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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公益】八一特辑:用法律人的方式 致敬最可爱的人 2020-07-30

作者:  王旭山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军人是一个神圣而庄严的职业,是一个国家的屏障,他们的职责是保卫国家安全,保卫及守护国家边境,政府政权稳定,社会安定等,为了祖国和人民的安全,他们总是冲在第一线,无怨无悔地奉献着自己。为了维护军人的权利,我国的法律法规方面也有所体现,具体有哪些规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军人的基本权益。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宪法中的规定虽具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但其维护军人权益的原则性非常明确,这也为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军人维权方面的内容奠定了基础。下文我们将从涉及军人切身利益的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工作
 
军人这一职业具有纪律性、组织性,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所以对于军人的工作,国家在法律层面的支持非常多,下文仅列举几个相对重要的法律法规,来看看军人在工作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优待。
 
(一)现役期间
 
现役军人为了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奉献自己,为了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奔赴前线,在履行职责时,在工作岗位中,在受伤生病时,法律法规从多个方面规定拥军优属。
 
1、军人在履职过程中有哪些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七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现役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
 
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生活福利待遇,对在条件艰苦的边防、海防等地区或者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在生活福利等方面给予优待。
 
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
 
2、军人缴纳保险有哪些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四条 国家促进军人保险事业的发展,为军人保险提供财政拨款和政策支持。
 
第六条 军人依法参加军人保险并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军人有权查询、核对个人缴费记录和个人权益记录,要求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养老、医疗等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提供军人保险和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四十五条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建立、转移接续军人保险关系的;
 
(二)不按照规定收缴、上缴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的;
 
(三)不按照规定给付军人保险金的;
 
(四)篡改或者丢失个人缴费记录等军人保险档案资料的;
 
(五)泄露军队单位和军人的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划拨、存储军人保险基金的;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军人保险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3、军人及家属的抚恤优待标准如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三十一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二)病、残、亡
 
虽然身处和平年代,但是军人需要时刻准备着战斗,实战演练、抗险救灾、驻守边疆等种种任务,军人在工作中负伤甚至牺牲的屡见不鲜,法律规定中对生病、残疾或死亡的军人的关怀,非常详细且具体。
 
1、残疾军人享受抚恤的条件?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二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2、残疾军人在原单位中的待遇?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3、残疾军人退役后由谁负责安置?标准如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六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
 
因战、因公致残或者致病的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接收安置,并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1.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五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二十六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第四十二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第四十三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4、军人家属有哪些优待?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六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为了健全和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公布施行。该条例主要分为死亡抚恤、伤残抚恤、优待、法律责任几个方面,每个方面都规定得较为详细。
 
5、其他方面还有那些优待?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五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三)退役转业
 
每个军人都将自己最美好的青春年华献给了保家卫国,但祖国和人民不会忘记他们的付出,因而在军人结束军旅生涯,或退役或转业后,仍然享有许多法定的权利。
 
1、军人退役或转业由哪些安置及优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六十一条 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保障离休退休军人的生活福利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置转业军人,根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安排工作。
 
接收转业军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活福利待遇、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
 
2、军人退役后是否享有保险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十三条 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第二十条 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个人缴纳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
 
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补助。
 
3、志愿兵转业去向及安排有哪些?
 
《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的意见》第一条 关于志愿兵转业去向。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在外地结婚(除部队驻地外)的志愿兵转业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有困难时,对服役期满、配偶婚前在当地有常住户口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当地、结婚满五年的,可以到配偶所在地安置。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的未婚志愿兵转业时,可到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其他有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审批。个别经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军安办)审定需要易地安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接收并负责安置。
 
第二条 关于转业志愿兵的工作安排。根据现行的安置政策规定和本人德才情况,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分配。在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前提下,积极改进和完善分配办法,多渠道、多形式安置转业志愿兵。
 
对自愿自谋职业的转业志愿兵,各级政府要积极给予支持,有关部门要给予照顾。
 
第四条 关于专项业务经费。安置工作所需各项经费,本着以地方为主、中央补助为辅的原则,主要由地方财政解决。中央财政根据各地当年接收安置情况拨付一定经费,作为实行集中交接安置的专项补助,具体标准和拨付办法由国务院军安办和财政部商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中央财政核拨的补助经费及时到位。
 
军队和武警部队对转业志愿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含培训)经费和医疗费要给予补助,暂按每名100元的标准列支,由军队和武警部队在文件下达后一次性划拨给国务院军安办,国务院军安办再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核拨。
 
中央财政和军队补助的经费,主要用于解决当年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和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含培训)、医疗补助。省级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对安置工作的各项费用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军队志愿兵转业办公经费,由总后勤部按每名80元标准划拨给各大单位掌握使用。
 
4、退役后报考公务员能否优先录取?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婚姻

 
军人长期驻扎部队,而且经常需要参加各项任务,工作性质特殊,国家制定了很多法律法规来保护军婚。军人由于职业特性,在选择配偶时,除了需要符合婚姻法等规定外,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规定,这些规定在军人择偶第一步就帮助进行筛选。
(一)结婚
1、军人结婚有哪些要求?
《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第二条: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第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机密工作人员的配偶,还应当无复杂的社会关系。
第八条: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
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团职、专业技术9级以上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申请结婚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批;副大军区职以上军官申请结婚的,由总政治部审批。
第九条: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二)婚姻存续期间
婚姻存续期间,军人很多时候因执行任务、工作调动等方面的工作需要,难免会导致军人对家庭的照顾相对欠缺。为了减少军人的后顾之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一方面在婚姻双方中向军人方倾斜,另一方面对于军人家属也有许多优待。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中明确军人的保险待遇由国家给予补助,又比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中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并对随军家属范围界定、安置原则、军地职责、安置方式、组织领导和运行机制等进行了全面规范。根据随军家属的不同情况,针对性地给予对口安置。
1、关于军婚的特别保护有哪些规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五十九条  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2、军人配偶在保险、就业方面的优待?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第二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提供就业指导、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十二条 军人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由军人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2.2《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2.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一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第三十九条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四十条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六十三条 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在就业、住房、义务教育等方面给予照顾。
3、军人军属在法律援助方面是否有特殊照顾?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明确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总体要求为: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军爱民、民拥军,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健全军队和地方统筹协调、需求对接、法律援助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机制,完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制度。逐步扩大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范围,健全军地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立军地法律援助衔接工作制度,加强各环节工作规范化建设,努力形成党委政府重视、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军地密切配合、社会各界支持的工作格局,最大限度满足军人军属法律援助需求。
4、涉军案件有哪些指导和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第3条 依法做好涉军案件的受理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要求,准确确定涉军案件的受理和管辖范围。有需求、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在立案大厅设立涉军案件立案窗口,加强诉讼引导。要结合本地区特点,创新司法服务,为军人军属提供必要的诉讼指导,充分保障军人军属的诉讼权利。要通过诉前调解等方式,积极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诉讼,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提高部队和军人军属依法解决纠纷的能力。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做到尽快受理,并及时将诉讼材料移送涉军案件审判组织。对边海防和驻地偏远的部队及军人军属,可以通过上门、远程、信函、传真等多种方式立案。
第4条 依法对涉军案件当事人实施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军人、军属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人身损害赔偿金等案件,要积极落实司法救助政策,依法准许其免交、减交、缓交诉讼费用。对需要法律援助的军人、军属,要主动协调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5、破坏军婚是否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离婚
同样地,军人结婚需要符合一系列规定,离婚也与普通人存在差异,在军人离婚的问题上,法律规定对军人的倾斜更加明显,在离婚条件、财产分割、程序限制等方面均有体现。
1、军人配偶要求离婚有什么条件?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军人离婚需要哪些程序?
2.1《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2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九条第二款 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审理,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3、军人离婚中有哪些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
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3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3.3《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三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转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费,应归本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