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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从抢劫犯到执行局副局长看人性的复杂性 2020-08-03
作者:胡奎
 

1997年,赵志勇在抢劫运钞车的时候,还不是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也不是社会闲散人员,而是在服兵役,趁探亲之机结伙作案。1998年退役后,赵志勇转业进入法院工作,通过努力,2014年升任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这事本来很简单,虽时隔多年,但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赵志勇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无需赘言。但看了相关报道,觉得这事所反映出的重点不在于该如何处罚,而是人性的复杂性。
 
从目前公开的报道来看,除了抢劫运钞车外,赵智勇(2014年升任副局长前赵志勇改名为赵智勇)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在服兵役时,他还参加了法学专业自学考试,拿到了本科文凭;进入法院工作后,更是成绩斐然,一路做到了执行局副局长。
 
如果没有抢劫运钞车,我们看到的是一名积极进取的士兵,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不管是对自己和家庭,还是对国家和社会,都是一件有益的事,甚至还可以成为别人学习的榜样。但“一失足成千古恨”。
 
我们并不能因为其在抢劫运钞车之后洗心革面重新做人(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就不追究其犯罪行为,也不能因为其在法院工作期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就免除其所应受到的刑罚处罚。
 
从这个角度看,人性是复杂的。一个人并不是单纯的善或者恶,很多人善恶兼具;当然,判断一个人,还要看其善到什么程度,或者恶到什么程度。而且,有些情况下善恶的判断还有一定的复杂性。
 
如果一个人只是小恶,并没有做什么特别出格的事,还是可以原谅的。比如我本人,在驾驶时就闯过一次红灯(不小心闯的,不是有意要闯),还有一次严重超速(在空旷的快速路上),均被扣分罚款,然后我就长记性了,特别注意遵守交规,没有再发生过类似行为。
 
但如果像赵智勇这样抢劫运钞车,构成犯罪的行为,即使是一时糊涂,一生也就干过这样一件坏事,也是不可原谅的,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古语说得好“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更何况是大恶。
 
因此,在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应将自己的行为约束在一定的规则和范围之内,不可突破相应的底线。只有在一定的规则和范围之内,我们才是自由的;否则,突破了一定的规则和底线,看似暂时自由了,实则会带来更大的不自由。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如果将自由绝对化,则最终每个人都会不自由。
 
实际上,我们绝大数人,既不是什么大善人,也不是什么大恶人,只是不善不恶的普通人罢了。同时,人性中既有向善的一面,比如很多人偶尔也会做一件好事;也有向恶的一面,比如偶尔占个小便宜,可能损害了别人的利益。
 
但社会总是向前发展的,从野蛮走向文明。因此要尽量抑制人性恶的一面,将人性向善的方向引导。而这光靠自觉和说教是不行的,必须制定一定的规则,其中法律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规则之一。故良法就显得尤其重要,因为它是善治的前提。
 
 
同时,判断是否属于良法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有时还很复杂。比如“立案登记制”,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老百姓诉讼难的问题,但又导致了滥诉和诉讼爆炸的问题,司法机关不堪重负。于是回过头来要搞诉源治理,形成“社会调解优先,法院诉讼断后”的模式。从某种程度上说,对某些案件采取调解优先的原则也没错,可以提高效率,还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某些主体充分利用这一制度,对某些案件采取久调不决,又不立案的方式来拖延诉讼,再次造成老百姓诉讼难的问题。
 
当然,任何制度都不是十全十美的。即使有的制度已经很好了,但还是有人会利用这个制度,只是朝着对自己有利的方向去利用,而全然不顾其他,甚至利用到了极致,可能突破了底线,实际上是对该制度的违背和破坏,而自己却浑然不觉,还美其名曰“合理利用”。不管是体制内的还是体制外的人,都可能存在这种情况。某些时候也很难以此来判断人性的善恶(或者也可以说没必要用善恶的标准来判断),而应加强规则的制定和制度的完善,来规范大家的行为。因为一个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受到抑制,可能让坏人变好;而坏的制度则会让好人四处碰壁,也可能使好人变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