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婚后对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对方主张该款项为借款怎么办? 2019-01-23
婚后对方父母出资购房
离婚时对方主张该款项为借款怎么办?
 
作者:周奥诺
 
概要: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夫妻共同购房,在无法证明借贷关系的情况下,房屋仍系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概述:
郑某和齐某于2014年12月结婚,婚后于2016年7月购买绍兴市某处房屋一套,购房时齐某出资43万元,郑某出资12.5万元,郑母出资30万元,夫妻二人以齐某为主贷人共同向中国银行贷款45万元,房屋登记于郑某和齐某名下。2017年12月,郑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该房屋,同时向法院提交借条一份,上载明郑某于2016年9月3日向其母借购房款3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以及与借条匹配的转账记录一份,用于证明涉案房屋的购买款项中30万元为郑母出资,且为郑母对夫妻二人的借款。
 
争议焦点:
郑母的出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款?
 
律师意见: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庞越律师作为齐某的代理人向法院提出了下列质证和代理意见:
首先,借条上只有郑某的签字,且郑某在双方处于离婚的情况下拿出该借条,故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存疑。该借条完全有可能是郑某为达到离婚时多分财产之目的而故意向其母出具。
其次,从该房屋的出资来源上看,齐某出资43万元,郑某母子供出资42.5万元,出资比例大体相当,符合现今夫妻购房各出一半的常理。
再次,齐某购买诉争房产时仅申请长期贷款43万元,远低于其获准贷款金额,而银行贷款利息极低,郑某所出具之借条为短期贷款,于齐某而言,多贷款30万元的长期贷款远较贷短期贷款划算。在购房时选择压力大的短期贷款而放弃压力小的长期贷款,不符日常生活经验及逻辑。
最后,在离婚案件中,所处理的财产只有夫妻共同财产,即使郑母出资性质为借款,也不应在本案中处理,而应在借款到期后另案主张。
 
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郑某主张案涉购房款中30万元为郑母之借款,因涉及第三人,本案不做处理,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
 
律师说法:
很多年轻夫妻由于缺少财富积累,即使在婚后也不具有独立购房的能力,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情况十分普遍。在离婚案件中,不少当事人会遇到对方为了多分财产,而主张父母对两人购房的出资款是借款的情形。对于此类问题,首先,如果案件仅涉及分割夫妻共同房屋,那么两者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在同一案件中处理。其次,对方要证明父母出资款的性质为借款不仅要提供其父母的出资证明(如转账记录),还要提供夫妻双方存在共同向主张方父母借款的合意,如夫妻共同签字的借条、共同向出资人还款的记录、共同做出还款承诺的表示、另一方事后追认的表示……此外,还可以综合夫妻双方在购房过程中的出资状况等用于佐证款项的性质。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