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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离婚后,如何保护自己在婚姻期间的财产? 2018-06-28
离婚后,如何保护自己在婚姻期间的财产?  
 

无论是通过登记离婚,或者诉讼离婚,都有可能存在对财产分配不明确的情况,或者在离婚后,仍有原夫妻另一方的债权人找上门,要求偿还债务的情况。虽然双方从法律关系上讲,已经不存在婚姻关系,却仍要为财产对簿公堂,此种情形,着实让人懊恼这离婚后顽劣的后遗症,本文就向各位看官分享有关如何保护自己合法财产的四则小案例。


1
 

离婚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该债务丈夫事先并不知情。
 

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妻子擅自对外担保产生债务,且丈夫也未因该担保行为获益,根据浙江省高院规定,一般认定为妻子的个人债务。但前提是该债务不属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今年浙江省高院对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作出阐述:(1)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2)举债金额与举债时家庭收入状况、消费形态基本合理匹配的;(3)交易时债权人已尽谨慎注意义务,有充分理由相信债务确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这三种情形将作为浙江各级法院在认定时的考量因素,将对法官在运用自由心证原则的过程中,产生影响。
 

若该笔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债权人向妻子追讨款项,同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丈夫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丈夫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若法院裁定驳回异议,丈夫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
 

离婚且分配财产后,妻子才发现丈夫隐瞒了在上海还有一套房产的事实。
 

婚内期间,丈夫隐瞒妻子在上海购置房产,离婚期间,丈夫也闭口未提该情况,直到双方离婚后,妻子才从旁人口中间接得知这一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妻子有权在发现该情况的次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对上海的这套房产,妻子有权要求丈夫少分或不分。
 

尤其应当注意的是,虽然丈夫隐瞒婚内房产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妻子的财产权益,但由于法院已经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分配,且判决已经生效,出于维护社会安定性、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定力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诉讼时效做出了规定。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权益受损害一方,建议要保留好发现该财产隐瞒情况时的证据,以明确作为诉讼时效开始计算的起算点,同时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

丈夫逼迫妻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内不动产归丈夫所有。
 

丈夫采取家庭暴力手段或者威胁不签离婚协议就采取极端手段,逼迫妻子签订离婚协议,妻子不得已而签订。在这种情况下,对妻子而言,最重要的是保留整个签订过程受胁迫的事实的证据,往往可以通过录音、监控,或者手机微信截图等方式保存,来证明妻子是在受丈夫胁迫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妻子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该份离婚协议,若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阶段,妻子可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效力的反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
 

妻子曾在婚内购买过400000元理财产品,离婚后,丈夫以尚由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法院起诉。
 

妻子在婚内赎回该理财产品后,曾向其经营的公司转账过一笔资金,丈夫认为,400000元理财产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妻子汇款至由妻子经营的公司,妻子应返还200000元给丈夫。
 

一般而言,妻子购买理财产品的时间和赎回的时间均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丈夫的这种说法,忽略了金钱属于种类物这一特征。
 

金钱作为种类物,在流动的过程中易与其他财产发生混同,妻子赎回理财产品,向公司汇款的款项,均不具备独立的物的特征, 仅是资金交易的表现形式。基于此,丈夫要妻子返还200000元理财产品的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