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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为逃避对前妻的债务,他又和当年的小三离婚了 2018-12-07
案情概述:
      白女士和蔡某于2004年结婚。后蔡某认识了另一位女士丁某,蔡、丁随发生了不正当关系,丁某于2008年初怀孕,蔡某力逼白女士与之离婚。伤心之下,白女士于20085月和蔡某协议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两人约定蔡某于20117月之前向白女士支付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某公司股权折价款126万元及杭州市某处A房屋按揭款。仅一周后,蔡某与丁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法院在20135月做出调解书,约定蔡某向白女士支付股权折价款及A房屋按揭款75万元,谁知蔡某仍拒不履行。法院在白女士申请强制执行后查封了蔡、丁名下B房屋。丁某遂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房屋为其个人所有,白、蔡之间的债务与之无关。法院认为案涉债务系蔡某个人债务,B房屋为丁某出资购买,且双方离婚协议约定B房屋归丁某所有。且白、蔡债务形成之时,B房屋已不属于蔡、丁夫妻共同财产。于是裁定中止对B房屋的执行。


争议焦点:

   案涉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丁某对案涉房屋是否有排除执行的权利。

律师代理意见:
1案涉房屋属于两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有权执行案涉房屋中属于蔡某的那部分财产。两被告共同在房屋转让方合同上签字,房屋交付后至今也一直登记在两被告名下,属于两被告共同共有。可见,蔡某是案涉房屋的共同权利人。其对共有财产的放弃无疑将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丁某作为原告和蔡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第三者,对原告和蔡某的离婚协议的内容理应十分清楚,不能排除两被告借婚内财产协议和离婚协议逃避债务的可能,且不动产物权的变更未经转让登记则不发生物权转让效力。故蔡、丁二人之间的协议内容不应构成原告对案涉房屋执行的权利妨碍。
4、综合蔡某前后矛盾的法庭陈述及拒不履行案涉债务长达十年之久的事实,可见其为人极不诚信,其法庭陈述的不具有真实性。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支持了白女士的诉请,判决准许对案涉房屋继续执行。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夫妻一方可否以夫妻间财产协议来对抗第三人的债权。生活中,有不少债务人通过婚前协议、婚内财产协议乃至假离婚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属于夫妻另一方,以期逃避其本人婚前对债权人的债务。如在本案中,蔡某就为了逃避其在婚前所负白女士的债务就和丁某通过夫妻协议将B房屋约定归丁某个人所有,殊不知这种行为本身不仅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更会给其自身财产带来巨大的隐患。首先,不动产物权未经转让登记不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两人的夫妻协议则不具有物权变动效力。其次,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争议房屋钱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对抗两人内部的夫妻财产约定。再次,由于夫妻财产协议在夫妻内部有着很高的法律约束力,一旦将来夫妻双方因该房屋发生争议,那么放弃房屋的一方也会承担极为不利的法律后果。

作为债权人,面临这种情况时,一方面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并关注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必要时候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另一方面要及时主张自身的权利,避免诉讼被拖延得过久,以便于证据的搜集保存和最终的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