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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浙大该如何处分强奸犯 2020-07-27
作者:胡奎
 
 
浙江大学一大四学生努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么,努某为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呢?因“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的原因,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没有公布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但根据浙江大学给予努某的处分来看,努某具有犯罪中止、自首等情节。更多案情我们无法获知。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很显然,法院对努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是减轻处罚(对被害人可能已造成损害),而不是免除处罚(还有人认为缓刑是免除处罚,属认识错误);而缓刑,是刑罚的具体运用方式,而不是刑罚的种类。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里面并不包括缓刑。
 
缓刑的适用条件为: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累犯除外),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宣告缓刑。缓刑罪犯需接受社区矫正,如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而浙大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规定,给予努某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在引发网络关注后,浙大又做了一个情况通报,强调自己这样处分努某是有依据的。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具体规定是: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根据该规定,努某可能被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浙大选择了留校察看。这样看,浙大给予努某的处分貌似也没有什么问题。但舆论汹涌,非议颇多,根据常识和良知判断,总感觉哪里不对劲。那么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一言以蔽之,《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规定出了问题。我特地查了一下其他学校的相关规定。
 
《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规定: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受到除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外的行政处罚、司法处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规定: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构成刑事犯罪但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司法处罚,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者司法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以及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没有规定处分种类对应的具体情形,只是规定“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规定:学生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西安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以上规定的共同点是:除北京大学、浙江大学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外,九校联盟中其他大学均规定,构成犯罪(无论受到何种刑事处罚,也不管是否适用缓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有的甚至比这更严格。即便是北京大学的规定,也比浙江大学的规定要严格。总之,浙江大学规定的处分是最轻的。
 
通过查阅更多高校的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发现这里也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各高校对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不够统一,有的差别还很大,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二是大多数规定的内容不够完整,逻辑不够周延,会导致遗漏的问题;三是部分规定的表述不够准确,可能产生歧义,会导致不同理解的问题。建议教育部出一个范本,供各高校参考;或者直接出一个部门规章。
 
而教育部只是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简单罗列了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五种形式,以及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几种情形,其中就包括“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从刑法角度看,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无论是刑事责任年龄,还是无限防卫权,强奸都包含其中。这说明刑法对强奸行为给予了特别严重的否定性评价,也符合人们对该行为的日常认知和评价,其结果是要严惩。
 
从网上反映的情况来看,努某并没有从中吸取教训,而是还在朋友圈晒各种花式生活,一点悔意都没有。而且,还有很多女生勇敢地站了出来,指控努某。再联想到浙大对他的宽容,无法不激起民愤。
 
还有人将浙大对努某的处分与其他学校对学生及老师的处分联系起来,如哈尔滨工业大学一名大四学生与替考者均被开除;山东理工大学一名虐猫的学生被勒令退学;上海财经大学一名对学生实施性骚扰的副教授被开除……于是有人直言不讳:难道强奸犯还不应该开除吗?
 
其实还有一个细节,可能很多人都没注意到:2019年2月22日,努某实施犯罪行为,受害者随即报警,努某马上跑去自首;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才做出判决;6月30日,浙江大学举行了包括努某(据说只是参加,并没有为其颁发证书,待证实)在内参加的毕业典礼和学位授予仪式;7月17日(但落款日期为7月14日),浙江大学公开对努某的留校察看处分决定,期限12个月,到期可以申请解除。这就是浙江大学的骚操作,可以仔细地品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