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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什么是P2P网贷平台的“良性退出”? 2018-08-09
什么是P2P网贷平台的“良性退出”?
 

作者:王立(经济法学博士,杭师大钱江学院教师)

 

近期P2P集中爆雷,影响甚广,甚至有可能动摇P2P行业的整个根基。8月初,在P2P行业兴起一个热词,叫“良性退出”:8月3日,“钱保姆”宣布良性退出;8月6日,“招财猫”宣布良性退出;8月6日晚间,鑫合汇发布《关于实施“振鑫计划”进行部分产品调整的业务公告》(鑫合汇在说明会中否认这个计划为“良性退出”,仅为部分业务的调整)。“良性退出”并非法律概念,本文试图对此做一个简单分析与界定。

 

 

1“良性退出”的P2P网贷平台未涉假标、也非信息中介

 

仔细看这些退出计划,有几个共同的特点:

 

1、都是相对资质良好的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P2P网贷平台,并未涉嫌假标、集资诈骗;

 

2、都遇到了兑付危机,但处理方法并非“一跑了之”,而是用展期兑付的承诺,以时间换空间。

 

但令笔者疑惑的是,加入这些平台本身是合规平台,坚持“信息中介”的定位,只做资金撮合业务,为何会有兑付危机?如果逾期,那也是借款人逃废债务,与平台无涉。自然也就不会存在所谓的挤兑,平台也无须用“展期兑付”的方式来进行“良性退出”。出借人钱收不回来,不应该找平台,而应该去找借款人。

 

因此,只能推测这些平台设立了期限错配、资金池、活期等产品。这相当与从事了准银行业务。银行业最大的危机就是挤兑风险,所以才需要那么多的审慎监管措施来保障银行不出现金融危机。而这类P2P网贷从事了准银行业务,却又没有银行类似的审慎监管措施,那么遭遇挤兑也就成了必然。此时,平台就需要用到自有资金来应对挤兑风潮,当自有资金不够用时就只能寻求出借人的谅解进行“展期兑付”。

 

问题是,P2P网贷的监管规则中并没有对平台的自有资金做要求(个别地方监管的征求意见稿中做了要求),目前也未见有统计数据准确展示各个网贷平台的自有资金状况。假设P2P网贷平台自有资金很少或基本没有,那么展期兑付就必须有足够的后续融资跟进,那么这个后续资金从何而来?借新钱还旧债?谁去借?借谁的钱?借不到怎么办?

 

因此,若将P2P网贷平台分成“欺诈、信用中介、信息中介”三大类的话,目前发布良性退出计划的平台可归入信用中介类。同时,这类网贷信用中介又缺乏足够的自有资金来应对挤兑风潮。

 

 

2、“良性退出”不是常态市场退出(非公司解散、破产清算)

 

目前的良性退出方案基本上无章可循,都是网贷平台自主发布展期兑付计划,自愿执行。既非法律制度,也非合同协议,属于单方公告。具有非常强的任意性。

 

但也有少量的地方互金协会自律指导规范。如8月3日晚间,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下称“上海互金协会”)官网发布《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意见》)。该意见细化了参与主体,主要为包括了网贷机构为主的退出工作小组;由出借人推选并由退出工作小组指定的出借人代表所组成的出借人委员会;以及由退出工作小组聘请的专业第三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决定资产评估机构是否需聘请)。

 

其中,退出工作小组成员应当从以下人员中选任组成:( 1 )网贷机构实际控制人;( 2 )网贷机构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指派代表;( 3 )网贷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网贷机构从业人员代表;( 5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外聘第三万专业机构指派代表。

 

依据该意见,整个过程非常像破产程序:退出工作小组类似于破产管理人,出借人委员会对标债权人委员会;展期兑付非常类似破产和解、重整。表面看来,似乎运用《破产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就可以解决“良性退出”问题。

 

按照官方的定性,P2P网贷平台不是金融机构,因此网贷平台的背后是实际上是非金融属性的普通公司。普通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法继续经营,就应该按照《公司法》进行公司解散清算;如果期间发现资不抵债等破产原因,就应当按照《破产法》申请破产。从公司法、破产法的角度来分析看“良性退出”,似乎应当进入公司解散或破产清算之路,似乎这才是合乎法治的常态市场退出方式。为何其他公司经营不下去了,只需要清算即可;而P2P非得跑路暴雷坐牢呢?

 

然而这种纯法条的推理并不符合P2P网贷的运作实践。如前文所述,所谓“良性退出”的P2P网贷平台,实际上并非是信息中介,而是信用中介。换言之,这些平台都是事实上的准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显然不能按照普通公司的操作来进行。因为市场退出式普通公司仅处理自有资金和自有债务,但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时主要处理的资金池资金和客户债务。

 

更为现实的一个反对理由是:P2P平台本身没什么资产和自有资金,假如进入破产程序,出借人只能获得足额赔偿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大概率是获得象征性补偿,出借人(P2P投资者)们会满意吗?是不是仍然要上街集会游行维权呢?

 

答案显而易见,破产清算不可行。

 

3“、良性退出”是维稳退出、自愿兜底退出(刚性兑付)

 

如果P2P网贷平台不能按照公司解散、破产清算来进行市场“良性退出”,那又该遵循何种机制呢?虽然我国《破产法》允许金融机构可以破产,但可供P2P网贷平台“良性退出”借鉴的案例和可操作机制非常少。作为事实上准金融机构的P2P网贷平台,参照金融机构破产似乎也不可行。

 

我们回到现有的几例“良性退出”方案。其文字上的表述基本可归结为一个词,及“展期兑付”。但都没有提及展期兑付资金来源、兑付保障机制、兑付主体等关键执行问题。所以这种“良性退出”计划基本上可以视为是一种平台的单方宣告,至于是否能够只能,全靠平台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管们的良心和努力。

 

“良性退出”计划能够实施,有一个非常关键的前提,即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有刚性兑付的实力和执行意愿。由于P2P网贷平台及背后的公司基本没有固定资产或自有资金,因此良性退出兑付的主要资金来源必然是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的自愿兜底。也即由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进行刚性兑付。因此,P2P网贷平台“良性退出”实际上是刚性兑付的一种表现形式。

 

P2P作为一种网络借贷,是一种债权。严格来讲,所谓P2P投资者应当准确表述为P2P出借人。在借款关系中,当然允许出借人具有“保本付息”的刚兑预期,这是天经地义的。但问题是承诺“保本付息”的主体应当是借款人,而非平台,更非平台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或股东。这是一种畸形的刚性兑付或保本付息。

 

目前的P2P网贷实践操作,一方面形成事实上的平台准金融信用中介属性(与银行相同),另一方面所有的借款协议当事人都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与银行不同)。这种拧巴和扭曲,才是问题的根源。监管是时候正视这个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