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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类案检索报告将成为诉讼律师标配 2020-07-28
作者:王立(经济法学博士,高校教师)
 
 
 
202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这个《意见》为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人民法院类案检索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这个文件对法官,对律师,都非常重要。特别是第十条。
 
《意见》读后有感:
1、向法官提交类案检索报告今后应当成为律师的标配;
 
2、要加强指导性案例的学习,《意见》第十条要求法官对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应当”而非“可以”;
 
3、类案检索报告不应当只是文书堆砌,而应当仔细提炼其中的“裁判规则/裁判要旨”;英美判例法中的“案例区分技术”将越来越重要;
 
4、在三五年甚至十年后回看,这个文件可能会成为“中国式判例法”的标志性文件。
 
 
本文尝试从诉讼律师的角度解读一下。
 
一、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解读:
区分“类案”还是“非类案”,要从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方面入手判断。这三者之间不是切割的关系,要辩证联合起来看:
 
1、所谓“基本事实”,是在一堆的自然事实中提炼出一些法律事实,然后在这些法律事实中分拣出的那些最为基本、与本案定性关联性最强的事实。所以这里有两次的事实转化:一是从自然事实到法律事实,二是从法律事实到基本(法律)事实。这两次转化都与法律规则的表述与解释有关,即要在法律适用的角度来判断哪些是自然事实,哪些是法律事实?在这些法律事实中,又有哪些是“基本”法律事实?这些转化、选择和裁切的过程,都取决于对本案的法律定性(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的理解与解释;
 
2、“法律适用”不能脱离法律事实、争议焦点单独存在,是法官、律师的目光在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之间往返穿梭思考的结果;
 
3、“争议焦点”是诉讼当事人多方博弈的结果,具有动态性和主观性。
 
综合而言,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虽然都有其客观性,但绝不能认为这些都是纯客观的。恰恰相反,这三方面都有会强烈渗透法官的主观能动性。这种主观能动性给律师和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解释和博弈空间。
 
 
 
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解读:
这是对法院、法官的内部管理性要求。对诉讼律师而言,第(二)项是可以下功夫去论证的。
 
 
三、承办法官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解读:
本条界定了裁判文书来源的权威数据库范围。对诉讼律师而言,可能会使用北大法宝、威科先行、Alpha等第三方法律检索平台来进行类案检索。但请务必在提交类案检索报告之前,进入中国裁判文书网比对裁判文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另注意:
 
1、法院内部的审判案例数据库可能律师没法使用,只能使用中国裁判文书网;
 
2、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法律文书并非“全数据”,有一些案件的裁判文书基于年代、维稳、社会影响等原因,不会录入中国裁判文书网。法官由于可以使用审判案例数据库,裁判文书的数据会更全面一些。这是法官和律师的信息不对称。如何解决,有待实践。
 
 
 
四、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解读:
1、此为类案的效力位阶或冲突解决规则,与法律规则冲突解决规则类似: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此处为“上位案例优于下位案例,新案例优于旧案例( 并不绝对)”。
 
另外,有没有类似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目前没有。
 
2、强调指导性案例的位阶和重要性。 
 
 
 
五、类案检索可以采用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方法。
 
六、承办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
 
解读:
这里抽象地规定了“案例区分技术”,不具有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的适用指引。当然,一部指引还不够,需要大范围的法学院教学改革及法官、律师培训。这是一项长期工程,涉及到整个法律共同体的终身教育。
 
 
 
七、对本意见规定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及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或者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并随案归档备查。
 
解读:
法官制作的类案检索说明或报告应当归入法院内档。律师一般情况下是看不到的。
 
 
 
八、类案检索说明或者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并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
 
九、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
 
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解读:
再次强调指导性案例的约束力和重要性。
 
 
十、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解读:
1、向法官提交类案检索报告今后势必会成为律师的标配;
 
2、要加强指导性案例的学习。本条要求法官对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应当”而非“可以”;而法官对其他类案,仅要求“释明”。
 
3、类案检索报告不应当只是文书堆砌,而应当运用案例区分技术有逻辑地删选、组织案例,并仔细提炼其中的裁判规则/裁判要旨;
 
4、有一个看似很细节、但可能经常出现的问题是,有两种情况会导致律师检索出来的类案与法官检索出来的类案范围上有差异:(1)法官掌握的内部审判案例数据库有相应裁判文书,但中国裁判文书网没有该裁判文书;(2)法官对类案的理解与律师对类案的理解不同,导致删选出来不同的裁判文书。法官对这些“多出来的”裁判文书,是否需要在裁判文书说理中说明理由,或对律师、当事人释明?
 
 
十一、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法院层级、裁判时间、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因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等规定,通过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决。
 
解读: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于2019年10月28日起正式施行。《实施办法》旨在从审判机制上极力避免本级生效裁判之间发生法律适用分歧,并及时解决本级生效裁判之间业已存在的法律适用分歧。《实施办法》全文共计12条,在分歧解决工作组织体系、分歧解决申请、分歧解决工作流程、分歧解决结果的适用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部门、各高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与执行过程中,发现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之间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或者在审案件作出的裁判结果可能与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适用原则或者标准发生分歧的,应当启动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
 
 
十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推进类案检索工作,加强技术研发和应用培训,提升类案推送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审判案例数据库,为全国统一、权威的审判案例数据库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十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归纳整理类案检索情况,通过一定形式在本院或者辖区法院公开,供法官办案参考,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备案。
 
解读:
希望能有让诉讼律师查询本条规定的定期整理的类案检索情况的平台或渠道。只有让律师和法官能共享相同的裁判规则信息,法律共同体的建设才能够健康推进。
 
 
十四、本意见自2020年7月3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