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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最高院首例:股东可就行政协议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2018-11-02
最高院首例
股东可就行政协议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作者:倪龙燕(民商法博士,浙江理工大学讲师)

 

 

裁判要旨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赋予了公司股东在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况下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但该规定并未将股东代表诉讼限制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公司股东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索引

 

2016)最高法行再91号

 

案情简介

 
张佰强、施新国为宁波云柱电器有限公司股东。宁波云柱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柱公司”)与掌起镇政府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且云柱公司已履行完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但掌起镇政府未依约支付云柱公司相应的拆迁补偿款,而云柱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云柱怠于主张权利,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张佰强、施新国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就此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争议焦点

公司股东是否具有就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公司法》的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赋予了股东维护公司利益的起诉权,规定了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和程序。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拒绝或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的责任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对侵权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法律制度。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如下:第一,股东需符合法律规定要件。《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未作限制,而对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则要求是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第二,公司必须在诉前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带来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提起诉讼。只有前述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或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赋予了公司股东在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况下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但该规定并未将股东代表诉讼限制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公司股东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且本案系行政协议争议,行政协议本身即具有行政和协议的双重属性,作为公司股东如果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那么丙不因为相关争议纳入行政诉讼而丧失其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