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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新车交付前竟被修复过,经销商欺诈?消费者要求“退一赔三”? 2018-09-07
新车交付前竟被修复过?

经销商欺诈?消费者要求“退一赔三”?

 

 作者:王圆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阅读提示:随着人们购买力的提升,曾经作为“奢侈品”的汽车渐渐的变为多数家庭的必备生活品,沦为“代步工具”,因此新车交易量逐年提升,由此引发的汽车买卖纠纷也随之增多。其中消费者以所购车辆在交付前曾经修复、销售商存在欺诈为由,主张“退一赔三”的案件更是“层出不穷”。

 
当前我国还没有新车售前检查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导致法院在审理消费者以所购车辆在交付前曾经修复、销售商存在欺诈为由主张“退一赔三”的案件时,对是否构成欺诈存在认定不一,如何赔偿认定不一的情形。

那么经销商隐瞒车辆曾被修复的事实,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是否有权请求“退一赔三”?笔者通过以下二个案例进行归纳总结。

 

 

1、车辆前挡风玻璃被更换


一、原告于2016年12月27日提车后发现前档风玻璃有更换痕迹,后与被告联系。经生产厂家确认车辆在工厂生产阶段调整及更换过前挡风玻璃。
 

二、原告认为其想购买的是新车,而不是更换过前挡风玻璃的汽车,被告隐瞒了该事实,存在欺诈行为,侵犯了其知情权,依法应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一审法院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不仅应存在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事实,也应当满足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这一要件。
 

在本案中,涉案车辆仅更换过前挡风玻璃,并不影响车辆的外观、安全性能及使用功能。
 

该事实不足以使消费者陷入购买车辆的错误认识并“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故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是否需要赔偿的问题。被告未如实告知车辆的真实情况,存在交付瑕疵,其未明确告知的行为客观上也会影响涉案车辆的价值,综合考量其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具体情节,酌情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2万元。
 

四、原告不服向上级法院上诉,二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行为不构成欺诈,维持原判。

 

2、有两项维修记录—尾门操作故障、前风档A柱外饰胶条脱落


一 、2017年6月7日,朱某与惠通公司(出卖人)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购买了一辆汽车。后朱某发现车辆在交付前存在两项维修记录—尾门操作故障、前风档A柱外饰胶条脱落。故朱某认为惠通公司涉嫌欺诈,请求“退一赔三”。

二、一审法院认为:惠通公司明知涉案车辆在新车出厂后销售前存在尾门操作故障、前风档A柱外饰胶条脱落的维修、更新情况,却没有明确告知朱某,损害了朱某的知情权。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并不等于构成欺诈。故综合考虑涉案车辆的价值、惠通公司损害朱某知情权的内容以及朱某因维权而支出的费用等因素,酌定惠通公司向朱某赔偿损失30万元。
 

三、朱某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四、二审法院认为:“尾门操作故障”“前风档A柱外饰胶条脱落”的维修、更新,均为非车辆核心部件的维修,并不会影响车辆的基本功能和安全性能,并不足于朱某做出错误的判断,故惠通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案例分析
 

消费者主张欺诈和“退一赔三”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并非机械的适用以上两个法条,不是简单的认为销售者只要存在隐瞒商品信息或虚构事实的行为,就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根据笔者查阅的相关案例发现,法院在判断销售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时,普遍采取“四要件”说,即经营者有欺诈的故意、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消费者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判断、消费者基于错误判断而为的意思表示。只有满足以上四要件,才能认定销售者存在欺诈。
 

在购买新车时,销售者虽然隐瞒了车辆交付前被维修或更换的信息,但如果隐瞒的信息并不影响车辆的整体性能,对车辆的安全使用并不造成重要的影响,或车辆的质量并非不符合标准,则法院一般认为销售者的行为无欺诈的故意,或该种隐瞒行为不足以造成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故最终认定隐瞒行为不构成欺诈。
 

虽然不构成欺诈,但的确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交货存在瑕疵,故许多法院会结合车辆的销售价格和消费者的损失情况,酌情给予消费者一定的经济赔偿。(但有的法院不仅没支持欺诈,也没有判决销售者给与一定经济赔偿,这显然对消费者不公平,助长了经销商的“不诚信”之风)。
 

为了规范新车售前检查(PDI)的标准,规范行业服务,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于2017年3月10日发布了《乘用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发布后,虽然规范了汽车服务市场,但个人认为对消费者主张欺诈的诉求获得法院支持无疑是“雪上加霜“。 


对于新车售前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经营者告知消费者的范围,指引进行了规定,并要求经营者在交付车辆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乘用新车售前检查表。按照该指引,新车在交付消费者时存在发动机总成主要零部件、变速总成主要零部件、转向系统的主要零部件、制动系统主要零部件、悬架系统主要零部件、前/后桥的主要零部件、车身的主要零部件、安全装置的被动安全系统等的修复、车身(全车半数以上工位)喷漆、全车主线束的更换以及不属于上述项目但修复率超过乘用新车整车市场指导价格5%的,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者。
 

按照指引的要求,如果新车交付前修复或更换的内容不属于以上情形,则经营者似乎无需告知消费者。这为经营者就一些不影响车辆使用性能或安全的修复信息不告知消费者提供了“借口”,如更换挡风玻璃或后视镜、车辆内饰出入、车身漆修复等。
 

笔者查阅了大量案例,尤其是17年以后的案例,许多经营者根据指引的规定来答辩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虽然指引只是行业规范,不是国家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但为人民法院审理汽车销售欺诈类案件时提供了一定的行业参考,一定程度上的确影响了法院的一些判断。
 

笔者个人认为法院以“四要件说”来认定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对消费者已经过于苛刻。法院以销售者不告知消费者车辆交付前的“轻微修复”,不足以让消费者做出错误判断,因此不构成欺诈的观点,笔者更是不敢苟同。法院的这种裁判是否和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五”的立法目的有些相悖?
 

但笔者写这篇文章前,查阅了大量的案例,在车辆“轻微修复”的情形下,法院支持欺诈的判例少之又少;以侵犯知情权为由酌情让销售者支付赔偿的金额,各个法院的差别也较大。
 

总之,目前而言,此类纠纷并未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较大。

 

前车之鉴,实务总结


虽然销售者隐瞒车辆交付前的修理信息看似对车辆整体“微不足道”,但车辆作为大件,动辄几十万,对消费者而言,尤其是经济收入一般的消费者而言,车辆的任何瑕疵都足于影响消费者做出是否购买的判断。而法院仅凭车辆修复信息不影响车辆性能或质量为由,替消费者认为隐瞒的信息不足于做出错误判断,实在是让人无法信服。
 

而往往经销商隐瞒的,消费者又不容易发现的就是这些看似“轻微的修复”信息。
 

试问,谁想买一辆曾经被修理过的“新车”呢?
 

因此,作为消费者,对于购买的车辆在验车时应谨慎小心,对车辆各部位以及内外观细节仔细查验,一旦发现有任何瑕疵等质量问题,应及时向销售商提出,或者在购车合同上注明,或者要求销售者更换车辆。
 

甚至,消费者可以在车辆买卖合同中要求写明“车辆交车前未经过任何修复,若有任何修复,销售者必须告知,否则属于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退一赔三“等类似的规定“。至少,让自己主张销售者欺诈时,多一份合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