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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朋友来借钱之后-你不可不知的民间借贷法律常识 2018-10-16
朋友来借钱之后

——你不可不知的民间借贷法律常识

(作者:周奥诺)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曾经有不少人在鼓吹这样一个验证友情的方法,当你半夜三更给周边的人打电话向他们借钱,哪些借给你钱的人,是你真正的朋友。我们暂且不评价这种验证友情的方式,然而现实中确实有许多人问过笔者这样一个问题:朋友借钱不还怎么办?这里就简单的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的注意事项为大家做一个基本的梳理,债权人,敲黑板,确认过眼神,这是你需要的法律小贴士。

 

(借款合同应该怎么写?)
 

        所谓亲兄弟,明算账。借款合同是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重要依据,明确具体,权责清晰的的借款合同也会在你主张自己债权的时候帮上大忙。一份完整的借款合同应该包含以下内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居住地等)、借款币种、数额、用途、利息、期限、还款日期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效力等。最后别忘了,签字、捺指印,以及落款日期哟。同时你需要保留对方的身份证、居住证的复印件。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合同内容要做到明确具体,从而在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况时可以及时停发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同时,为了降低将来可能产生的诉讼活动中的诉讼成本,你可以在违约责任中约定出借人为主张自己的债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等,由借款人承担。
 

        此外,还有一点容易被忽略的细节。为了便于你的起诉,双方应就发生争议后的法院管辖达成协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约定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一点看似轻描淡写,在实务中却十分重要。这里可以为大家举一个例子:
 

        假设来自湖北武汉的张三,在2012年11月11日在重庆向来自杭州的朋友李四借款人民币一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双方未就争议解决方式达成约定。三年后张三拒绝还款,急需用钱的李四不得不通过诉讼方式来主张自己的债权。而此时,张三刚从杭州市上城区搬到杭州市下城区不到一年,别看这两个区紧挨着,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为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也就是说,这一搬家,张三就没有了经常居住地。那么这个时候,由于没有管辖协议,如果李四要通过诉讼来主张自己这区区一万元的债权,就要千里迢迢地跑到张三的户籍所在地武汉或者合同履行地重庆的人民法院起诉,这无疑为李四的诉讼活动增加了许多不便和诉讼成本。

 

 

(明确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这个3年应该如何计算呢?让我们回到上面这个例子,有不少朋友会认为双方借款期限为三年,那么李四可以主张债权的期限就是2012年11月11日到2015年11月10日。这是不对的,实际上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在合同到期之后,也就是从2015年11月11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还有的朋友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民法总则》的施行时间是2017年10月1日,那么像张三和李四这种诉讼时效期间跨越了民法总则施行的时间点的,究竟应该适用民法通则中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还是适用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张三和李四的纠纷同样适用《民法总则》中关于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李四一直不主张其债权,那么到三年后,也就是2018年11月11日起,张三即可以主张其诉讼时效抗辩权,简而言之,这笔钱基本是要不回来了。那么如果李四在这期间持续向张三催款,或者张三在诉讼时效届满前答应还款,事后又不履行,时效又该如何计算呢?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自李四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也就是2015年11月11日到2018年11月10日期间提出要求张三履行债务的请求或者张三答应履行债务起,三年的诉讼时效即重新开始计算。

 

(还款期限约定不明怎么办?此时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由于很多民间借贷往往发生于熟人之间,具有临时性、随意性的特点,很多朋友在出借钱款时,往往不会就还款期限做出约定或者明确的约定,而很多借款人也会因此而在借条中写出诸如“有钱就还”、“及时还”、甚至奇葩的“有生之年还”,以图规避还款期限。而当出借人真正遇到燃眉之急时,则将面临借款人百般推诿的困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如果借款期限约定不明确,那么在给与借款人合理期限后,即可以及时主张你的债权。
 

        那么此时,诉讼时效又该如何计算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此时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是自出借人所给出的合理期限届满之日或借款人明确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之日起开始计算的。

 

(法律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和逾期利息有何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于年利率超过24%的利息不予保护,对于年利率24%到36%的利息,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出借人可以不予退还,而对于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视为无效。而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等,同样以年利率24%为限。

 

(利息约定不明如何处理?此时逾期利息如何主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在借款期限内,对于利息未做约定或则约定不明,则一般会视为没有利息:而超出借款期限,则就未就利息做出明确约定的未还款项则可以主张年利率6%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没有借条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除此之外,一般还需要提供转账记录,如银行流水、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这里很多朋友会问没写借条怎么办?借条丢了怎么办?此时,你可以提供的还有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因此,如果对方还没有拒绝接听你的电话,你可以通过通话录音的方式明确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要起诉了,只有借款人的姓名,没有地址和身份证号怎么办?)

 

        很多出借人在催款无果的情况下会选择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在起诉阶段就遇到了大麻烦,由于前期的疏忽大意或过度信任对方,不少出借人甚至是在只知道对方的姓名和电话号码的情况下就仓促出借钱款,这是很不理智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其中一个要求,即有明确的被告。此时则需要通过身份证号来锁定被告的身份,否则是不能立案的。而这些信息当事人自身往往难以取得,此时,就可以委托律师前往公安机关代为调取对方的身份信息。

 

(常用法律)

 

《民法总则》、《合同法》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文末给大家提个醒儿:)

 

        肯在大半夜借你钱的人不一定就是你的朋友,而不肯借你钱的人也不一定不是你的朋友。借不借钱与双方感情的深浅并没有必然联系,而那个要在大半夜找你借钱的人究竟值不值得你倾囊相助,倾心相付更是需要慎重。对于一个理性成熟的社会人而言,学会拒绝同样是为人处世原则性的体现。
 

        写明借款合同并及时主张你的债权,不必有所顾虑。因为真正的朋友谈钱不伤感情。而在该谈钱的时候不谈钱,最终伤到的可能不止是你的玻璃心,还有你的钱包,以及你宝贵的时间和精力。而法律,从来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