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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夫妻分手后,男方能否要回彩礼? 2018-03-23
夫妻分手后,男方能否要回彩礼?

翁雪毓

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 法学1501 

 

 

在当代离婚率不断上升的社会环境中越来越多的人关注诸如此类的问题:夫妻分手后,能否要回彩礼和嫁妆?能要回多少?如何要回?

 

下面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向大家解决疑惑。
 

案例1:

 

李某和邵某两人是同学,自由恋爱六年。2016年1月,两人按照习俗举办了婚礼,但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按照当地的习俗,结婚前,需要由男方给女方彩礼。李某说,他一共给了邵某彩礼13万元。之后,双方因房子过户等问题发生矛盾。2016年3月,邵某回娘家居住至今。其间,多次调解无果。2016年9月开始,两人不再联系。(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决案件)
 

案例2:

 

冯某甲与蒋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在诸暨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冯某乙。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故产生矛盾,男方起诉法院要求与女方离婚,并主张女方返还男方交付的彩礼等。

 

关于彩礼是否需要返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作出了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案例1中,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仅同居生活两个月就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解除同居生活。两人共同生活时间短,李某要求邵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也就是说,女方应当返还男方彩礼。当然,具体应该返还多少,还需考虑筹备婚礼,购买结婚用品等实际花费的数额以及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

 

 

不同于案例1,案例2中的双方当事人登记结婚后已经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且婚前给付彩礼行为并没有造成男方生活困难,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之情形,因此,对于男方给付的彩礼不应当返还(详情敬请关注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店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绍民终字第2332号民事判决)。
 

最后温馨提示单身贵族们,结婚有风险,且行且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