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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多次盗窃:一般违法,还是犯罪? 2020-07-24
作者:胡奎

据“澎湃新闻”报道:一南京“知名大学”正在复习考研的大四学生,为了他的学业,家中三个兄妹都辍学了,大概是因为生活窘迫,他选择了偷外卖。据警方透露,有据可查的偷外卖行为就有十多次。目前,该学生已被刑事拘留。
 
 
此报道一出,立即引起轩然大波。有人赚足了噱头:在“偷饭”大学生面前,我们都有罪。并趁机对国家、社会和体制进行了恶毒地攻击。但也有人不乐意了:你有什么资格说我们都有罪?大学生偷外卖跟我有什么关系呢?无缘无故的我又有什么罪呢?我什么时候允许你代表我了?有人认为这纯粹是为了博眼球,蹭流量,对全国人民进行道德绑架。
 
细细想来,此事之所以引起广泛地关注和热议,主要还是因为“贫困大学生”这一符号在起作用。如果是一社会混混偷了十多次外卖而被刑事拘留,相信会有很多人说“该”,或者直接飘过。但就行为性质而言,二者之间并没有什么不同。
 
但剧情很快出现反转:据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通报,李某(即前期报道中的大四学生)于2018年毕业于湖南衡阳某大学,于当年到南京工作,目前在南京某公司工作,有固定收入,其租住在雨花台区某小区。其父母和大姐在老家务农,二姐、三姐分别在北京、海南工作。据调查及其本人供述,今年5月31日因其购买的外卖餐食在小区门卫处被人拿走,遂产生报复和占便宜的心理,多次在上述地点盗取他人外卖餐食。
 
 
法律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普遍性规范,不是专为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人而制定和适用的。也就是说,就偷了十多次外卖的行为而言,在校贫困大学生也好、已工作大学生也罢,或社会混混受到的处罚应该是相同的。
 
在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虽然李某盗窃的财物还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但刑法规定了多次盗窃也构成盗窃罪。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那么,结合刑法及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就是“只要在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就构成盗窃罪呢?显然不是这样的。我们知道,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犯罪的本质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在符合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条件下,还必须考察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比如,对非法侵入住宅罪而言,是否“只要未经他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便构成犯罪呢?也不是。还必须考察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比如(1)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4)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5)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才有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否则,会明显扩大处罚的范围。
 
对“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也是一样,除了要考察盗窃次数,还要考察其社会危害性。也就是说,还要考察每次盗窃行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如果每次盗窃行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并不大,甚至可能还很小,就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就可以不对其进行刑法意义上的评价。比如,有人盗窃了十次,但每次都只盗窃了一个苹果吃了。这样就很难给人定罪,但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还是合适的,也很有必要。
 
张明楷教授认为,对多次盗窃行为是否以盗窃罪论处,首先要考虑行为是否可能盗窃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其次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时间、对象、方式以及已经窃取的财物数额等因素。一般来说,行为人以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目的,多次盗窃的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标准宜认定为盗窃罪。反之,如行为人三次以上在菜市场小偷小摸的,不宜认定为盗窃罪。又如,每次只在超市盗窃一支圆珠笔,没有取得数额较大财物的意图,即使短期内三次以上盗窃的,也不能认定为盗窃罪。【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7月版,第953页。】
 
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虽有多次盗窃行为,但仅为充饥或保暖而盗窃少量食物、衣物,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根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视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该规定就比较科学合理,也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具体到本案,李某盗窃的每份外卖价值的大小,十多次盗窃外卖的总金额,以及主观的恶性程度,社会危害性等,都在考察之列。综合来看,其行为还没有达到严重的社会危害程度(并不是指无社会危害性),对李某科以治安管理处罚比较合适,同样可以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而且还体现了法律的温度。
 
目前,李某已被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