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存在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或内容显失公平等情形,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聘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承担聘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所以案例二中法院支持了学校要求梁某支付违约金的请求。
 

        看到这可能有读者会说,如果只是普通员工,完全可以效仿案例一中的田某,先暂时签订劳动合同,等单位办好落户,立即辞职走人。这样不但户口问题解决,而且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真是“两全其美”。但鉴于订立劳动合同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为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法院一般认为,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签署落户协议的后果,其辞职行为确实会给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方面造成一定损失,劳动者应酌情赔偿用人单位损失。所以法院是不会支持劳动者这种不诚信的行为!!!
 

        最后以一首打油诗对劳动法律关系中的违约金做一个总结,希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能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劳动违约金,法律有规定。

户口为条件,一般不支持。

事业编制工,普遍需遵守。

若是任性辞,损失少不了。

 


[1](2018)京0114民初823号

[2](2018)京0112民初118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