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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空姐遇难,滴滴是否有权发布悬赏? 2018-05-12
空姐遇难,滴滴是否有权发布悬赏?
 

作者:王立(经济法学博士,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师大钱江学院教师)

 

5月6日凌晨,21岁的空姐乘坐滴滴顺风车遇害。5月10日,遇害新闻爆出,凶手手段残忍、令人发指。当晚,滴滴发出一则悬赏公告,将顺风车司机的照片、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等信息公之于众,然后悬赏最高100万,让大家一起帮忙找线索。

 

 

滴滴此举引发争议。有人叫好,认为凶手穷凶恶极,必须通过人肉搜索尽快绳之以法。滴滴公司第一时间勇于担责、发起巨额悬赏,值得赞赏。也有人表示非议,任何人非经法庭审判,都不能确定为罪犯,至多是犯罪嫌疑人(万一凶手不是刘某华、岂不是又一冤案?)。犯罪嫌疑人也有基本人权,不受信息非法公开。且其家人亲友更不应该被人肉搜索打扰。

 

笔者认为,滴滴有权发布悬赏,但无权擅自将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特别是在公安机关还没有查实的情况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通缉、悬赏通告等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但并未明确禁止普通个人或其他主体发布悬赏。关键问题是滴滴有没有权利将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这次滴滴似乎是站在了正义的一方,谁知道以后哪次又找个冠冕的理由随意将你的信息公布出来了呢?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这个法条规定了“同意原则”,即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因此一般情况下,滴滴不能公开披露用户个人信息。

 

但这里的“他人”应当排除相关主管机关、司法机关等,否则紧急避险、法律的执行和司法适用就无法进行了。如2018年5月1日生效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第8.5条对此作了规定,在“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出于维护个人信息主体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信息控制者可以公开披露个人信息,无须授权同意。据此条规范,滴滴可以配合公检法机关全力追凶,但问题是:犯罪嫌疑人在逃,是否会穷途末路下再次犯案,损害公共安全(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滴滴是否有权援引这个模糊的规范,公开披露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存疑。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该条规范意味着,滴滴只可以向国家机关这种特定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不可擅自公之于众。

 

国家层面的法规如果没有明确,但如果滴滴与用户的概括授权,也可以作为滴滴公开个人信息的正当性来源。找到滴滴《个人信息保护及隐私政策》第6.1.5条:“根据法律固定,刑事侦查机关为调查犯罪,依法定程序调取的必要个人信息,或行政机关、司法机构,依法定程序并经您授权同意调取的必要个人信息。”以及第6.1.6条:“在法律要求或允许的范围内,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财产或安全二提供必要的信息。”这里,滴滴的条款写的滴水不漏,但并没有在法律规则之外额外增加滴滴的权利。

 

另外,须注意到滴滴的公告并未明说公开悬赏寻找司机的原因,也没说司机是犯罪嫌疑人。“因涉及重要事项”的表述耐人寻味。结合悬赏发布的时间和舆论新闻,让读者自行脑补相关信息,就算是今后经司法部门侦查刘某华并非真凶,滴滴也可留有余地。这一定是律师斟酌后的文本。

 

我们可以对比一下警方发布的警情通报。其中的信息处理就颇有不同:

 

 

总言之,笔者认为:

 

1、滴滴有权发布悬赏,但无权将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特别是在公安机关还没有查实的情况下)。滴滴的正确做法应当是转发公安的追凶帖,加上自己的悬赏100万,并全力提交自己掌握的数据及追凶线索。

 

2、滴滴的责任重心不应当是(不当)悬赏,而应当在顺风车商业模式上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改革,让悲剧不再发生。比如滴滴对顺风车的社交属性引导就值得认证反思。滴滴决定从5月12日起顺风车业务在下线停业自查整改一周,是负责的态度。


目前警方通报的
疑犯刘某华落水地点,警方组织的打捞人员已发现了一具尸体,疑似嫌犯,但未有更进一步的确认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