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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12岁少年弑母:是时候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了! 2018-12-17
 
(吴家东安垸村公路边的三层楼房,事发于二楼卧室。)
 
12月3日,天气有点冷,下了点小雨。
 
一个普通的日子。
陈福根,一个普通的村民,在这个普通的日子里,接到了邻居的一个电话。
他没有想到的是,这个电话一点都不普通。
邻居李兰告诉他,他女儿家一上午没开门,有点不对劲。
他赶去女儿家,看到大外孙(吴某)带着小外孙在客厅玩耍。
吴某告诉他,妈妈上镇上去了。
他也没有多想。还领着两个外孙去爷爷家吃饭。
或许是父女之间的冥冥之意,他回家路上感觉不对劲,又返回女儿家。
他站在女儿卧室窗前……那血腥的一幕,直到现在也让他浑身颤抖。
(不好意思,我心理承受能力差,不敢去看图,也不敢描述。)
直到现在,他也想不通,他那才12岁的外孙,是怎么向自己的母亲挥刀的?
 
他的外孙,吴某,12岁,杀人犯,杀了自己的母亲!
这位母亲做错了什么?
引来杀身之祸的,竟然是4包烟。
她发现自己藏的4包烟,被儿子吸完了。她因此打了儿子。
她在孩子半岁时就忍痛将孩子交给爷爷扶养,自己和丈夫出去打工挣钱。挣的钱自己只留基本的开销,其余都寄回了老家。
想念儿子的时候,就通过电话听听儿子的声音。
谁不疼爱自己的孩子?谁不想陪伴孩子长大?出门打工的母亲,哪一个没有因为思念孩子而偷偷哭泣过?
没有办法,太穷!
没有办法,想给孩子更好的生活,想撑起这个家!
现在她回到老家,看见儿子已经被爷爷惯坏,学习不好,迷恋手机游戏,逃课,打架……
她很失望。
她想拯救自己的孩子。
她与天下母亲一样,希望自己的孩子学好。
她想重拾教育孩子的那份责任。
于是,在她发现儿子抽烟的时候,她动手打了他。
她没有预料到的是,儿子会因此暴怒。
直到吴某拿刀砍向自己的时候,她依然不相信自己的亲生儿子,真的会对自己起杀心。
吴某砍了她20多刀,她都没有呼救。
当晚,邻居王梅听到隔壁吵闹声,她去敲门,吴某告诉她:“没事,弟弟拉屎在床上,我妈很生气”
她说,没有听到喊“救命”,所以没有在意。
谁又能料想到,那个镇定地说“弟弟拉屎在床上”的少年,正在手刃自己的母亲!
 
12月5日下午,陈福根女儿的葬礼上,老伴哭得撕心裂肺。
女儿死了,才34岁!
他已经哭够了,目光呆滞,他依然弄不明白,那个才12岁的外孙,什么时候变成了杀死女儿的恶魔?他以后该怎么面对这个看着长大的外孙?
 
我们再来看看这位12岁的少年在这起事件中,整个过程的反应。
他杀人当晚,欺骗邻居说妈妈在生弟弟的气。
第二天,他欺骗外公说妈妈上镇上去了。
外公发现死去的女儿时,他说,不是我杀的,是她自杀的。
警察带他指认现场时,他在笑。
外公问他为什么要杀妈妈时?他说“我就是恨她”。
叔叔问他“错了没”时,他说:“错了……但是我杀的又不是别人,是我妈妈!”
叔叔问他“以后怎么办”时,他说:“学校不可能不让我上学吧?”
面对一个生命的逝去,在他眼里,他的错就像没有做作业那样轻微。
冷漠,冷血!
 
12月11日,吴某被警方释放。
才12岁,不构成刑事责任年龄。
法律的无奈。
或许,吴某知道,他未满14周岁,杀了人也不用坐牢。
(据了解,现在的未成年人,基本都知道不满14周岁是在刑罚之外的。)
或许,他当时不知道,但现在知道了。
细思极恐!
 
 
 
是时候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了!
30年前制定的刑法,几经修改,刑事责任年龄依然是14岁。
时代在发展,相比30年前,未成年人发育至少提前了2-3年。
吴某长得跟他母亲差不多高,还比他母亲强壮。
他是杀人恶魔,我们对他,道德没有办法,法律也没有办法。
就像现在,我写这篇文章,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只能对他称呼化名。
道德无法解决,法律怎能袖手旁观?
如此之恶,法律怎能网开一面?
 
留守儿童,不是犯罪的免罪符。
教育孩子,家长、学校、社会都有责任。
法律的责任,就是告诉他,杀人就是犯罪,杀人就要坐牢。
严厉地告诉他,以及其他未成年人,做错了事,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吴某犯事后,他爸爸对记者说:“孩子还小,不懂事!”
爷爷在见到被警察带着的孙子时,他还摸了摸孙子的头。
家长已然如此,还能把教育孩子的希望放在这样的家长身上吗?
简直缘木求鱼!
对不懂事的孩子,严厉的法律惩罚,胜过和颜悦色的教育。
 
从体型发育上看,2005年乡村男生的身高较1985年增幅1.41-3.24cm,
2005年乡村男生的体重较1985年增幅1.48-3.09kg。
这还是十几年前的数据。
再看他们的心理发育。
九年义务教育早已普及。
如今传播媒体的多样化,乡村少年也能借助工具过早地接触社会。
通过看书,看电视,看手机、电脑,他们所了解的信息,早已超乎我们的认知。
他们可以通过各种媒体,了解什么是犯罪,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
他们已经有了基本的善恶观,有辨别大是大非的能力。
明显不是30年前可以比拟的。
 

 
在美国,各州的法律规定不一样。最低刑事责任年龄7岁到14岁不等。
而且,他们有一套完善的少年司法体系;
英国的《查士丁尼法典》规定,不满7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著名的利浦两10岁逃课男孩,偷走并虐杀2岁婴儿,获刑15年;
葡萄牙,7岁;
我国香港,10岁;
在一些亚洲国家,新加波和泰国规定为7岁,日本在2007年将14岁调整为11岁。
犯罪低龄化是世界都在关注的社会问题,各国法律也不断在反省。
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是有调整空间的。我认为,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为12周岁是可行的。
我国现今的刑法,有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制度,未成年人缓刑制度,未成年人罪犯的罪行报告义务免除制度,不适用死刑制度等等。还有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办案专门化,羁押防止交叉感染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已经有一系列的制度保护着未成年人的权利,淡化他们的犯罪标签,让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
 
保护不代表要纵容,莫要让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为未成年人肆意犯罪的堂而皇之的保护伞。
犯罪低龄化已经是趋势,如果我们一味宽容,他们只会给同龄人带来坏榜样,给社会带来更大的不安定因素,同时对他们自己,也失去了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劝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本文人物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