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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民法典解读(一):民法典的编纂体例 2020-05-28
 
作者:胡奎

 
今天,民法典在万众瞩目下通过了,但对民法典编纂体例的争论一直就没停过。现有民法典一共分为七编和附则,分别是: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合同、第四编人格权、第五编婚姻家庭、第六编继承、第七编侵权责任、附则。
 
大陆法系确立的标志是两大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先后颁布。其中,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分为序言和正文两部分,正文又分为“人”、“财产”和“取得财产的方法”三卷。德国民法典采五分法,分别是总则编、债之关系法、物权编、亲属编和继承编。后来两部法典都在不断发展,与时俱进。
 
虽然两部法典名气很大,但可以看出,完全照搬外国民法典并不可取,因为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国情,而且每个国家的不同阶段也存在不同的情况。这绝不是一句套话,也不是一句正确的废话。但两部法典以及其他一些国家的民法典可能存在一些值得借鉴的地方,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研究。
 
我国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一些大的争论:一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二是人格权是否要独立成编;三是知识产权编是否纳入民法典;四是是否设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五是人身权在前还是财产权在前。有些问题已经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共识,但有些争论还会持续下去。不管有没有达成共识,我们今天不讨论其他问题,仅以现有民法典为基础讨论其编纂体例的问题。
 
就我国民法典编纂体例而言,总则作为第一编,附则作为最后一部分,都是毫无争议的。但第二编至第七编的编纂体例,却值得商榷。我们不讲什么大道理,可从最通俗易懂的问题说起。
 
首先,我们都知道,民法是一部权利法。“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她强调了民法对每个人权利的保护,从出生到死亡,甚至是出生前和死亡后,都会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参见《民法典与“小明”的故事》,“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2020-05-25)。
 
第二,从内容角度,民事权利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部分。人身权又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部分,财产权可分为物权和债权两部分。对于我国民法典,到底应该人身权在前财产权在后,还是财产权在前人身权在后呢?俗语说,钱财乃身外之物。一般而言,人身权在前较为合适,以显得对人身权的重视。
 
第三,就我国现有立法而言,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存在一个很大的差别,那就是人格权势大,身份权势微。故人格权可单独成编,身份权散落于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以及知识产权法和其他一些法律之中。从现有民法典编纂体例中也可看出,第四编至第六编紧挨在一起,实现了人格权与身份权的紧密团结。
 
第四,物权在前债权在后,这也没问题。但债权主要是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而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的势力实在太小,小到无法独立成编,只好放在第三编合同之下第三分编准合同。我国民法典这样安排也无可厚非。
 
第五,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同属债法之重要内容,但现有民法典却将合同与侵权责任两编活生生地拆开了,实属蛮横。如果将同属财产权的物权和债权放在人身权之后,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最后,以愚下之见,如我国民法典以以下体例进行编纂,似乎就完美了:第一编总则、第二编人格权、第三编婚姻家庭、第四编继承、第五编物权、第六编合同、第七编侵权责任、附则。思路清晰,条理清楚,说服力强,你是不是无言反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