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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也谈丰巢快递柜该不该收费 2020-05-06
 

        
作者:胡奎
 
         丰巢快递柜推出超时收费方案,立马引起热议。有人说可以收,有人说不该收,有人说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什么看法都有。
 
       当初丰巢快递柜进小区时,我就在想,什么公司这么好,为了解决收发快递的最后50米问题,免费为小区安装快递柜,大大方便了居民收快递的难题,也大大减轻了快递小哥的工作量,小区秩序也好了不少,真是功德一件。同时我也在想,这需要不少成本,它的盈利点在哪里呢?
 
       后来我看到了快递柜可以寄快递,还可以打广告等,但这些收入毕竟有限,完全不能支撑它的成本。也有人说,互联网时代,要想占领市场,就要免费,否则就无法占领市场;等占领市场后,再收费。可准备收费时,才发现并不容易,得考虑消费者的接受程度。
 
       从法律上讲,快递柜要收费,一点问题都没有,关键是向谁收,怎么收。因为当初人家是免费给你使用的,现在人家不想免费给你使用了,难道你还能强迫人家免费不成?当然,消费者也可以选择不用,这可能要苦了快递小哥了。最极端的情况是,所有消费者都不使用快递柜,则快递柜大概率会消失,当然这只是一种假设。我们以网上购物为例,探讨一下其中的法律关系。
 
        第一,买方(取件人)与卖方(寄件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买方在购买商品时,一般情况下已经向卖方支付了快递费用(多含在商品价格里面),那么卖方就有义务将商品通过快递送到买方手中。如果因为快递柜要超时收费而导致买方还需额外支付费用才能取到商品,而买方又不愿意的话,那买方只能找卖方主张相关权利,要求卖方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卖方与快递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卖方向快递公司支付了运费,快递公司有义务将商品送达指定地点或位置。否则,如快递公司将商品送达快递柜,买方因不愿支付额外费用而没有收到商品的话,则快递公司违约,卖方可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除外。”
 
        第三,快递公司与快递柜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其主要内容为,快递公司向快递柜公司支付费用,快递柜公司提供快递柜给快递公司使用。至于一件商品在快递柜里能存放多长时间,这是快递公司与快递柜公司之间的约定,与买方无关。如买方取件超时,则快递公司违约,快递柜公司可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买方收费。
 
       第四,快递柜公司与买方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由于二者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故买方从快递柜中取件,无需支付额外费用(自愿除外)。如买方没有收到商品,则快递公司需送货上门,履行它与卖方之间约定的合同义务。《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但一种商业模式,并不能仅考虑法律问题,更重要的是还要考虑盈利模式。如果连年亏损,快递柜公司所融资金迟早有一天会烧完。如果快递柜消失的话,对大家都不是一件好事。对快递柜公司而言,除大力发展快递柜寄递业务和广告业务外,对于超时收费,快递柜公司应向快递公司收取才对。如有更多的收件人(买方)不愿意使用快递柜的话,则需快递小哥送件上门,所以才会有那么多快递小哥叫苦不迭。
 
       如果快递柜公司一定要向收件人收取超时费用,从法律关系上讲,首先,快递柜公司需与快递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快递公司有义务将超时收费的内容告知卖方。其次,快递公司需与卖方在合同中约定,卖方有义务将超时收费的内容告知买方。最后,卖方需与买方在合同中约定,超时取件将收取一定费用,这样还可保障买方的选择权。如此这般,快递柜公司的超时收费才有法律依据,才会逐渐为消费者(取件人)所接受。
 
       当然,这样做也可能会影响买方的情绪,进而影响卖方的业务。一般认为,这个影响是不大的,时间长了,消费者也就逐渐习惯和接受了。而且,如果消费者能在规定时间内将快递从快递柜里取出,还可以提高快递柜使用的周转率,避免快递积压,小区秩序也会好很多。至于快递柜公司给予消费者的取件时间应以多长为宜,12小时似乎短了点,窃以为24小时比较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