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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吃瓜:带你看看乐华与腾讯一出撕逼大戏 2018-08-11

文 / 徐诚贻  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图 / 文中图片均来源网络 

 
2018年爱奇艺和腾讯两档大热的选秀节目《偶像练习生》和《创造101》成功捧红了一批少年少女偶像,优胜者组成了“NINE PERCENT”和“火箭少女101”两个组合成功出道。
 
 
正当努力为pick的少年少女偶像投票的粉丝们殷切期盼两个组合出道之后的发展时,前日微博却爆出乐华娱乐旗下的孟美岐、吴宣仪和麦锐娱乐旗下的张紫宁宣布单方面退出“火箭少女101”组合,腾讯随即发表严正声明宣示自己享有三位艺人的“独家经纪权”封杀了三位艺人,双方各执一词掀起了国民讨论的热潮。

 


PK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让我们将前因后果慢慢道来。
 

这两档节目作为一种新型的选秀节目,其模式是由各家经纪公司输送练习生参与制作方的选秀的节目,由粉丝亲自投票选择出若干人,组成一个限定组合出道,在节目结束后一段时间内以该组合的名义开展活动。


制作方之所以如此热衷于选秀节目,一来是希望通过选秀能够发掘一些好的练习生,通过该选秀节目获取一定知名度后可以从其身上攫取到商业利益,二来是希望通过网络平台节目的播放量获取收益。而对于输送练习生的经纪公司来说,使旗下的练习生通过选秀节目打响知名度,对于经营其之后的经纪活动能够获取更大的商业利益。如此看来合作各方获取大量经济利益的基础依附于能够经营艺人出名之后的各项演艺活动,所以在节目的火热劲过去之后,合作各方需要冷静下来讨论的最核心问题便是艺人的经纪权归属问题。乐华娱乐和麦锐娱乐宣布三位艺人退出“火箭少女101”,本质上是在利益分配上与腾讯就艺人的经纪权归属发生了冲突。


节目结束后,由于是不同经纪公司的数位艺人组成一个限定组合出道活动,所以在限定活动期间艺人的经纪约在数家不同的公司是不现实的,因此节目开始之前制作方就和艺人的经纪公司签订了合同,通常是约定在组合限定活动期间,将艺人经纪约签给制作方关联的经纪公司或新成立一个项目公司,负责该组合日后的演艺活动。
 

众所周知,孟美岐、吴宣仪二位原是“宇宙少女”的成员,在《创造101》节目出道之后又成为“火箭少女101”的成员,乐华娱乐和腾讯争议的焦点就在于限定活动期间二位成员能否进行“两团并行”的活动,由于腾讯坚持“火箭少女101”活动期间二位成员不可以回原组合活动,乐华娱乐愤而单方解除了合同。

 

如若同意“两团并行”活动会是怎么样的一个情况呢?


大家可以参考《偶像练习生》结束之后“NINE PERCENT”的发展来看。乐华娱乐当时选送了7位练习生参加该节目,其中范丞丞、朱正廷、JUSTIN(黄明昊)三位最终加入了“NINE PERCENT”出道,但之后乐华娱乐又将当时选送的7位练习生组成了一个新组合“乐华七子NEXT”出道,由于艺人活动行程繁忙,范丞丞、朱正廷、JUSTIN(黄明昊)三位高人气成员两边跑同时参加两个组合的演艺活动,不仅造成艺人极大的工作负担,还经常缺席“NINE PERCENT”的团体活动,导致“NINE PERCENT”的代言、综艺、专辑等活动停滞不前,给“NINE PERCENT”的经纪公司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同样的问题从韩国的原版节目《produce101》中也可见一斑,第一季结束后I.O.I迅速成为韩国的大势女团,但是部分成员积攒了高人气之后立刻就被带回原经纪公司组团出道开始“两团并行”活动,之后由于成员频频缺席,I.O.I经纪公司YMC只得让I.O.I以小分队的形式继续开展活动。第二季制作方就吸取了第一季的教训,WANNA ONE成员签订的合同中不允许限定活动期间成员回原经纪公司的组合开展活动,因此我们看到WANNA ONE成员黄旼炫原为PLEDIS旗下组合NUEST的成员,至今依旧只在WANNA ONE活动,因而缺席了NUEST的回归活动。

 

腾讯在举办《创造101》活动时明显也是吸取了《偶像练习生》的教训,并参考了上述做法,通过合同取得了“火箭少女101”各位成员的专属经纪权(即腾讯在《声明》第三条提及的独家经纪权),希望能避免发生艺人的经纪权纠纷。没有想到利益面前合同也变成了一纸空谈,那么乐华娱乐和麦锐娱乐此举有无法律依据呢?


首先,艺人的经纪权归属纠纷最直观的依据就是演艺经纪合同。那么演艺经纪合同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合同呢?在蒋劲夫诉唐人影视经纪合同纠纷的案件中,起诉观点认为演艺经纪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具有人身依附的性质。如果是委托合同的话,委托人或受托人均享有单方面的合同任意解除权,但是法院并没有支持这一观点。现在司法实践中都是认为经纪合同是一种融合了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以及劳务合同为一体的一种综合性质的合同。因此演艺经纪合同不可以单方面宣布任意解除,只能考虑主张合同无效或者合同可撤销来解约,亦或是积极证明对方违约来解除合同。但是上述的方式都只能用于解决艺人和经纪公司之间的纠纷,像乐华和腾讯的纠纷是艺人的两个经纪公司之间发生纠纷,主体不对,因此乐华无论如何是不享有合同的单方任意解除权的。


因此,乐华和麦锐若想解约,必须积极证明腾讯违约,这也是其声明中援引“超负荷的不合理工作安排,给艺人带来精神压力与身体损伤”这一理由的原因。
 

那合同的双方究竟是何者违约呢?那就需要明确合同中到底是约定腾讯享有艺人的专属经纪权还是约定双方同意“两团并行”。


所谓专属经纪权,即经纪公司对艺人行使独占(排他性)的经纪人权限,与艺人开展任何形式的演艺活动合作,均需通过该经纪公司并取得其同意。但是专属经纪权并不属于《侵权责任法》所列明保护的民事权益,从韩国SM公司诉黄子韬的案件中可以看出,专属经纪权是无法得到中国法院的支持的。但是从合约所涉及的内容来看,乐华与腾讯之间签订合约应该是属于“共享经纪合约”,即按照某种方式数家公司共同分配艺人的经纪权,乐华通过该合同将“火箭少女101”活动期间内孟美岐、吴宣仪二位成员的经纪权限授予了腾讯。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两团并行”的条款,那么乐华授予腾讯的就并非限定活动期间的专属经纪权,而是两家公司共同分配,则腾讯即为违约方;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两团并行”的条款,那么乐华即为违约方,尽管“共享经纪合约”这种模式在中国还不成熟,腾讯依据该合同享有限定活动期间的专属经纪权是无疑的。

 

无论何者违约,违约方都需要为此付巨额的违约金,合同解除之后孟美岐、吴宣仪和张紫宁三位艺人的发展渠道也肯定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阻碍,毕竟腾讯的版图太大,这想必不是各位粉丝所乐见的。娱乐行业虽然是娱(利)乐(益)至上,但还是要有点契约精神和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