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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一尸两命,谁之责? 2018-12-12
       近日,杭州下沙某小区一位怀有7个多月身孕的女子不慎跌入小区里的一个窨井中,后该孕妇虽被救起,但因为被困时间较长,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她与其未出生的孩子的生命因为一个小小的窨井而就此止步,同时两条生命的逝去也对三个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痛苦。
       但令人更痛心的是事故发生后各方推诿的态度,丝毫没有体现对生命的敬畏。开发商辩称小区已交付物业公司管理,并且公共设施也已经过了质量保修期,所以他们不是责任主体。物业公司则称事故发生地属于消防登高作业平台不能停车并告知了业主,但业主不听劝阻。而且窨井上的井盖也已经更换过,所以他们也不是主要责任主体。
那么在这起悲剧中开发商、物业公司是不是真的就不用承担责任了?笔者想各位看官依靠内心的朴素正义观都已经有了答案,怎么可能不用承担责任。
       确实,开发商、物业公司,你们难辞其咎!!!
       一方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根据官方通报披露的信息,涉事窨井位于小区绿化带内,井口下方为化粪池,按照国家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化粪池井口应配置铸铁或混凝土井盖,但是小区开发商安装的却是塑料草坪井盖,应当认定为未采取安全措施。同时窨井周围也未有任何标识提醒业主,所以开发商对本次事故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另一方面,该小区已交付业主使用,并由物业公司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一款的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成为小区窨井的管理人,其有责任去排除或控制窨井这些危险源。从目前报道的新闻看,小区居民曾反映涉事井盖有破损情况,物业公司也只是更换了相同的塑料井盖。并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配置符合要求的化粪池井盖,也未树立告示牌提醒业主,所以物业公司在其平常的维护、修缮、保管、巡查等方面存在瑕疵,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较重的责任。
       看到这,有读者可能问此次事故中孕妇的丈夫是否也要承担责任?客观地说,丈夫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失行为。由于窨井处属于绿化带与消防登高作业平台连接处,物业已经画上了黄线,表示禁止停车。其次,在日常的物业管理中,物业公司也告知并劝阻了业主不能在此处停车。但丈夫仍然将车停放在该区域内,导致了上述悲剧的发生,因此存在过失。《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所以在确定本次事故各方责任比例时,可以适当减轻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的赔偿责任。
 
一个窨井盖就夺走了两条鲜活的生命,令人心痛。真心希望本次事故能给各物业敲响警钟,积极巡查并整改,让一尸两命这样的悲剧不再人间“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