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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县长直播带货助农,竟有人说违反《广告法》? 2020-05-25
县长直播带货助农,竟有人说违反《广告法》?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  谢慧兰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后,多地农产品一度出现滞销。面对农民手中的产品销路、流通遇阻的困境,各地县长、副县长、局长等地方干部出“奇招”,化身网络主播,纷纷走进“抗疫助农”直播间,向网友们推销当地的土特产。
 
       地方干部们的直播成果大都还不错,山东的临沭县的直播活动开始不到10分钟,有2万名网友涌入直播间。活动上线后两小时,直播间观看人数突破20万,8万斤紫薯售罄。单县的“县长直播”引来约160万人围观,卖出60万枚鸡蛋,同时还带动了其他农特产品的热销。曹县县长梁惠民出镜的半个小时里,直播观看量超过160万,售出汉服3000余件,销量较平日上涨了7至8倍,部分参与活动的商户吸粉上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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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员干部们不端架子,在直播间活泼亲民,专业详尽地向网友们介绍当地的农产品,成为疫情期间直播行业的一大亮点。“干部直播带货”模式不仅破解农产品滞销的问题,也为各地政府了解产业发展现状,推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提供了新思路。这样一获得农户和大多数消费者肯定的行为,却仍然免不了招来部分网友的质疑——干部们直播,是否违反《广告法》?
      《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确有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然而,党员干部们直播带货,违反了此项规定吗?
 
       笔者认为并没有。
 
 
       《广告法》调整的是商业广告的行为,“干部直播”属于公益广告的范畴。
 
       《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因此,本法所称的广告,是指商业广告,而不包括非营利性广告。
 
        也就是说,法律禁止在商业广告中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但并没有法律限制在公益广告中,合理地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
 
 
        干部直播,属于公益行为,与商业广告有着本质区别。首先,干部直播的目的是帮助农民渡过疫情艰难期,是为助力当地脱贫、带领人民群众走上小康生活所作的努力。其次,干部直播并不是为某一企业或某一产品背书,也不是受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委托授意的广告发布、代言行为。最后,干部们并非以权谋利,他们不收取任何经营者的报酬,也不参与分配利润。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们,学习电商新模式,为地方特色产品打开销路,这属于助农、助当地经济发展的公益行为,体现的是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因此,干部直播是履行行政职务方式的转变,忧民所忧,为民服务,应当值得肯定。
 
        当然,党员干部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的是政府形象,在履行行政职能时,应当注意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不忘初心,尽责、公平、公正地服务社会。
 
       首先在直播时语言应当注意分寸,不得庸俗浮夸。其次推荐产品时要讲诚信,不夸大产品质量,不作虚假宣传。最后不得收取报酬,选择参加直播活动的商户应当公平、公正,不为某一企业或网店背书,只为当地特产做推介,否则则有商业广告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