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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民法典中公安调查权价值分析 2020-07-03
民法典中公安调查权价值分析
 
----以“22楼天降自行车”高空抛物为例
 
 
 
 
作者简介:
周秀银,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浙江省公安厅公职律师、一级警长,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治理学,联系方式15805715544,邮箱:zhouxiuyin@163.com。
 
 
 
一、基本案件情况
2020年6月20日左右,在网络上舆论反响强烈的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诺德名城小区一单元楼22楼发生一起天降自行车高空抛物的案件,由于该案件正值民法典颁布后不久受到社会强烈关注。根据相关报道该自行车由于监控抓拍到从22楼抛下并落到三楼平台上,没有造成重大人员及财产损失。
 
 
二、案件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案件。今年来,高空抛物案件或坠物案事件成为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热点社会问题。自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后,2020年5月28日,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再次在1254条对高空抛物作出了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在上述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该积极履行调查权,通过调取现场的监控视频、固定证人证言、扣押被抛自行车、现场勘查记录等,通过调取各方面的直接或间接证据相互印证分析该起高空抛物案件的性质。
 
 
三、责任分析
首先,要查明该起高空抛物实施的主体。通过调查取证发现该自行车如果是从22楼抛下。因为楼层比较高,这样重量的物品严重危害小区的公共安全,因此需要通过及时的入户调查当时该自行车是在什么情景下抛下的,是由谁抛下的,抛自行车的动机、所处的场所位置等。通过全面分析,如果该实施主体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就要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考虑追究其“故意伤害”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罪名(根据案件调查情况而定)定罪处罚;如果实施的主体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员,就可能要依据《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追究监护人的民事侵权责任。
 
 
四、民法典中公安调查权价值分析
公安调查权介入民事侵权的价值考量是为了维护正义的社会秩序。在一个法律制度完善的社会中,秩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值通常是呈现出完美结合关系,不会因为个别因素偏颇任何一方,但是在现阶段出现高空抛物或坠物案件中,我们总能看到受害人生命健康权益无法得到恢复和维护的混乱状态,人们“头顶上安全”总是严重影响正义秩序的形成。如何恢复这种安全有序的正义秩序,我们必须从正义的构成要素即安全、自由、平等进行深入分析,因为一个正义有序的法律制度要以安全为中心,或以平等有侧重,或以最大限度的自由为参考。这次颁布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公安调查权在应对高空抛物或坠物案件,是对《侵权责任法》不能适应或应对新出现的大量高空抛物或坠物案件的正义应对。另外,我们应该注意到民法典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人身、财产等关系,是通过私人自治权来确定他们各自履行行为的价值,但是高空抛物或坠物案件发生后所导致的受害方迅速变为弱势群体,面对这些案件调查难、确定责任人难的特点,私法自治个人平等对抗措施在面对此类案件时总是变得苍白无力。由于该类案件受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权利无法及时得到恢复或补偿,导致了明显的实质不平等,严重影响了人们对安全价值的追求。那么如何追求以安全为中心的正义秩序,就要纠正《侵权责任法》中对权利保护的不平等规定,让公安调查权代替私人自治权恢复正义秩序。那么公安调查权这种公权力介入民事侵权私权范围是否造成不平等呢?正如博登海默所述:“给予人们和群体平等和不平等的程度,往往是依据客观的生产状况而定的,依基本上无法控制的社会现实状况而定的,依社会进化的一般状态而定的,依据现有的认识和理解水平而定的。”总之,随着人们法治意识提高和安全防护技术装备防范完善和技术提升,这种不平等的调查权介入会逐渐消失的,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张力会逐步缩小走向权利本位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