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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月薪25000到1200,病假的那些事儿 2018-08-16


近日一则新闻引发了热议,尤先生在厦门一家公司工作了24年,2015年体检时被查出患有肝癌,这让他极其痛苦。但令他没有想到的是,公司在他住院治疗的次月,就将他的工资从月薪25000元下降到1200元,并且表明这样的降薪完全合法。网友们纷纷评论称“公司的做法令人寒心,没有生病的时候跟员工谈情怀,希望员工多做事不计较钱,等真出了事,就跟员工谈法律,毫无人情可言。”

 

人吃五谷杂粮,难免不会生病。小病抗抗就过去了,大病就得请假治疗了,那在病假期内,公司是否就可以随意降低薪酬或者直接解雇我们呢?这一期我们就捋一捋病假的那些事儿。

 

一、用人单位在病假期内可以辞退劳动者吗?
 

病假严格来说不是法律概念,它是一个医学概念,指的是一个人因治疗疾病,恢复机能所需的时间。法律上的病假其实是指医疗期,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所以医疗期的长短决定了我们的病假最长能请多少天。一旦我们实际需要的病假时间超过了医疗期,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1]的规定,用人单位就可以与我们解除劳动关系,当然必须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但是病假期间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是不能与我们解除劳动关系的,否则要承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责任。上述新闻中尤先生已经在公司连续工作了24年,按照规定,最长可以享受二十四个月(2年)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公司未主动与尤先生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动延长医疗期,做法有一定的赞扬之处。

 

 

二、用人单位在病假期内可以降低劳动者原来的薪资待遇吗?
 

在上述新闻中,企业的负责人一直坚称给尤先生降薪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法律对病假期内劳动者的工资是怎么规定呢?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医疗期和工龄长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的负责人按厦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尤先生支付病假期内的工资似乎并无违法之处。但要注意的是,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已在2017年7月1日由1500元调至1700元,那么病假期间的最低工资也应从1200元调至1360元,如果公司一直发放1200元,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尤先生面临的现状,只能说明法律的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根本原因是公司的营利性与社会责任性的冲突导致的。出资人设立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取得利润并进行分配,保证劳动者病假期内的基本待遇只是公司的附随义务,主要应由社会保险来承担。当二者发生冲突时,立法者选择了前者,以保证市场经济运行的稳定。
 

为了能解决尤先生的困境,一方面我们寄希望于国家的法律法规能作出修改,医疗期内劳动者的最低工资可以实际工作年限为标准进行计算发放。另一方面,医疗保险覆盖的疾病范围和药品范围能进一步扩大,减轻劳动者的医疗负担。此外,劳动者也要锻炼身体,保证良好的体格。在有能力时为自己投保一份商业医疗保险,以降低患病后的风险。毕竟投资自己是你这辈子做过的最明智的选择。

[1]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