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银行在担保合同上盖章,就万无一失了吗?债权人自吃苦果,后悔为时已晚! 2019-01-09
银行在担保合同上盖章,就万无一失了吗?
债权人自吃苦果,后悔为时已晚!
 
王圆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阅读提示:债权人出资借款时,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对于担保人的选择,债权人会慎之又慎。那种经济实力强,公司规模大的担保人,往往是债权人的首选。如果银行机构肯作债的担保,哪怕是借几个亿,恐怕债权人都能镇定自若。
可是,福兮祸所伏!债权人往往高兴得太早,或者是一厢情愿,以为是财大气粗的银行机构作债的担保,可以高枕无忧。殊不知,担保协议中的印章是银行职能部门章,担保协议无效,银行担保债务的目的无法实现。
 
案例
 
 (一)2013年,于某任工商银行白山支行的营业部经理。广利达公司系一家专业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公司。
2013年4月,于某向广利达公司出具了一份《授权委托书》,载明“兹委托于某代表我单位与你单位洽谈艳力煤业借款事宜,受委托人代理权限如下:包括但不仅限于代表我单位向你单位借款;代表我单位签订担保协议,为他人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等民事行为。”落款委托人处,于某签字并加盖了“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营业部个人信贷业务专用章”。
(二)2013年4月,广利达公司作为贷款人,艳力煤业作为借款人,工商银行白山支行营业部作为担保人,共同签订了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0万元。于某在担保人处签字捺印并加盖工商银行白山分行营业部个人信贷业务专用章
    经查,营业部没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后,艳丽煤业逾期还款,广利达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艳力煤业偿还借款,工商银行白山分行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四)本案经过一审和二审,均驳回了广利达公司要求工商银行白山分行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1、盖有白山分行营业部个人信贷业务专用章的担保协议是否有效?
    2、如果无效,白山分行是否需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担保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担保法解释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工行白山分行营业部系工行白山分行内设职能部门,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工行白山分行营业部不能为保证人。
因此,本案中的担保协议无效。
那么协议无效后,白山分行是否需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呢?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十八条“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广利达公司作为具有金融性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其主要业务为小额贷款业务,该业务涉及各类保证,具有独特的专业性,其配备人员也应是专业人员或知悉该业务的人员,而与普通借款人不同。在其办理担保业务时,应当知道审查提供担保的企业性质、担保资质等,这也是最基础的审查。故银行营业部是否是银行的职能部门,是否具备保证人资格,广利达作为金融性质的公司应该知晓。
本案中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授权委托书》中加盖的公章均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营业部个人信贷业务专用章”,该业务专业章明显不具备代表工行白山分行的效力。
广利达公司在担保人名称及印章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情况下,同意并其促成的合同属自愿行为,其风险责任及后果应由广利达公司自行承担。

 
前车之鉴,经验总结
 
本案中,看似广利达公司的这笔贷款生意做得不错,债权人有貌似银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担保协议上有白山支行领导人员签字,也加盖了貌似银行的章,每个环节都看似完美,但结果却大跌眼镜。
百密一疏的是,广利达公司未认真审查授权书和担保协议中所盖章的有效性,即“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营业部个人信贷业务专用章”的法律性质如何。
营业部作为职能部门不得成为担保人,除非有企业法人的明确授权。
因此,债权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时,除了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外,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对方的企业性质、担保的资质,如审查盖章主体是否有经过工商登记,面对银行等特殊法人,还要注意审查盖章的主体是否有担保的资质等。
如果对方盖的是某某营业部、项目部、组织部或工程部的章时,在借款前,一定要对方加盖企业法人的公章,或出具企业法人明确授权的委托书。
最后,记得审查协议中所盖的具体印章是否和应签约的主体一致,避免挂羊头卖狗肉的情形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