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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由杭州杀妻案想到的 2020-07-31

作者:胡奎

轰动全国的杭州杀妻案,犯罪嫌疑人许某手段之残忍,超出了许多人的想象。在我所了解的案件中,无出其右。从案件陆续展现的情节来看,许某将被判处死刑是无疑的,而且还不是缓期两年执行。

 
 
也许有人会说,现在还处于侦查阶段,下结论为时尚早。其实我不是为了预测,而是想说明,像这样的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如果连这样的人都不判死刑的话,那死刑还能留给谁呢?
 
一、辩护前瞻
 
到了审判阶段,本案必将再次成为焦点。可能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一是辩护人。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很显然,许某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如其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是如何辩护。对于这样的案件,不管是委托的律师,还是指定的律师,辩护起来都是有难度的。如果只是走一下程序,可能会被说成是不尽责;但如果玩弄程序,或者无端要求做精神病鉴定,或者无端退庭(请注意无端二字),或者辩护律师再发表一点脑残的言论,相信会激起更大的民愤。
 
三是辩护效果。律师接受委托或指定为许某辩护,既是法治的需要,也是律师职责的要求。但律师在辩护时,不要老想着怎么借这个案件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而进行一系列骚操作,而应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扎扎实实地进行辩护就可以了。辩护既要考虑到法律效果,也要考虑到社会效果。不要为了追求某种轰动效应而滥用律师的权利,否则有可能被处罚;更不能胡搅蛮缠,让人将律师与“讼棍”等同起来。如果真有问题,自然可以据理力争,如近期内蒙古包头稀土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书耀被拉下马,堪称律师们的杰作。
 
顺便说一下,网上有很多以“化粪池警告”“两吨水了解一下”等内容来消遣本案,而且还出现了“同款绞肉机”销售。什么叫底线?这就是底线!即使是开玩笑,也不能拿人间惨剧来消遣,这是一个正常社会应有的最基本的价值观。
 
二、三个杀妻案
 
同为杀妻案,由此我想到了另外三个案件——佘祥林杀妻案、杜培武杀妻案、辛普森杀妻案。虽然这三个案件的最终结果都是无罪,但却有着本质区别。
 
一是佘祥林杀妻案。佘祥林被指控杀害了自己的妻子,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后来因为“亡者归来”,佘祥林被宣告无罪。事实上,佘祥林被刑讯逼供了。
 
二是杜培武杀妻案。杜培武被指控杀害了自己的妻子,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后来因为“真凶再现”,杜培武被宣告无罪。事实上,杜培武也被刑讯逼供了。
 
这两个案件的共同点在于:当事人都不是真凶,都被刑讯逼供了,司法机关都没有重视取证的程序合法问题,没有利用程序正义来排除非法证据,而且还是非常严重的非法证据,势必会影响到实体公正。这也是我国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带来的后果。
 
三是辛普森杀妻案。虽然陪审团最终认定辛普森无罪,但实际上辛普森有罪的证据也可以说是“铁证如山”,只是因为办案警察的程序瑕疵问题,让辛普森逃过一劫。于是此案也成为某些人阐述程序正义时喜欢引用的经典案例,其实不然。
 
 
古语说“过犹不及”:事情做过头,就跟做得不够一样,都是不合适的。任何事物或制度,都需要把握好一个度。长期以来,我们“重实体轻程序”,没有很好地实现程序正义,这是“不及”,会影响到实体公正,带来了很多问题;但反过来说,“重程序轻实体”是否就对呢?其实也不对。将程序正义发挥到极致,也会影响到实体公正。尽管很多人认为,辛普森案遵循了正当程序的要求,审判过程合法,裁判结果应该接受,但又有谁在为该案的受害者考虑过呢?受害者的痛苦难道就可以视而不见了吗?在程序问题上,我们往往比较喜欢批判“不及”,却容易忽视“过”。
 
作为辩护律师,尤其喜欢利用程序瑕疵问题来推翻控方的证据,如果成功,大多会奔走相告,但法官往往会综合考量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来作出最后的判断。当然,我们现在还远远没有达到“过”的程度,而仍然处于“不及”的状态。
 
三、犯罪动机
 
回头再看看案件本身。由于很多细节过于血腥,不便描述。但看得出,许某的心思还是比较缜密的,知道该先做什么后做什么,才不会留下更多的证据。但犯罪毕竟是犯罪,不管他如何操作,还是留下了蛛丝马迹,最终还是不能逃脱法律的严惩。
 
但我一直在想,究竟有多大的利益,让许某如此丧心病狂地走到这一步。从他的行动来看,大概是想伪造他妻子来某失踪的状况,然后等时间到了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他作为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就可以参与遗产继承了,以达到他的目的。但许某的阴谋注定是不能得逞的。
 
首先,一个人的失踪,必定会有原因,比如说可能患了某种疾病思维不太正常,或者是独自一人到了某个人迹罕至的地方迷路了。但来某都没有这些情况,不大会失踪。警方接到报案,自然会怀疑这一点。所谓的完美犯罪,是不存在的。
 
其次,许某杀害了自己的妻子,而且手段还如此残忍,尽管他表面上装得很镇定,貌似反侦查能力也很强,但他的内心必定不会平静,一刻也不得安宁。在警察强大地攻势下,果然很快就败下阵来,交代了一切。
 
四、遗产继承
 
许某杀害自己的妻子来某,自然无权继承其遗产,不管来某是否立有遗嘱。二人均系二婚重组家庭,并育有一女,其女儿可以继承来某的遗产。此外,来某的母亲尚健在,来某与前夫所生女儿已结婚,均有权继承来某的遗产。许某与前妻所生儿子由前妻抚养,故其无权继承来某的遗产。
 
也许有人会问,如这个儿子由许某和来某抚养的话,则享有继承权吗?不管是我国《继承法》还是《民法典》,均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按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所以,答案是享有继承权。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许某被判处死刑并被执行死刑以后,也会涉及到遗产继承问题。在其他继承人不明的情况下,至少许某与来某所生女儿以及许某与前妻所生儿子是享有继承权的。
 
五、未成年人监护
 
现在很多人都在关心许某与来某所生女儿的监护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监护人。由于来某已死亡,许某成了女儿的唯一监护人。但许某已被拘留,而且注定将会被判处死刑并被执行,事实上已无法担任监护人。而且,鉴于其行为,即使事实上许某能够履行监护职责,也不宜再担任监护人。
 
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故许某与来某的女儿由其外祖母即来某的母亲担任监护人是合适的,还轮不到许某的弟弟。即使许某弟弟要担任监护人,还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