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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一出好戏》里,小兴的计划能否得逞 2018-08-14
《一出好戏》里,小兴的计划能否得逞

倪龙燕(华东政法大学、博士、浙江理工大学、讲师)

 


渤哥的导演处女作《一出好戏》8月10号上线。剧中有一个情景,一船人被困在了荒岛上。而小兴明知世界没有毁灭,知道有大船可以救出他们的情况下,利用手机中张总对女儿的思念,以其女儿的视屏为要挟,让张总将自己的大厦和产业赠与给自己,并写下了字据,按了手印,同时为了保险起见,小兴还拍下视频:张总表示其赠与为自愿,其他人同时为其作证。如果放在现有的民法体系下分析,小兴的计划能否得逞呢?小兴能够要求张总或其继承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及其产业呢?

 

情况一

如电影所示,包括张总在内的所有的人回到了现实世界,此时小兴是否可以要求张总将房屋过户给自己?小兴要求过户的请求权基础只可能是基于赠与合同。于是作如下请求权基础的检索:
 

(一)请求权是否发生
 

  1.赠与合同是否成立有效
 

 (1)赠与合同成立有效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赠与是双方行为,需要意思表示合致。本案中,张总、小兴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总有赠与小兴的意思表示,小兴表示接受,双方意思表示合致,赠与的对象明确,即房产及其产业。因此合同本身成立。
 

(2)赠与合同是否被撤销
 

  I.因被欺诈而享有的撤销权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张总的赠与意思虽然是自愿,但该“自愿”是基于小兴的欺诈行为,即其明知有大船可以接他们回到现实世界,但故意隐瞒该事实,若张总知道该事实,断然不会为此赠与,因此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张总可以基于欺诈而向法院主张撤销权。
 

  II.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张总仅写了赠与合同,这也就意味着张总未为现实的交付,因此,张总基于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而撤销该合同。
 

  III.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是经过公证、履行社会公德义务的赠与,亦可撤销。本案中,小兴明知有大船来救助他们的情况下,仍然隐瞒该事实,并准备将所有人抛弃在孤岛上,该行为严重侵害了赠与人,所以基于此法律规定了赠与人具有法定的撤销权。
 

据此可知,如果回到现实世界,张总有三个撤销权的基础,只要张总行使,小兴均无法要求其基于赠与合同而过户。
 

请求权是否消灭等,不再作检索。

 

 

情况二

小兴的计划得逞,所有的人继续被困在岛上,仅小兴及马进带着赠与合同及相关视频回到现实世界,所有的人无法知道欺诈的事实。那么经过一段时间,张总会被宣告死亡。此时,由张总的继承人继承其父亲的所有财产。
 

(一)请求权是否发生
 

 1.赠与合同成立
 

分析如上,合同成立有效
 

 2.赠与合同是否被撤销
 

 (1)张总的撤销权
 

上述分析张总有撤销权,但均以其行使为前提。本案中,因张总因已经失联,客观上无法行使撤销权。
 

 (2)张总的继承人是否可以撤销
 

  I.法定撤销权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但本案中,小兴仅是将张总等人抛弃在孤岛上,并未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无法直接适用该条规定。张总的继承人并不享有该项法定撤销权。但从立法目的而言,可以考虑该条文情形的类推适用。
 

 II.任意撤销权
 

存在争议的是,张总的继承人是否有任意撤销权。我国《合同法》中并未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对于条文的理解,有两种:其一,继承人与法定代理人仅在第一百九十三条时具有撤销权,而无任意撤销权;其二,继承人与法定代理人在具有任意撤销权的基础之上,还具有该条撤销权。
 

此时,需要进行法条的文义解释:首先,从立法目的来看,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对是对赠与人的保护,也是对有违法行为的受赠人的惩罚,不应以该条文限制赠与人的撤销权的范围;从体系而言,第一百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九十二条分别规定了赠与人既享有任意撤销权也享有法定撤销权,两者并不冲突,并不因第一百九十二条的法定撤销权而否定任意撤销权,可见“法定撤销权+任意撤销权”的撤销权设置并无不合理之处,另外第一百九十三条与第一百九十二条相互呼应,第一百九十二条的情形下,赠与人可以自己行使法定撤销权,而第一百九十三条对应的是继承人客观上无法撤销,而由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而享有撤销权;其三,从法理而言,继承人继承的是赠与人完全的法律地位,即带有任意撤销权的赠与人,法律没有理由排除其任意撤销权而仍然承担合同中的其他义务。由此可见,张总的继承人仍然有任意撤销权。换言之,只要张总的儿子不愿意,小兴也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综上,虽然小兴要求张总写了赠与合同,印了手印、录了视频、找了见证人,但均无法抵抗“撤销权”。因此,小兴回到现实世界,仍然无法取得张总的房屋及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