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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劳动者无法领取退休金,应该如何赔偿? 2021-03-17

作者:王旭山(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


目前,笔者正在办理这样一件不能补缴养老保险导致索赔的劳动争议案,劳动者在某事业单位工作十余年,而单位有近八年的时间没有给劳动者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一直在该单位工作至65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已经确定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单位应当补缴65岁之前的养老保险,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杭州市某社保局回函,根据《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已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予补缴”之规定,因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所以不予补缴。笔者认为,这份回函引用的依据不足,且与上位法《社会保险法》及配套规定相冲突,作为劳动者可以考虑行政诉讼解决,不过今天我们在这里主要探讨不能补缴养老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应获得何等标准赔偿的问题,能否行政诉讼以及如何行政诉讼将另外探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司法解释仅赋予了劳动者关于养老等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起诉资格,但对损失的赔偿标准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一方面使得劳动者在行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的请求权时,无法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另一方面导致法院在裁判时没有明确的依据,导致类案不同判,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同类案情的检索,发现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裁判方法:
 
1、《重庆市高院民一庭关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如何赔偿损失的通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按以下原则处理: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的,则参照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重庆市退休职工社会月平均养老金标准的70%确定劳动者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按月赔付;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5年的,则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除以15年,再乘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重庆市退休职工月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的70%确定劳动者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按月赔付。
 
2、《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2015]34号)第二十四条:对劳动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干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社会保险险种,判决用人单位按缴费标准或待遇标准补偿劳动者相应损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相关劳动政策对基本社会保险有明确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该标准判决。社会保险待遇损失难以界定的的,人民法院可委托社会保险机构核定。
 
3、《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穗劳仲会纪〔2011〕2号)36、……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具体损失数额不明确的,可由当事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单位申请核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如认为有需要,也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单位对有关费用进行核定。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十条: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不能补缴或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而调整。
 
5、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民终10355号王玉秀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管理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工作20年零4个月,其在职期间的实际工资收入低于郑州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对于原告养老保险损失的计算标准,该院酌定按照上年度统筹区域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60%计算。2015年5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按照2014年度郑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2165元/月的60%计算,原告应得的养老保险损失为10392元(2165元/月×60%×8个月)。对于2016年度的养老保险损失,被告应当按照2015年度郑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2413元/月的60%,即1447.8元/月的标准按月支付给原告。2017年度之后的养老保险损失,被告应当按照上年度郑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领取标准的60%向原告按月支付当年度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通过以上各地法院司法裁判观点和实际案例可以看出,对养老保险待遇损失金额的计算没有相对统一的标准,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损失的计算方式,没有统一裁判标准。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尽快统一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裁判标准,免导致出现“同案不同判”甚至自相矛盾现象,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目前,本案在劳动仲裁阶段已经不予受理,即将进入法院诉讼程序,结果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