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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父母起诉22岁女儿拒养2岁弟弟胜诉,律师有话说 2020-09-09
作者:周奥诺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日,一则标题为《父母起诉22岁女儿拒养2岁弟弟胜诉》的普法文章引起了网友的热烈讨论和各大媒体的转载。这篇文章的大致内容是一对靠低保生活的夫妻,生完二胎几年之后,因为两人的身体和经济情况,没有能力将孩子养好,于是便想让自己的大女儿来抚养,可没曾想女儿对此表示强烈反对。最终,夫妻俩因为这件事,把自己的亲生女儿告上了法庭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由于未能看到这个案例的判决书,该文章也未交代案件细节,笔者不对这个案例的真实与否进行评价。但是这篇文章能够在“乱花渐欲迷人眼”的各类新闻中“脱颖而出”乃至蹿上热搜,实际上也反映了全面放开二孩时代,“老大”们的焦虑。假如这个案例是真实的又或者这样的故事在未来的某一天真实上演,那么大学刚毕业的姐姐对2岁的幼弟有扶养义务吗?对此,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周奥诺律师分析如下:
 
 
一.  兄、姐扶养弟妹的法律基础
 
古语云,长兄如父,长姐如母,实践中成年兄、姐抚养未成年弟、妹的情况并不少见,但是,我国是直到1980年颁布新《婚姻法》时才明确将这种情况作为法定义务,1980年《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该条文也是对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的援引。也就是说,在特定条件下,兄、姐对于弟妹是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二.  兄、姐的抚养义务的产生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首先,必须是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根本无力履行抚养义务。
 
这里,我们重点讨论一下父母健在时,什么情况下才能认定父母无力抚养子女。对此,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参考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而送养子女时的条件,《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由此可见,父母无力抚养子女,应该是指父母由于重大疾病、严重残疾或者因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且无维持基本生活的经济来源,无法满足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教育费、医疗费。导致的客观上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还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父母一方尚在且有抚养能力,仍应由尚在的父或母承担抚养义务。如果父母出现重大疾病、严重残疾、长期徒刑但名下有财产可以用于抚养子女,由于父母子女的第一顺序抚养人,也应以父母的财产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那么就这个故事而言,父母是低保户,经济困难能否单独作为父母要求大女儿来抚养幼子呢?笔者认为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低保户只能反映暂时的经济状态,不能代表父母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无力抚养子女。其次。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第一顺位的,法律对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如果法律允许父母以经济困难为由将抚养责任推脱给第三人容易引发父母拒不抚养的人伦风险,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更何况,偌大中国有几千万低保户,难道这几千万低保户只要有个大学刚毕业的女儿并且身体抱恙就都可以把二孩的抚养责任推给老大们吗?明显不可能!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于父母无力抚养子女的认定也是十分慎重和严格的。我们也可以参考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真实的判例【(2015)东少民初字第12674号李×1与李×3扶养费纠纷】
 
该院认为,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因此,判断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未成年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前提,应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的情况存在,而主张扶养费之弟、妹一方对此负有举证义务。就本案而言,原告李×1作为被告李×3尚未成年的同父异母之弟,其要求李×3承担扶养义务,须对其父母李×4、王×无力抚养的事实予以举证。庭审中原告提交的主要证据为其父母的残疾证明,但依据国家相关标准,残疾有不同种类及等级,成年人残疾并非必然导致其丧失劳动能力,进而推出其无力抚养子女的结论,故原告李×1未能完成举证义务。另原告法定代理人王×当庭承认李×1之父李×4拥有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可用于抚养李×1。综上,原告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则是受要求的兄、姐必须有负担能力。
 
负担能力具体是指义务人在保持自己家庭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尚有余力承担扶养义务,也就是说兄姐对弟妹履行扶养义务,不会影响到自己家庭的基本生活。如果兄、姐没有负担能力,强制要求其抚养弟、妹,则兄、姐根本无法完成这一义务,也会使兄、姐的正常生活被破坏,因此,有抚养能力是履行抚养义务的前提。
 
 
故事中交代女孩刚大学毕业,仅从这一信息,我们无法判断其有无扶养弟弟的能力,如果女孩已经开始工作并且有稳定可观的收入,那么一般可以认为其具有扶养能力。但父母起诉如果要求老大扶养老二,则必须对老大的扶养能力承担举证责任,如提供老大的劳动合同、工资条、财产线索等。否则法院则不可能轻易判决一个大学刚毕业的女孩儿承担扶养弟弟的责任。
 
再次,就是弟、妹必须尚未成年。
 
如果弟、妹已经成年,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那么兄、姐自然就不必承担抚养义务了。法律并未规定成年的兄弟姐妹之间亦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尤其是在兄弟姐妹各自成家之后,其各自的扶养义务更主要地集中在第一顺序的法定夫妻之间的扶养,及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当然,法律也规定了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本文不再展开。
 
 
三. 结 论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并非无条件的法定义务,而是有条件的、第二顺位的、具有补充性质的义务。如果父母健在而要以自身无抚养能力为由要求长子(女)对幼子(女)承担扶养义务(如支付扶养费),则必须要就幼子未成年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客观上需要扶养;自身没有能力承担和履行抚养义务;长子有实际的履行扶养义务的承受能力承担举证责任。为人父母者在生育二孩前需要充分衡量自己有没有抚养二孩的能力和决心。
 
尽管如此,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扶养也是维系人伦亲情的重要纽带。作为最近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也有着较牢固的文化习俗基础和社会心理支撑,所谓“孔怀兄弟  同气连枝”。尤其在父母确实经济拮据或者力有未逮的情况下,作为子女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父母关照弟弟妹妹也可以使成年的哥哥姐姐们收获许多家庭之乐,手足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