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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被离婚”——此事必有蹊跷 2020-06-29
作者:胡奎
 
 
因工作原因,夫妻二人分隔两地。2016年1月6日,丈夫张某回到山西吕梁的家中,发现妻子冯某不见了,家里还留下了一本离婚证,才发现原来自己“被离婚”了,离婚登记日期为2011年8月24日。这还不是最诡异的,更诡异的事还在后头。
 
 
(张某离婚证)
 
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的离婚证。法院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时,部分内容未填写,属登记程序瑕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起诉。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于2011年8月24日知道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但张某认为自己是在2016年1月6日回家后才知道此事,1月19日提起行政诉讼,显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这就要看被告提供的证据到底能证明什么。
 
根据案情,被告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构隶属于民政部门)提交的相关证据及案件第三人冯某的陈述则说明了一切。第一,《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监誓人”一栏无人签名(按照规定,婚姻登记员为监誓人)。第二,《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虽有签名,但张某否认是自己本人签名(不知道张某在诉讼中是否申请了笔迹鉴定)。第三,《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登记员”一栏无人签名。第四,冯某陈述:由于当时双方激动,由他人代签字。
 
 
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不管结婚还是离婚,都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不管一个人有多忙,都必须亲自去办理,不能代理;必须亲自签名,不能由他人代签名。简单的一个离婚登记,居然有这么多问题存在。这已不是登记程序瑕疵问题了,而是重大错误。过失已不能说明问题,而应该是故意,说不定还会有不可告人的目的在里面。
 
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做好笔录,笔录由当事人阅后签名。《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不知作为被告的民政部门,是否向法院提供了张某签名的笔录证据?对于婚姻登记员没有签名的问题,又如何解释,仅仅以程序瑕疵问题就能糊弄过去吗?
 
早在2005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就在《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且不能证明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对该婚姻登记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更为诡异的是,山西省三级法院对这些重大疑点和问题却视而不见,将其淡化为程序瑕疵问题,偏偏对诉讼时效问题抓得很牢,仿佛抓住了一根救命稻草一样。本案中,还有很多事实和问题有待调查清楚,法院不能这样草草结案。可以看出,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更愿意相信被告,被告的大问题也可以化小;而不太愿意相信原告,原告的小问题也可以扩大。殊不知,手中掌握权力的行政机关要是做起恶来,其危害有多大!
 
我们再看《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财产权利,已过诉讼时效的话,视为当事人放弃也就放弃了。
 
如果涉及财产,适用诉讼时效自然没问题。但像这种涉及人身关系的行政行为其实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只要是行政机关登记错误,行政相对人无论何时都可以要求更改。否则,如一方当事人与婚姻登记员勾结起来,或者因为冒名顶替等其他原因,悄悄地办理了结婚登记或者离婚登记,那就有人会“被结婚”[1] 或“被离婚”[2] 而毫不知情,进而当事人都有犯重婚罪的可能了(在婚姻登记没有联网的情况下)。
 
假如,有人暗恋小明,不能自拔的那种,或是出于其他目的,小明在二十二周岁时就“被结婚”了,但他对此毫不知情。等到小明三十周岁要结婚,去办理结婚登记时才发现自己已经“被结婚”了。但八年已经过去了,小明还能提起诉讼吗?根据法律规定,就算小明有这个程序性的权利而提起了诉讼,如果被告在诉讼中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那么法院是否要驳回原告的起诉呢?[3] 所以,这种情况实际上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被离婚”也一样。
 
 
再回到张某“被离婚”一案。此案的蹊跷之处还在于,张某与冯某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因张某生活方面不检点,冯某无法承受,经双方多次协商后同意协议离婚。在财产分配上,张某仅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十余套房屋中的一套(而且产权将来还归次子所有,不得变卖)、一辆轿车和现金60万元。其余房屋、商铺、十二个车位、上千万借款(此说法不准确,可能是上千万债权,因为张某说有做放贷生意赚了不少钱)、有价证券、国债、金银等都归冯某。张某说这份《离婚协议书》是2013年为了多买一套房子,与冯某商量假离婚时写的协议书。后来协议书遗失,冯某曾让他重新签名过一次,张某也对落款时间为2011年7月2日提出过质疑。
 
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本案涉及巨大的财产利益。如果真如张某所说,他是在2013年之后在《离婚协议书》上签的字,那么冯某就只能在2013年之后去办理离婚登记,而且还必须与婚姻登记员勾结起来,将离婚登记时间倒签,才能形成我们现在所看到的登记时间为2011年8月24日的《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那得有多大的诱惑或者多大的原因,才能让婚姻登记员同意干这事!这是一个很大的疑团(还有一种解释就是张某在说谎)。
 
退一步讲,即使张某已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如果双方协议离婚(包括登记离婚和诉讼协议离婚)未成,则该《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没有生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及相关理论,这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只有当“离婚”条件成就时,财产分割的条款才生效。冯某不能独自一人持《离婚协议书》去办理离婚登记。
 
如果张某所说属实,那么是否可以推测,不仅婚姻登记员已卷入到本案中来,而且审理本案的山西省三级法院的法官也已牵涉其中呢?在本案存在诸多疑点的情况下,不仅一审和二审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起诉,山西高院也驳回了张某的申诉和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建议张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1] 澎湃新闻:《女子“被结婚”最新进展:民政局撤销了记录》,微信公众号“澎湃新闻”2019-12-26。
[2] 黔微普法:《一女子“被结婚”后又“被离婚”,到底发生了什么?》,微信公众号“黔微普法”2020-06-10。
[3] 不搜不知道,一搜吓一跳,原来还真有这么多人“被结婚”,而且还同样遇到了维权难的情况。参见于立生:《女子“被结婚”维权难,民政不能和法院踢皮球》,微信公众号“狐度工作室”2020-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