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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原来,道交法76条应该这样解读 2020-06-09

作者:胡奎
 
 
6月5日,“丰国律师”微信公众号推送《小学生闯红灯被撞要负全责吗》后,许多朋友来跟我探讨道交法76条的规定。说心里话,道交法76条确实令人费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76条存在的问题 
 
道交法76条一共两款,第一款又分为两项。 
第一款首先规定了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足部分,才按照76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处理。这都比较好理解,基本上也没什么人反对,真要有人反对估计也就保险公司了。但这种规定本身是否合理,需要实践来检验,主要看保险公司在这一块的收支是否能够平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确定责任的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因为大家都是机动车,是平等的,这也好理解。
 
第二款规定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损失,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进一步理解,其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这里,第一款所规定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能适用于此,因为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是相对独立的。而且,这个规定对那些“碰瓷”的行为能起到一定的预防和遏制作用。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责任的问题,共分为三种情况。问题主要出在这里。
 
第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在于:这里没有明确机动车一方是否有过错,是否意味着无论机动车一方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呢?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这里的问题跟第一种情况类似。
 
第三,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此处已经明确的是: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不明确的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是否有过错?还是说,当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没有过错时,可以适用本规定,也可以适用前述第一种情况规定?当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有过错时,可以适用本规定,也可以适用前述第二种情况规定?这是否意味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拥有选择权?
 
第四,第一和第二种情况是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是否有过错角度进行规制的,却没有明确机动车一方是否存在过错;第三种情况是从机动车一方无过错角度进行规制的,却没有明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是否存在过错。逻辑混乱。
 
二、逻辑分析与合理化解读 
 
在对道交法76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合理化解读之前,需归纳一下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存在的四种过错关系。一是机动车一方有过错,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无过错;二是双方均有过错;三是机动车一方无过错,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有过错;四是双方均无过错。法律对此进行规制,必须要涵盖这四种情况,否则就会导致遗漏,逻辑上不周延。据此,可对道交法76条第一款第二项内容进行合理化解读。
 
第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这里虽没有明确机动车一方是否存在过错,但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看,交通事故属于侵权行为,而侵权行为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须由法律明文规定。如此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是无明文规定,二则与“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之规定相冲突。故根据立法本意,此处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又,机动车是一种高速行驶的工具,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具有高度注意义务,同时道交法要贯彻倾斜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原则,故此处过错责任原则应实行过错推定。交通事故发生后,推定机动车一方有过错。据此,如机动车一方认为自己没有过错,须举证证明,同时也可举证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有过错。如机动车一方不能举证证明,则说明自己没有尽到高度注意的义务,过错推定成立,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处规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是指由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至于机动车一方自己的损失,不能要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赔偿,只能自己承担。
 
所以,此处实际上规制的是“机动车一方有过错,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无过错”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第二,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对机动车一方,此处的归责原则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过错推定。如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有过错,则可适当减轻自己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的赔偿责任。此时,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的责任划分可能就是主次责、次主责或者同等责任之分。司法实践中,如遇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与机动车一方之间被判定为主次责的话,一般情况下,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最多不会超过百分之八十;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最低不会低于百分之二十,也仍然比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要高。如此,前后规定协调一致,不会产生倒挂现象。同时,如机动车一方有损失,可要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此处实际上规制的是“双方均有过错”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第三,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对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言,此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再次体现了道交法倾斜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的原则。另一方面,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而言,其是否存在过错呢?这里实际上包含了无过错和有过错两种情形。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无过错,则机动车一方可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承担最高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有过错,则可根据其过错程度,令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承担小于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甚至不承担赔偿责任,均符合法律规定。如此理解,才符合立法的本意,也体现了机动车一方的路权原则。而小学生闯红灯被撞负全责,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即是适用本规定的结果,并没有违背法律。
 
所以,此处实际上规制的是“机动车一方无过错,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有过错”以及“双方均无过错”时的责任承担问题。至此,涵盖了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存在的四种过错关系,逻辑周延,没有遗漏。
 
 
三、对76条的进一步完善
 
立法要求简洁、明了,但同时也要求准确。虽然无法达到所有人都能理解的程度,但如果大多数人都不能理解,或者产生严重分歧,则说明立法一定存在问题。道交法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即属于此种情况。立法完全可以在简洁、明了、准确,使用法言法语的基础上,尽量把意思表达清楚,让大多数人能够理解,不产生歧义,至少不产生大的歧义。那么,法律在适用过程中,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产生其应有的效果。
 
过错推定并非归责原则,而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过错推定的目的在于减轻或者免除受害人对致害人过错的证明责任。因为某些损害事实的发生,基于某种客观事实或条件的限制,受害人很难举证证明致害人有过错,故实行过错推定。如致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致害人,可以更好地实现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我国《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有很多这样的规定,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对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民法典》1199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对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民法典》1222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对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民法典》1242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对动物园的过错推定(《民法典》1248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对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过错推定(《民法典》1253条);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对堆放人的过错推定(《民法典》1255条);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推定(《民法典》1257);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对管理人的过错推定(《民法典》1258)等。
 
在上述侵权法律关系中,由于致害人处于强势或优势地位,或者说受害人处于劣势或弱势地位,很难获得致害人有过错的证据,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实行过错推定,将举证责任转移到致害人一方,使得双方当事人的地位达成一种新的平衡状态。据此,可对道交法76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做如下修改: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根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程度,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第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过错责任原则之过错推定的常用表达方式。如机动车一方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这里延续了前述第一种情况的规定,对机动车一方仍然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之过错推定。区别在于:前述第一种情况,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无过错;而此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有过错,故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第三,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根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程度,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前述第一和第二钟情况均推定机动车一方有过错,如机动车一方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话,则适用本规定。区别在于:此处对机动车一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责任有限。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责任应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程度成反比。即,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无过错时,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存在一般过错时,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小于百分之十;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时,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也在情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