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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量刑建议制度研究 2020-07-22
 
 
作者简介:罗德昌,1986年出生,2010年本科毕业于江西农业大学法学系后,一直从事法律实务和理论研究工作至今,在国家、省、市级刊物发表文章50余篇。在2013年被司法部授予“守护边疆维护民族团结的模范志愿律师”荣誉称号。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但该制度还不够完善。为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量刑建议制度,我们应该从制度、技术、法律三个层面进行完善,提高我国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量刑建议的精准性、操作性、公正性和采纳率,确保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发挥主导作用。
 
【关键词】认罪认罚  从宽程序  量刑建议制度
 
 
 
一、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优势和意义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1]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量刑建议制度,具有以下优势:
 
(一)能够促进量刑公开、公正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量刑建议开启了量刑的多方参与机制,检察机关在被告自愿认罪认罚的前提下,提出量刑建议并在案件移送起诉时一并向法院提出。法庭审理时,被告人和辩护人可以就量刑进行答辩,控辩双方的量刑主张和理由得到充分地展示,使控辩双方实质上积极参与法院的量刑环节,有助于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公正、科学、合理的刑罚裁量。
 
(二)能够提升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能够极大地提高司法效率,促进诉讼经济与效率。具体表现是:
 
1、 量刑建议提高了当庭宣判率。
 
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后,检察机关应在执业律师的见证下,由犯罪嫌疑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法庭审理时,法官在兼听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对量刑有关的情节有一个更全面、准确的认识,当被告人作完最后陈述后,即能作出适当的量刑裁判,提高了当庭宣判率。
 
2、 量刑建议减少了讼累。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量刑建议的推行,使量刑问题透明化、公开化。由于辩护人全程参与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并临场监督确保被告人是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被告人对判决的公正性具备了充分的理解,消除了对判决执行的抵触情绪,真诚认罪、悔罪,减少了不必要的上诉,提高了审判效率,节省了司法成本。[2] 
 
3、 量刑建议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量刑建议具备了法律的约束力,能够同时兼顾公正和效率两大价值,强化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有效减少了司法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
 
(三)能够提高公诉人职业素养
 
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对自身业务能力的内在要求,亦是提升公诉人职业素养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前提下查清以下事实: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罪行的轻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以及量刑所具备的从轻、从重、加重处罚、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量刑建议对公诉人的综合能力和应变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量刑建议被采纳的风险倒逼公诉人提升自我技能与业务能力。
 
二、量刑建议制度对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意义及存在的问题
 
量刑建议制度作为一种附属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制度,必然要符合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
 
(一)量刑建议制度是对公正和真相的追求
 
量刑建议制度对公正的的追求,包括程序上对于诉讼权利的保障。量刑建议制度的贯彻落实,量刑意见应运而生,量刑建议权和提出量刑意见的权利相辅相成,检察机关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以及说明量刑建议理由的责任,被告人和辩护人则拥有反驳控方观点、证明罪轻或无罪的权利。在2018年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量刑建议,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效力,法官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审理的案件,在不失公允的情况下应予采纳。
 
(二)量刑建议制度也是对效率的追求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量刑建议制度虽然增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难度,但提高了庭审的效率,使得案件的审理可以繁简分流,极大地提升诉讼效率。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量刑建议同时兼具案件的繁简分流和提高庭审质量的的优点,其提高诉讼效率的表现如下:
 
第一,量刑建议为法官提供量刑参考,有利于缩短裁判周期。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的审结时间为7天左右,审结时间最长为14天,最短的只有5天。因为检察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提出了量刑建议,因而法院只需要查清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大大缩短了裁判周期,提高了裁判的公正合法性。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辩论,使得量刑建议的采用说理部分更为明晰,法官进行量刑裁判时,不仅有了明确具体的量刑参考,而且对量刑情节的适用与否有了更好的把握,甚至提高当庭宣判的概率,大幅提高诉讼效率。
 
第二,被告人在执业律师在场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能够提高对案件量刑情节的认知,提高对量刑的认可度。由于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必须有辩护人在场,被告人对认罪认罚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清楚明知。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被告人欲通过上诉降低刑罚的侥幸心理,减少了上诉率。
 
三、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不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由于检察机关在量刑方法和经验积累方面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量刑建议适用中检、法两家对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量刑建议的认识还有待统一。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法官则认为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严重侵犯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只有部分法官认为量刑建议制度强化了对司法权的监督。 [3]
 
(二)量刑情节发生变化,公诉人能否变更量刑建议。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量刑情节发生变化的情形确实存在,如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辩方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对此公诉人能否变更量刑建议,不变更是否会导致错误的量刑建议。
 
(三)并处罚金的案件,量刑建议不被采纳的可能性较大。由于审查起诉环节,检察院对被告人是否具有执行罚金刑的能力和条件并不清楚,对罚金刑只提出了概括的量刑建议。而刑事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会根据被告人缴纳罚金数额的情况来决定被告人主刑的适用,致使检察院量刑的意见不被采纳。[4] 
 
(四)量刑建议的法律效力缺乏有效保障。我国刑诉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就量刑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若干意见的规定,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量刑明显不当,才可提出抗诉。检察院虽不认同法院的量刑结果但又不能据此提出抗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量刑建议价值的实现。
 
(五)对于没有辩护律师进行辩护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议的效果会有降低。虽然《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必须要有律师在场,但由于被告人没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在公诉人和律师解释后,对其可能判处的具体量刑幅度、量刑情节仍是难以理解等等,有可能会对没有聘请辩护律师的被告人产生量刑不公。 [5]
 
四、完善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建议
 
(一)体制机制层面的完善
 
1、统一思想,有效组织。
 
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审查案件时,在律师见证下由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在案件移送起诉时一并向法院移交。因此,我们要引导公诉干警思考量刑建议对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重要意义及对审判监督的意义和重要性,促使每名干警全面了解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量刑建议工作的具体要求,充分认识该项改革工作对提升自身执法水平、执法监督能力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从内部提高参与能动性。
 
2、求同存异,加强协调。
 
我国现行刑诉法规定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必然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带来一些冲击,这一作法能否获得法官的认同和支持,关系到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这一新生刑事诉讼程序的生存,关系到量刑主张能否得到法官的采纳,又关系到是否会引发公诉权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无谓之争。因此,我们在工作中主动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使检、法两家在量刑建议的指导思想、原则、方法等方面达成共识,工作中相互配合,并积极接受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
 
4、 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前必须充分听取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同时在庭前必须做好与辩护人、被告人、被害人、法官的沟通工作,力求准备工作细致到位,确保量刑建议的精准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注意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的平衡。
 
5、 建章立制,规范监督。
 
为了使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量刑建议的成效在实体部分有所反映,法、检应共同建立不采纳量刑建议磋商机制。首先,在法院判决不予采纳量刑建议前,公诉人和审判员应当事先沟通、交流意见。其次,法、检就不采纳量刑建议中的问题定期进行交流,对于同类的问题形成一致看法,明确量刑建议的标尺,最后,法院应在不采纳量刑建议判决书中释明,让其公开化、透明化,以便形成良性的磋商机制。
 
(二)法律规则层面的完善
 
1、量刑建议遵循的原则。
 
量刑建议作为一项制度,它的实施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行使法律监督权原则,即客观、公正地提出量刑建议;二是罪刑相适应和体现刑事政策原则,即提出的量刑建议首要考虑被告人认罪认罚,全面考虑依法从重、加重被告人刑罚等量刑情节和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以及有利于被告人改造及社会和谐的因素提出恰当的量刑建议;三是理由充分原则,即提出量刑建议应当充分说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理由,从法理、事理、情理等方面进行阐述,具体包括法律依据、司法解释、法学理论、社会伦理道德及其自愿认罪认罚的真实性等内容。
 
2、量刑建议适用范围。
 
从理论上讲,量刑建议的范围应该是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的全部案件,即凡是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案件,检察机关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审查起诉。但对于危害国家主权类的案件则不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进行审查及审理。
 
3、量刑建议决定主体。
 
由检察官决定提起的公诉案件,量刑建议应由检察官自由裁量。但被告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由检委会决定;检察长办理的案件,量刑建议由检察长决定;检委会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委会决定量刑建议。
 
4、量刑建议的内容。
 
量刑建议应当在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的基础上,指明刑种,提出一个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量刑意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都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具体规定如下:一是量刑建议不得跨刑种;二是对于刑期较短的管制、拘役,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量刑建议;三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有适当的量刑幅度,但量刑幅度不得超过六个月;四是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不得超过一年。五是数罪并罚的,在分别提出量刑建议的基础上,提出总和刑期的建议。除此之外,对于符合免除刑事处罚和判处缓刑的案件,可以提出较为精确的量刑建议。
 
5、量刑建议提出的方式与法律程序。
 
量刑建议的提出必须形成书面形式的法律文书,体现出量刑建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出的方式与法律程序只能是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
 
法庭辩论中,定罪和量刑分别进行辩论。独立的量刑辩论能够让公诉人和辩护人、被告人充分表达对于量刑的意见,使得被告人充分了解自己的量刑情节和量刑幅度,能够增强被告人对判决结果的接受程度和履行判决的自愿性。 [6]
 
6、 量刑建议的监督。
 
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增加检察机关的工作量同时,亦强化了检察机关的责任承担。有权便有监督,慎重行使手中的权力,加强对量刑建议的形式和实质审查。
 
(三)技术程序层面的完善
 
1、量刑建议还必须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时,不仅要考虑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更应充分关注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的经济、社会、生理和心理等伤害,征求被害人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的意见,容易提高被害人对量刑建议的认可度,从而让被害人遵守司法判决,维护司法权威,减少抗诉、上访等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构建和谐社会。
 
2、量刑建议应当与证据开示有机地融合起来。
 
证据开示可以让公诉人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对公诉人根据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具有全面的认识,从而促使公诉人提出的量刑意见更准确、更客观,具有足够的说服力,容易得到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认同,易为法官接受。
 
3、判决书应对量刑结果所依据的理由做出说明。
 
控辩双方通过量刑问题的争论对自己的观点能否被法官支持有一个大致的预测,判决书对量刑建议是否采纳作出说明,不但使控辩双方清楚法院量刑的理由,还让控辩双方知道己方量刑建议缘何不被纳。若法院量刑理由充分,即使量刑结果与控方或辩方期待有一定距离甚至较大距离,控方或辩方也容易接受,可减少不必要的抗诉和上诉,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 [7]
 
4、加强与法院的协调与沟通。
 
量刑建议的实施需要法院的支持与配合,实践中应当重视与法院的联系,尊重法院的刑罚裁量权,慎用抗诉权,从而促进量刑建议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
 
综上,检察机关应以我国刑事诉讼中设立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为契机,以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应提出量刑建议为抓手,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精准性不高、操作性不强、采纳率不高等不足,从制度层面、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建立并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量刑建议制度,确保检察机关提出精准性高、操作性强、采纳率高的量刑建议。这对于案件繁简分流提升司法效率,提升检察人员法律监督水平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都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1] 杨立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解与适用》,载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年1月10日。
 
[2] 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载于《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
 
[3] 朱伟、桂林:《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应兼顾“三重角色”》,载于《检察日报》,2018年12月。
 
[4] 吕晶晶:《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探讨》,载于《天津法学》,2018年12月。
 
[5] 吕晶晶:《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探讨》,载于《天津法学》,2018年12月。
 
[6] 吕晶晶:《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探讨》,载于《天津法学》,2018年12月。
 
[7] 李哲:《辩诉交易相关制度之借鉴》,《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第16卷第5期),2008年10月,第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