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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情已断,债还乱——恋爱期间的债务纷争 2021-01-19

作者:黄钰雄(广西贵港市中级法院)
 

爱情是纯洁的,恋爱是甜蜜的。但身处经济社会和经济时代,爱也会经济交织在一起,在恋爱期间形成债权债务,倘若恋爱成功,双方结为眷属,共同生活,财产合二为一,成为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就不会有什么纠纷发生。但如果恋爱失败,或者婚后不久即告分手,双方不但为情感纠结,还会引发债权债务纠纷。常言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当前恋人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还债时,法官恐怕也很难判断双方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从而也很难判断是否应当归还。
 
H男和Y女于2017年6月相识后同居,同年11月,H通过银行账户转了8万元给用作彩礼,同年12月举办了婚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宴次日,男方再转1万元给女方。期间,男方还购买了1万多元的结婚钻戒给女方,女方也购买了价值1万多元的手表给男方。双方共同生活至2019年4月,因性格不合和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而分手。男方起诉请求女方返还彩礼9万元并按年6%支付该款的占用利息。法院审理后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订立的协议。婚约财产是按照传统传统习俗,在订立婚约时给付的财物,该财物也即彩礼。本案中,女方认可收到了男方的8万元彩礼。对男方支付的另外1万元,女方主张是男方给女方亲人的红包款,法院也认为按照习惯彩礼一般是婚礼前一次性给付的,因此,不应认定该1万元是彩礼。对于结婚钻戒和手表,法院认为是双方婚恋期间互赠的礼物,不应在彩礼中抵扣。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院判决女方返还彩礼35000元给男方。
 
Z男在与L女恋爱期间,半年时间内46次向女方转帐近6万元。后双方分手,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借款和6万元。法院认为,恋爱中男女互赠财物属常情,属恋爱双方无意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法律上的拘束力。恋爱一方基于善良道德风俗让另一方受益,意为促进双方情感,此属民法上的公序良俗的范畴,在不超过合理范围和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债的关系,否则会对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和人们对美好爱情的向往将产生不良的影响。本案中,Z男和L女的微信聊天记录仅显示5笔款项共4600元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其余部分没有明星的借款合意,故法院仅判决L女偿还Z男4600元。
 
J男和T女恋爱了三年时间,双方均各自经营自己的生意。恋爱期间,女方多次向男方共转帐共25万多元,男方也曾多次向女方转帐1万余元。后男方移情别恋,与他人结了婚。T女起诉男方要求偿还借款25万多元。男方抗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一审法院对女方转帐25多元的事实予以认定,但认为女方在向男方转账期间,曾是亲密的情侣关系,双方经济关系密切、复杂;双方在恋爱期间为培养、促进感情难免产生一些共同生活开支,故本案不宜仅凭转账凭证推定为民间借贷关系,还要结合双方在转账期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在转账前均无借贷合意,虽然女方在分手后曾通过微信催讨男方还款,但双方并未就欠款数额达成一致,因此,女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转账给男方的款项是借款。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女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查明,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男方曾说:“我也觉得,还不起怎么办?”女方:“你想过还吗?”男方:“废话,谁愿意欠钱?”女方:“20多万哦。”男方:“有那么多吗?”女方:“呵呵,我明天找转账记录截屏给你看。”男方:“发两千元给我,晚上马上给(回)你。”男方:“我们讲和好吗?你起诉我,我们谁输谁赢都会给对方伤害,我们毕竟一起三年,我虽然拿点你的钱,但不至于那么多,你我毕竟一起生活了几年,我现在愿意赔你一定的资金,没有钱我可以买每个月支付……”二审法院认为,J男和T虽曾是情侣关系,恋爱期间,女方向男方共转账23万多元,男方也向女方转账1万多元。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实,男方多次向女方提出借钱要求,女方也多次明确要求男方还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事实。扣除男方转账的1万余元后,女方请求男方偿还21万多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故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男方偿还女方借款21万多元。该案的双方均经营生意,女方转账给男方款项的数目明显超出了恋爱生活开支和互赠的范围,因此,应认定为借款。
 
恋爱应该是纯洁而甜蜜的,本不应与财物有过多的关联;但恋爱中的男女往往以感情代替原则,或碍于情面,发生大额金钱往来时,没有明确是借款还是赠送,一旦恋爱失败,不但为情所困,而且会为钱而起纷争。而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不能提供证据是借款,则法院对你还款的请求是不支持的,到时,你可能是情、财两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