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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律师来支招儿:继父不肯照顾植物人母亲,财产面临侵吞,子女该如何是好? 2018-07-02
作者:王圆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期,一位朋友忧心忡忡地来到所里,咨询我一个法律问题。朋友哭哭啼啼的跟我讲述了家里的那些烦心事儿。原来,她母亲最近病重入院,后人虽从死亡线上拉了回来,但成了植物人,现在靠医院的各种机器设备维系生命。可气的是,她的继父,也就是母亲的二婚丈夫自从母亲病重后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从未到病房看过她母亲,更未就母亲的医疗费用负担过一分钱,照顾母亲以及母亲看病住院的费用全部由朋友一个人承担。母亲的所有银行卡,房屋产权证都掌握在继父的手里,其中有许多财产是母亲的个人财产,朋友非常担心继父把母亲的财产转移或挥霍掉,她不知该如何是好,问我该怎么办?
 

我先安抚好朋友的情绪,然后告诉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继父作为母亲的监护人,请求指令自己作为母亲的监护人,获得监护权后,以监护人的身份管理母亲的个人财产,甚至可以代理母亲起诉同继父离婚。朋友听了后眼睛里放着光问可以吗?我给她个肯定的答复:当然可以。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的顺序先是配偶,若无配偶或配偶不同意担任监护人,才由父母或子女担任。
 

朋友的母亲成植物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配偶,即朋友的继父作为母亲第一顺序的监护人,朋友作为女儿为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在继父未放弃监护权的情况下,朋友无权作为监护人监护母亲,管理母亲的财产。
 

那针对不负责任的继父,就没办法了吗?答案当时是否定的。权利和义务总是形影不离,你拥有了某种权利,必定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作为监护人,需要尽到监护人的职责,具体如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继父作为监护人,从未照看过朋友的母亲,且从未为母亲医院治疗费用支付过一分钱,这种行为显然未尽到监护人的职责。当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时,其他依法拥有监护职责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故朋友作为第二顺序的监护人,需要搜集继父未尽到监护职责的证据,如自己照料母亲的证据、支付医疗费的证据、继父从未看望照顾母亲的证据等,然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继父的监护人资格,请求指令自己为监护人。朋友获得监护权后,可以代理母亲向人民法院请求同继父离婚,分配母亲共同财产,以防止母亲的个人财产被继父侵吞。
 

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变成他人的监护人,也可能变成被监护的人。所以关于监护人的法律知识,还是有必要了解一些,在此,我总结归纳了以下六个要点,以方便读者理解记忆。
 

监护有序,不能越俎代庖:通过我朋友的案例,我们知道监护人的确认有顺序限制,如夫妻之间互为第一顺位的监护人,父母或子女仅为第二顺序。只有当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时,父母才是当然监护人,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时,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一顺序监护人,然后才是哥哥或姐姐。

恪守职责,否则被撤销:担任监护人后不能为所欲为,于被监护人的利益于不顾,如经常殴打虐待被监护人、不照顾被监护人,肆意挥霍被监护人的财产等,否则,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放心托孤,指定监护:如果父母病重面临离世,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为自己年幼的子女指定监护人,避免父母突然离世后年幼子女无合适监护人的情形出现。
 

未雨绸缪,为自己指定: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谁也不敢保证自己的一辈子都能行动自如,表达自如。故为了防患于未然,尤其对于上了年纪的老人,我们甚至能同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如果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其履行监护职责,以防止自己陷入无人照顾的可怜境地。
 

若有争议,法院来解决: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可以请求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如果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一经指定,不得变更:监护人一旦被指定后,不得随意变更,不能任意的将监护职责转让给其他人;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最后做个总结:监护有顺序,配偶父母子,担好监护责,小心被撤回,遗嘱定监护,协商防孤独,若有争议来,法院去定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