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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花850万买下的豪宅居然要十年后才能入住-律师侠帮小姑娘夺回了房子 2018-12-05
 案情概述:
       
2017年3月,经某房产中介公司居间介绍,陈某在父母的出资支持下和梁某就位于杭州市某处A房屋签订《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合同注明该房屋无租赁,房屋转让总价为850万元。同日,两人又签订补充协议,其中再次明确梁某未将该房屋出租。2017年8月,在购房款、税费、物业费及中介费等费用都结清后,陈某如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钥匙,欢欢喜喜地准备乔迁新居。谁知没多久事情就起了波澜,房子在装修的过程中竟然接二连三地出现被换门锁、有人冒充业主前往装修等异常事件。这一天,陈某前往新房检查房屋装修情况时,更是看到了一位自称是房屋租客的范某。范某理直气壮地告诉陈某,自己在2017年1月就已经组下了这套房屋,租期长达十年!

这下陈某可慌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就是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花了父母半生积蓄买下的房屋难道要十年后才能搬进去住?陈某父亲老陈也急忙报警,父女俩更是一肚子狐疑,当初梁某可是信誓旦旦地在房屋转让合同中保证过房屋绝对没有租赁的呀,何况双方还为此签订了补充协议。处警民警曾在电话里与被告梁某核实租赁合同事宜,梁某陈述其与范某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租赁关系,而是存在借贷关系,双方的租赁合同是2017年7月梁某向范某借款60万元时被迫签订的,将合同落款时间提前至2017年1月也是范某所为。

尽管梁某承认其和范某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但是父女俩要维权却非易事,心急如焚的陈某父女俩找到了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陈松涛主任和蒙慧西律师求助。两位律师在详细研究案情的基础上,又调查了A房屋周边的房屋租赁市场行情,发现梁某和范某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远低于市场价,逐渐找到案件突破口,指出租赁合同存在范、梁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属于无效合同。并通过参与谈判、调取处警记录等方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随后,陈某将范某和梁某诉至法院,主张确认梁某、范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范某腾退房屋,被告应就陈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两被告签订的关于案涉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范某是否能够以承租人的身份,对抗陈某提出的要求其腾退房屋的请求。

律师意见:

        作为陈某委托代理人,陈松涛律师和蒙慧西律师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陈某与梁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和《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根据两被告的往来转账流水可以看出范某实际并未向梁某支付租金,而A房屋交付给陈某后,范某要通过撬锁、踹门等方式才能进入房屋,且案涉房屋直到交房时仍系毛坯房,如其已于半年前就已经被出租给范某,范某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未对房屋进行任何装修或者使用,显然有悖于常理。范某和梁某也未就房屋租赁事宜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可见范某和梁某之间并未建立真实的租赁关系。

两被告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显著低于市场价格,两人系恶意串通,损害原告陈某的合法权益,属于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所谓“买卖不破租赁”所保护的是真实存在的租赁关系,而两被告之间并未建立真实的租赁合同关系,且双方之间租赁合同并非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够对抗原告的物权。

审理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结合两被告签订合同经过、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两被告同时期存在的借贷关系等事实以及两被告相互矛盾的供述,综合我方提供的证据,最终采纳了陈松涛律师和蒙慧西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判决两被告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由两被告分别赔偿原告陈某人民币15000元。

律师说法:
       在本案里,当事人作为购房者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保持了较高的警惕,多次通过书面形式和卖方确认案涉房屋不存在租赁,为日后的维权提供了重要依据。尽管《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废止,但各地往往有出台房屋租赁政策的细则,比如杭州市就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可以通过查询相关档案降低购买到存在租赁的房屋的风险。

       确认合同无效案件胜诉率普遍不高,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发掘案件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的法定无效的情形。并通过固定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第八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二)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三)房屋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