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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离婚后还能主张分割财产吗? 2018-08-23
阅读提示: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如下条款,如“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等约定,那么离婚后一方就离婚协议中未明确分配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47条,向法院起诉对方“离婚时隐匿财产”,请求对隐匿的财产进行分配,这种情形下,这部分财产是否需要分配呢?一方的行为是否属于离婚时隐匿财产呢?

 

 

为了方便读者理解以上的法律问题,笔者试图通过两个典型的案例来说明。

 

案例一
 

一、原、被告于2010年5月1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21日协议离婚。由于双方急迫离婚,故在订立离婚协议时财产未予分割。现原告认为,被告在元洋公司中持有的股权为原、被告婚后增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故起诉要求分割股权。
 

二、被告辩称:双方在离婚协议明确写明没有共同财产,应当认为是对离婚协议之前的共同财产默认了离婚时的财产归属状态,双方在离婚时对各自名下的财产已处理完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参与了元洋公司的经营,在离婚时明知公司的这部分增资,不存在漏分财产的情形,不应再要求重新分配。
 

三、法院查明:原、被告在民政局协议离婚,《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②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③双方无共同债务……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上述协议内容无任何异议”。另,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曾参与元洋公司的经营。
 

四、法院认为:离婚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协议中已明确双方无共同财产分配,且原告对元洋公司的股权状况知悉,故原告以股权在协议离婚时未实际分割为由主张再次分割,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分析
 

如果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的内容履行权利义务,进行财产分配。
 

如果在协议中确认“无共同财产分割”,则应视为在离婚时双方对各自名下财产已处理完毕,默认离婚时财产归属状态。
 

本案中,婚姻存续期间,原告曾参与元洋公司的经营,代表其知悉被告在元洋公司的财产,即便不知情,在离婚时也应考虑到该部分财产并进行处理。现原告称离婚时并不知情也没有考虑过,明显有悖常理,难以让人信服。故原告主张分割的公司股权,不属于离婚时漏分之财产,更不属于被告离婚时隐匿的财产。

 

案例二
 

一、2015年12月2日,郎某向法院起诉何某,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郎某与何某自愿离婚;……六、双方其他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现郎某以何某故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何某离婚前隐匿在案外人名下的房产。
 

二、一审法院认为:何某曾因案涉房屋确权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并做出判决。郎某作为配偶,应当知晓该诉讼的发生及相应的司法结果。此外,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就其他各自名下的财产如何分配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故郎某要求对案涉房屋进行分割,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三、郎某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认为夫妻双方签订的调解书是对已经查清的财产进行分割,调解书中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仅指庭审中已经查明的财产,不包括案涉房产。上诉人早与同何某分居,不可能知晓涉案财产的情况,故更不可能在调解书中就这部分财产进行分配。
 

四、二审法院认为:离婚期间,郎某早已同何某分居,郎某在离婚之时并不知晓(2014)杭下民初字第1549号生效民事判决的结果,更遑论在离婚调解协议中处理案涉房屋的权利份额。故何某在离婚之时没有主动披露案涉财产情况,属于“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情形,对案涉财产应当少分。

分析
 

以上两个离婚财产纠纷案件,夫妻双方均就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针对未约定的财产如何认定,两个法院的判决结果完全不同。通过“本院认为”部分可以看出,判断夫妻一方离婚时是否隐匿财产,不是由离婚协议中如“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等这类看似对夫妻所有财产已经进行分配的条款决定,而是根据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是否知晓该财产决定。如果一方并不知晓财产,而对方又未做明示,则对方的行为可能构成离婚时隐匿财产,对隐匿的财产应该少分。 
 

前车之鉴,实务经验总结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多半是自己起早的协议,或者是去网上下载的离婚协议模板,再根据自身的情况在模板的基础上修修改改,最终成为定稿供双方签订。这种未经专业人士确认过的协议,往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子女探视条款、夫妻共同债务分配等方面约定不够清楚或全面,最终导致纠纷发生。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了避免发生类似的争议,通过案例进行总结,在签订离婚协议财产分配条款时提出如下建议:
 

1 、离婚协议中就已知的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配约定清楚,避免有歧义,防止未来有争议。
 

夫妻共同的财产,如房产如何划分、存款如何划分、车辆如何分配、股票如何分配等问题约定清楚,条款具有可操作性,避免有歧义。
 

2、需要交付或办理过户的财产,约定清楚交付或过户时间,和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必要时,双方可去公证处办理离婚协议公正。协议签订后,及时办理财产交付或过户手续。
 

尤其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房产,在离婚协议中赠予对方的,如果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或公证,一方可随时撤销赠予,这时候虽然签订了离婚协议,另一方也很难请求对方履行赠予义务。
 

3 、为防止对方离婚时隐匿或转移财产,可在离婚协议中就未知的财产如何分配进行约定,加重对方隐匿财产的责任。
 

如直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若隐匿或转移财产,则失去对隐匿或转移财产的所有权等条款,使得另一方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更具有操作性。
 

4 、注意诉讼时效。男女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如果认为一方存在隐匿或转移共同财产等行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如果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一方应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否则权利很难受法律保护。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另一方发现时,应在发现或应当知道次日起3年内向法院主张权利,否则一旦过诉讼时效,权利很难受法律保护。
 

5 、如果对离婚协议内容拿不定,那还是交给律师把关吧。专业的事情专业的人做,不是没有道理。
 

 

 作者:王圆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