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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意思表示不明,借款还是赠与? 2020-04-07
意思表示不明,借款还是赠与?
 
作者:胡奎
 

      昨天(4月6日),“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推送了一篇文章《最高法:子女认为父母的汇款系赠予,应提供充分证据佐证,否则应认定为借款》。具体法律文书的案号为:(2017)最高法民申4942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法在这个裁定书中所确立的规则非常合理,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意义。其裁判要旨为:父母主张向子女的汇款系借款,而子女认为系赠予的,子女须提供证据对其关于赠予的主张加以证明,未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父母所提供的相关证据的,法院应综合全案证据情况认定为借款。
 
       细细品味,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有款项往来的两个民事主体之间,如无其他更多的证据和事实,在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如一方当事人主张借款合同关系,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赠与合同关系,则一般情况下应推定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借款是我们这个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一般关系,赠与属例外情况。
 
       也许有人看到这里,马上就可以举出反例来。比如说逢年过节发红包,没有任何意思表示,如果发红包的人主张为借款,那收红包或抢红包的人岂不是都要返还?当然不是。因为这明显属于赠与,通过相关证据和事实可以查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属于意思表示不明。
 
       任何一个结论,都是有前提的。如果没有前提的话,则任何一个结论都有可能是错的。就“发红包”而言,应当看到逢年过节,或者是有喜事要庆祝,或者是新人进群等因素,而且还有微信“红包”两个字或者是纸质红包(通常为红色,而且还有一些祝福语)等形式和内容,足以证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赠与,而不是借款。
 
       我们说,借款是我们这个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一般关系,赠与属例外情况,是有前提的。那就是:第一,两个民事主体之间有款项往来;第二,除了有款项往来,并无其他更多的证据和事实;第三,虽有款项往来,但意思表示不明;第四,一方主张借款合同关系,另一方主张赠与合同关系(没有说还有其他款项往来)。则一般情况下应推定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反之,如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能够查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则可直接认定为相应的法律关系,而不必靠推定来认定。
 
      现代社会,如有人急需用钱,而有人愿意帮助的话,那一定要珍惜,受助人当怀感恩之心,而不能在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得寸进尺主张赠与。
 
      既然在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推定为借款,那么要成立赠与的话,就一定要有相关证据或事实来证明赠与法律关系。比方说,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赠与合同,赠与公证,赠与的录音录像,赠与聊天记录,转账说明,赠与人在慈善晚会上的发言或举牌等证据和事实,均可查明当事人是否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如不能查明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借款的话,则应推定为借款关系。
 
      当然,现实生活是复杂的。如一对热恋中的男人向女人转账(而不是发红包)520元、1314元、10000元、15000元等金额,而没有添加转账说明,也没有其他聊天记录。总而言之,从表面看,属于意思表示不明。当两人发生纠纷时,男人主张借款,女人主张赠与。那么法官该如何认定呢?
 
      对于这样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已有判例。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794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由于案件当事人双方系情人关系,对于“520”“1314”等具有示爱特殊含义的数字金额不宜认定为借款,其余数字金额可认定为借款。仔细分析可以发现,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情人之间为表达爱意,转账520元、1314元,不可能是借款,应当是赠与才足以表达。法官通过这些证据和事实查明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不再属于意思表示不明了。
 
       最后,我们再回到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敬老慈幼,是为人伦之本,亦为法律所倡导。慈幼之于父母,依法而言即为养育义务之负担。儿女一辅成年,当应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儿女受之亦应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负担之法律义务。现如今受高房价影响,儿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经济条件有限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虽为常事,但儿女万不能以为父母出资乃天经地义,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为不易,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这是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6民终2248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说的是父母与子女之间有款项往来,但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没有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子女一方主张为赠与,法院认定为借款。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我们完全可以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扩大到所有人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